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 第 396 條(定履行期間及分次履行之判決)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判決所命之給付,其性質非長期間不能履行,或斟酌被告之境況,兼顧原告之利益,法院得於判決內定相當之履行期間或命分期給付。經原告同意者,亦同。
- 法院依前項規定,定分次履行之期間者,如被告遲誤一次履行,其後之期間視為亦已到期。
- 履行期間,自判決確定或宣告假執行之判決送達於被告時起算。
- 法院依第一項規定定履行期間或命分期給付者,於裁判前應令當事人有辯論之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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