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8 分鐘8 分鐘8 分

民事訴訟法397情事變更法則

快速跳轉
  1. 1.確定判決之內容如尚未實現,而因言詞辯論終結後之情事變更,依其情形顯失公平者,當事人得更行起訴,請求變更原判決之給付或其他原有效果。但以不得依其他法定程序請求救濟者為限。
  2. 2.前項規定,於和解、調解或其他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者準用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397條允許在確定判決尚未實現、情事變更顯失公平且無其他救濟時,更行起訴變更原判決之給付或效果。

Q · 判決確定很多年了,物價都變了,還能要求改判決金額嗎?

可以,符合三條件能更行起訴

依民事訴訟法第397條,當確定判決尚未實現、因言詞辯論終結後情事變更顯失公平、且無其他法定程序可救濟時,當事人可提起獨立新訴「更行起訴」,請求變更原判決的給付或其他效果。三個條件缺一不可。實務常見於長期扶養費、分期給付在通膨或政策劇變後嚴重失衡。它不是上訴也不是再審,是一場全新訴訟;和解、調解筆錄亦準用。

白話解讀

訴訟結束,判決確定,大多數人以為事情到此為止。但這條法律告訴你:如果那張判決書裡寫的給付還沒被執行,而從判決確定到現在,外在世界發生了劇烈變化(通膨、政策變動、市場崩盤),讓原判決硬著執行下去會變成赤裸裸的不公,你還可以打一場新的官司,請求法院變更原判決的內容。但條件很嚴:第一,判決內容還沒被實現(錢還沒給、東西還沒交);第二,你沒有其他法律程序可以救濟(例如強制執行異議之訴)。兩個條件缺一不可。這條路也準用於和解、調解的情況。它不是上訴、不是再審,是一場全新的獨立訴訟,叫「更行起訴」。律師在處理長期未執行的舊判決時,第一個動作就是看這條能不能動。

法律定性

民事訴訟法第397條為確定判決既判力的程序性例外規定。當確定判決內容尚未實現,而言詞辯論終結後發生情事變更、依其情形顯失公平,且不得依其他法定程序請求救濟時,當事人得提起獨立新訴(學理稱「更行起訴」),請求法院變更原判決之給付或其他原有效果;和解、調解及其他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之文書均準用之。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判決都確定很多年了,真的還能推翻嗎?

推翻談不上,但可以請求『變更』。民事訴訟法第397條允許你在原判決尚未實現、情事劇烈變更且無其他救濟途徑時,提起新訴訟請求變更原判決的給付內容。重點不是翻案,是依當前情勢重新調整。這條路不是再審,也不是上訴,是一場獨立的新訴訟,搞錯程序直接被駁回,而且通常還要另外繳裁判費。

Q2和解書或調解書也能用這條嗎?

可以。本條第二項明確規定準用於和解、調解及其他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的文書。所以五年前簽的和解書,如果履行條件已因客觀情勢劇變而顯失公平,理論上可用這條主張變更。實務上和解書的情事變更門檻比判決更嚴,因為法院認為當事人既然自願和解,對當時風險評估負有更高責任,準備證據要更紮實。

Q3什麼樣的情事變更才算「顯失公平」?

實務上審查三個要點:情事變更發生在言詞辯論終結後、變更程度非當時所能預料、原判決履行結果與當初公平預期嚴重脫節。一般物價波動不一定符合標準,常引用的是極端通膨、突發政策、戰爭、重大天災。民法第227-2條是本條的實體孿生兄弟,判決前的情事變更走民法那條,判決後才走本條。

Q4判決確定後物價上漲可以改判決金額嗎?

符合民訴397條三要件(判決尚未實現、情事變更顯失公平、無其他救濟)時可更行起訴請求變更,但一般物價波動門檻不一定夠。

Q5民事訴訟法第397條是什麼?

確定判決後因情事變更顯失公平得更行起訴的程序規定,是既判力的法定例外,和解、調解亦準用。

Q6什麼叫更行起訴?

在既判力例外情形下,就確定判決事項另提一場獨立新訴,請求法院變更原判決效果,不是上訴也不是再審。

Q7什麼情事變更才算顯失公平?

言詞辯論終結後發生、非當初所能預料、且使原判決履行結果與公平嚴重脫節的劇變,如極端通膨、突發政策、重大天災。

Q8民訴397條怎麼提更行起訴?

確認判決尚未實現 → 蒐集情事變更證據 → 排除其他救濟程序 → 向原法院提獨立新訴並繳裁判費。

Q9更行起訴的證據怎麼準備?

蒐集可量化的情事變更證據:物價指數、匯率、市場行情、政策法令變動,並比對言詞辯論終結時狀態。

Q10更行起訴要多少錢?

是獨立新訴,依請求變更金額另繳裁判費(約 1.1%),複雜案件建議委任律師。

Q11扶養費判決怎麼用397條調整?

若長期扶養費尚未履行、且因收入或物價劇變顯失公平,可更行起訴請求變更給付金額。

Q12更行起訴 vs 再審差在哪?

