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 393 條規定假執行聲請須於言詞辯論終結前提出,且其裁判應記載於裁判主文,逾時或漏載即失效。
Q · 假執行什麼時候要聲請?太晚說還來得及嗎?
言詞辯論終結前要聲請,過了就失效
依民事訴訟法第 393 條第一項,假執行的聲請必須在該審級言詞辯論終結前提出。一旦法官宣示辯論終結,這個審級就永遠喪失聲請機會,只能等上訴到第二審重新聲請。同條第二項規定,法院關於假執行的裁判必須記載在裁判主文,寫在理由裡不生效力。換句話說,時點與形式是兩道門檻,缺一不可。
打贏官司那天,是你人生中最開心的時刻之一。隔天你律師告訴你,對方上訴了,三審走完可能要三年。三年後你再看那個被告,房子過戶給姐姐,帳戶只剩三千元。你贏了,但什麼都沒拿到。這就是台灣訴訟實務最殘酷的真相,也是假執行制度存在的原因:讓一審勝訴的原告不用等判決定讞就能執行。但這個武器不是法官送你的,是你要主動聲請的。393 條就是這個聲請的規則書:第一,必須在言詞辯論終結前提出,一旦法官宣示『辯論終結』,你在這個審級就永遠錯過了。第二,法官的裁定必須明明白白寫在判決主文裡,寫在理由裡不算。律師沒經驗的,可能專注於實體爭點忘了把假執行寫進訴狀,等到最後一庭結束,這張牌就打不出來了。
民事訴訟法第 393 條為假執行制度的程序性規範,明定兩項要件:其一,假執行的聲請應於言詞辯論終結前為之;其二,關於假執行的裁判應記載於裁判主文。前者確立聲請時點的失權效果,後者確立宣告的形式要求,共同構成假執行能否生效的程序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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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是三級三審,一審判決不是定讞,對方上訴到二、三審還要好幾年,判決定讞前原則上不能強制執行。但如果你在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聲請假執行並經法官宣告在主文裡,就能在判決送達後立刻聲請強制執行(強執法第4條)。通常要先提供擔保金(常見是請求金額三分之一),這筆錢要等對方上訴全部結束才退回,要評估現金壓力。
該審級沒機會了,393 條卡得很死:必須在言詞辯論終結前。但上訴到第二審時可以重新聲請。例外:若案件符合 389 條(給付 50 萬以下、勞資爭議等),法官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你沒聲請也可依 394 條請求補正。讓律師在起訴狀就寫明假執行聲請,不要等到最後一庭補上。
無效。民事訴訟法第 393 條第二項明定假執行的裁判應記載於裁判主文,僅寫在判決理由不生宣告效力,仍須依第 394 條程序補救。
讓一審勝訴的原告不必等判決確定,就能先聲請強制執行對方財產的制度,是壓縮『打贏到拿到錢』時差的工具。
兩件事:假執行聲請須於言詞辯論終結前提出;假執行裁判須記載於裁判主文。
法官宣示該審級言詞辯論結束的程序節點,過了這一刻該審級就不能再提假執行聲請。
一般強制執行要判決確定才能做,假執行讓你在判決確定前、送達後就能先聲請執行。
起訴狀就寫明聲請 → 備妥擔保金證明 → 辯論終結前確認 → 判決送達後持正本向執行處聲請強制執行。
由法官裁定,實務常見約請求金額三分之一,擔保金須等對方上訴全部結束才退回。
本身不另收聲請費,主要成本是擔保金的資金占用,以及後續強制執行的執行費(標的金額千分之八)。
檢查判決『主文』是否明文宣告得假執行;只寫在理由裡不算,須依 394 條補救。
假扣押是起訴前後凍結財產防脫產(不能取償),假執行是判決後不等確定直接執行取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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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財產權之訴訟,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八百圓以下者,適用本章所定之簡易程序。 左列各款訴訟,縱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逾八百圓者,亦適用簡易程序。 一、出租人或承租人間,因接收房屋或遷讓、使用、修繕或因扣留承租人之家具物品涉訟者。 二、雇用人與受僱人因僱傭契約涉訟,其僱傭期間在一年以下者。 三、旅客與旅館主人、飲食店主人或運送人,因關於食宿運送費或因寄存行李財物涉訟者。 四、因請求保護占有涉訟者。 五、因定不動產之界線或設置界標涉訟者。 六、其他訴訟,經當事人合意聲請適用簡易程序者。
關於假執行之聲請,應於言詞辯論終結前為之。 關於假執行之裁判,應記載於判決主文。
關於假執行之聲請,應於言詞辯論終結前為之。 關於假執行之裁判,應記載於判決主文。
關於假執行之聲請,應於言詞辯論終結前為之。 關於假執行之裁判,應記載於裁判主文。
立法理由宣告假執行,原則上固以判決為之,但亦有以裁定為之者,故將第二項之「判決」修正為「裁判」,以資賅括。
關於財產權之訴訟,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八百圓以下者,適用本章所定之簡易程序。 左列各款訴訟,縱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逾八百圓者,亦適用簡易程序。 一、出租人或承租人間,因接收房屋或遷讓、使用、修繕或因扣留承租人之家具物品涉訟者。 二、雇用人與受僱人因僱傭契約涉訟,其僱傭期間在一年以下者。 三、旅客與旅館主人、飲食店主人或運送人,因關於食宿運送費或因寄存行李財物涉訟者。 四、因請求保護占有涉訟者。 五、因定不動產之界線或設置界標涉訟者。 六、其他訴訟,經當事人合意聲請適用簡易程序者。
關於假執行之聲請,應於言詞辯論終結前為之。 關於假執行之裁判,應記載於判決主文。
關於假執行之聲請,應於言詞辯論終結前為之。 關於假執行之裁判,應記載於判決主文。
宣告假執行,原則上固以判決為之,但亦有以裁定為之者,故將第二項之「判決」修正為「裁判」,以資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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