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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 第 396 條(定履行期間及分次履行之判決)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判決所命之給付,其性質長期間不能履行,或斟酌被告之境況,兼顧原告之利益,法院得於判決內定相當之履行期間或命分期給付。經原告同意者,亦同。
  2. 法院依前項規定,定分次履行之期間者,如被告遲誤一次履行,其後之期間視為亦已到期。
  3. 履行期間,自判決確定或宣告假執行之判決送達於被告時起算。
  4. 法院依第一項規定定履行期間或命分期給付者,於裁判前應令當事人有辯論之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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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aina0619
20 days ago
司法類科
可分期的情況:案件性質、被告境況不佳或原告同意
phoebe2011
a year ago
司法類科
396III 履行期間之起算: 實務見解-64年民(五)議;67年台抗193例 1、未宣告假執行判決,自判決確定時起算 2、已宣告假執行,以假執行判決送達時起算
phoebeic
a year ag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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