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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民事訴訟法 第 393 條(假執行之聲請時期及裁判)

  1. 1.關於假執行之聲請,應於言詞辯論終結前為之。
  2. 2.關於假執行之裁判,應記載於裁判主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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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 393 條規定假執行聲請須於言詞辯論終結前提出,且其裁判應記載於裁判主文,逾時或漏載即失效。

Q · 假執行什麼時候要聲請?太晚說還來得及嗎?

依民事訴訟法第 393 條第一項,假執行的聲請必須在該審級言詞辯論終結前提出。一旦法官宣示辯論終結,這個審級就永遠喪失聲請機會,只能等上訴到第二審重新聲請。同條第二項規定,法院關於假執行的裁判必須記載在裁判主文,寫在理由裡不生效力。換句話說,時點與形式是兩道門檻,缺一不可。

白話解讀

打贏官司那天,是你人生中最開心的時刻之一。隔天你律師告訴你,對方上訴了,三審走完可能要三年。三年後你再看那個被告,房子過戶給姐姐,帳戶只剩三千元。你贏了,但什麼都沒拿到。這就是台灣訴訟實務最殘酷的真相,也是假執行制度存在的原因:讓一審勝訴的原告不用等判決定讞就能執行。但這個武器不是法官送你的,是你要主動聲請的。393 條就是這個聲請的規則書:第一,必須在言詞辯論終結前提出,一旦法官宣示『辯論終結』,你在這個審級就永遠錯過了。第二,法官的裁定必須明明白白寫在判決主文裡,寫在理由裡不算。律師沒經驗的,可能專注於實體爭點忘了把假執行寫進訴狀,等到最後一庭結束,這張牌就打不出來了。

法律定性

民事訴訟法第 393 條為假執行制度的程序性規範,明定兩項要件:其一,假執行的聲請應於言詞辯論終結前為之;其二,關於假執行的裁判應記載於裁判主文。前者確立聲請時點的失權效果,後者確立宣告的形式要求,共同構成假執行能否生效的程序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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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假執行是什麼?

讓一審勝訴的原告不必等判決確定,就能先聲請強制執行對方財產的制度。

Q2假執行什麼時候要聲請?

依民訴 393 條,必須在該審級言詞辯論終結前提出,過了就失權。

Q3假執行的裁定寫在判決理由裡有效嗎?

無效。民訴 393 條第二項要求假執行裁判必須記載於裁判主文。

Q4忘了聲請假執行還有機會嗎?

該審級沒了,但上訴到第二審可重新聲請;符合 389 條者法院應依職權宣告。

Q5假執行要不要提供擔保?

多數情形需供擔保(實務常見約請求金額三分之一,由法官裁定),擔保金待對方上訴結束才退。

Q6被宣告假執行的被告怎麼自保?

依民訴 392 條聲請提供反擔保以免為假執行,並儘速提起上訴。

Q7假執行和假扣押差在哪?

假扣押是起訴前後凍結財產防脫產;假執行是判決後不等確定直接執行。

Q8假執行被執行後判決又被推翻怎麼辦?

敗訴方上訴改判後,可依民訴 395 條請求回復原狀及損害賠償。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 日本民事訴訟法第259条(仮執行の宣言)
🇰🇷 韓國민사소송법 제213조(가집행의 선고)
🇨🇳 中國民事诉讼法先予执行制度(第106-109条,功能近似但非完全對應)
🇩🇪 德國ZPO §§ 708–720(vorläufige Vollstreckbarkeit)
🇫🇷 法國Code de procédure civile, art. 514 et s.(exécution provisoire de droit)
🇺🇸 美國Fed. R. Civ. P. 62(stay of proceedings to enforce a judgm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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