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 第 396 條(定履行期間及分次履行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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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 396 條規定法院得在判決內定履行期間或命分期給付,分期遲誤一次其後各期視為全部到期。
Q · 判決寫了履行期間,我現在就能聲請強制執行嗎?
不行,期間屆滿前給付義務尚未到期
依民事訴訟法第 396 條,判決內定有履行期間時,給付義務要等期間屆滿才屆至,期間內聲請強制執行會被駁回。但債權人並非只能乾等:期間內仍可聲請假扣押鎖住對方財產防止脫產,並先備妥判決確定證明書與被告財產清冊,期間一到立即送執行。若是分期給付判決,第 2 項加速條款讓被告只要遲誤一次,其後各期視為全部到期。
深度解讀
官司打贏了,不等於明天就能拿到錢。法官看著你的勝訴判決,可能加一句:被告得在六個月內給付,或分成三期清償。這一句話的重量你可能沒意識到。對原告來說,你要先過一段空白期,履行期間跑完以前連強制執行都聲請不了。對被告來說,這反而可能是翻盤空間:如果你能在判決前說服法官你的經濟狀況撐不了一次付清,法官可以主動定分期給付,不需要原告同意。但第2項埋了一個加速條款:分期給付只要遲誤一次,後面全部一起到期。對原告這是安全網,對被告這是鋼索。92年修法新增的第4項更關鍵:法院要定履行期間或分期給付前,得給雙方辯論機會。這意味著被告主動說明自己經濟狀況的機會,是整條制度對你最有利的入口。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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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4 版
本條有 4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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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