再審攻擊原判決的法定瑕疵,更行起訴是因事後情事變更請求變更給付,兩者程序與要件完全不同。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項目性質攻擊對象費用前提
更行起訴(民訴397)獨立新訴事後情事變更另繳裁判費判決尚未實現+無其他救濟
上訴原訴訟救濟未確定判決之認事用法上訴裁判費判決尚未確定
再審(民訴496)非常救濟確定判決之法定瑕疵再審裁判費具法定再審事由
債務人異議之訴(強執法14)執行救濟執行名義成立後消滅或妨礙事由裁判費進入強制執行階段

性質

更行起訴(民訴397)
獨立新訴
上訴
原訴訟救濟
再審(民訴496)
非常救濟
債務人異議之訴(強執法14)
執行救濟

攻擊對象

更行起訴(民訴397)
事後情事變更
上訴
未確定判決之認事用法
再審(民訴496)
確定判決之法定瑕疵
債務人異議之訴(強執法14)
執行名義成立後消滅或妨礙事由

費用

更行起訴(民訴397)
另繳裁判費
上訴
上訴裁判費
再審(民訴496)
再審裁判費
債務人異議之訴(強執法14)
裁判費

前提

更行起訴(民訴397)
判決尚未實現+無其他救濟
上訴
判決尚未確定
再審(民訴496)
具法定再審事由
債務人異議之訴(強執法14)
進入強制執行階段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2

德國ZPO § 323(Abänderungsklage,定期金給付確定判決之變更之訴)
美國FRCP Rule 60(b)(5)/(6)(情事變更致判決不再衡平之救濟)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相關函釋 6

立法沿革 4

(0190913 制定)

言詞辯論期日之傳票,應記明當事人務於辯論期日攜帶所用證物及偕同所舉證人到場。

(0231219 制定)

判決,於上訴期間屆滿時確定。但於上訴期間內,有合法之上訴者,阻其確定。   不得上訴之判決,於宣示時確定;不宣示者,於送達時確定。

(0570109 全文修正)

法律行為成立後,因不可歸責於當事人之事由,致情事變更非當時所得預料,而依其原有效果顯失公平者,法院應依職權公平裁量,為增減給付或變更其他原有效果之判決。   前項規定,於非因法律行為發生之法律關係準用之。

(0920114 修正)

確定判決之內容如尚未實現,而因言詞辯論終結後之情事變更,依其情形顯失公平者,當事人得更行起訴,請求變更原判決之給付或其他原有效果。但以不得依其他法定程序請求救濟者為限。   前項規定,於和解、調解或其他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者準用之。

立法理由一、原條文適用情形有二,一為法律行為成立後或非因法律行為發生之法律關係成立後,事實審最後言詞辯論終結前發生情事變更,一為確定判決之事實審最後言詞辯論終結後發生情事變更(院字第二七五九號、院解字第三八二九號解釋參照)。前者所適用之情事變更原則,乃誠信原則在實體法上內容具體化之個別法則之一,將其規定於本法,體制上有所不合,且民法第二百二十七之二已增訂此項內容,本法無重複規定之必要。至於後者則涉及判決確定後更行起訴之問題,仍宜於本法加以規定。因情事變更而更行起訴,涉及確定判決之安定性,適用範圍不宜過於擴大,故如判決內容業已實現者,即不得再以情事變更為由,更行起訴。此外,如當事人得提起異議之訴或依其他法定程序請求救濟者,亦無許其更行起訴之必要,爰修正第一項規定。又當事人依本項起訴,係基於最後言詞辯論終結後變更之事實更行起訴,原判決所確定之法律關係及其他未變更之事實,仍為此訴訟之基礎事實,法院不得再行斟酌而為不同之認定,乃屬當然。   二、確定判決之內容如係有關非因法律行為發生之法律關係者,當然適用第一項之規定,第二項原條文已無規定之必要。又和解、調解或其他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者,亦可能發生情事變更情形,爰於第二項設準用規定。

(0190913 制定)

言詞辯論期日之傳票,應記明當事人務於辯論期日攜帶所用證物及偕同所舉證人到場。

(0231219 制定)

判決,於上訴期間屆滿時確定。但於上訴期間內,有合法之上訴者,阻其確定。   不得上訴之判決,於宣示時確定;不宣示者,於送達時確定。

(0570109 全文修正)

法律行為成立後,因不可歸責於當事人之事由,致情事變更非當時所得預料,而依其原有效果顯失公平者,法院應依職權公平裁量,為增減給付或變更其他原有效果之判決。   前項規定,於非因法律行為發生之法律關係準用之。

(0920114 修正)

一、原條文適用情形有二,一為法律行為成立後或非因法律行為發生之法律關係成立後,事實審最後言詞辯論終結前發生情事變更,一為確定判決之事實審最後言詞辯論終結後發生情事變更(院字第二七五九號、院解字第三八二九號解釋參照)。前者所適用之情事變更原則,乃誠信原則在實體法上內容具體化之個別法則之一,將其規定於本法,體制上有所不合,且民法第二百二十七之二已增訂此項內容,本法無重複規定之必要。至於後者則涉及判決確定後更行起訴之問題,仍宜於本法加以規定。因情事變更而更行起訴,涉及確定判決之安定性,適用範圍不宜過於擴大,故如判決內容業已實現者,即不得再以情事變更為由,更行起訴。此外,如當事人得提起異議之訴或依其他法定程序請求救濟者,亦無許其更行起訴之必要,爰修正第一項規定。又當事人依本項起訴,係基於最後言詞辯論終結後變更之事實更行起訴,原判決所確定之法律關係及其他未變更之事實,仍為此訴訟之基礎事實,法院不得再行斟酌而為不同之認定,乃屬當然。   二、確定判決之內容如係有關非因法律行為發生之法律關係者,當然適用第一項之規定,第二項原條文已無規定之必要。又和解、調解或其他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者,亦可能發生情事變更情形,爰於第二項設準用規定。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民事訴訟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民事訴訟法第 397 條規定:「確定判決之內容如尚未實現,而因言詞辯論終結後之情事變更,依其情形顯失公平者,當事人得更行起訴,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民事訴訟法第 39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民事訴訟法第 397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92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