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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8 分鐘

民事訴訟法 第 397 條(情事變更法則)

  1. 1.確定判決之內容如尚未實現,而因言詞辯論終結後之情事變更,依其情形顯失公平者,當事人得更行起訴,請求變更原判決之給付或其他原有效果。但以不得依其他法定程序請求救濟者為限。
  2. 2.前項規定,於和解、調解或其他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者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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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397條允許在確定判決尚未實現、情事變更顯失公平且無其他救濟時,更行起訴變更原判決之給付或效果。

Q · 判決確定很多年了,物價都變了,還能要求改判決金額嗎?

依民事訴訟法第397條,當確定判決尚未實現、因言詞辯論終結後情事變更顯失公平、且無其他法定程序可救濟時,當事人可提起獨立新訴「更行起訴」,請求變更原判決的給付或其他效果。三個條件缺一不可。實務常見於長期扶養費、分期給付在通膨或政策劇變後嚴重失衡。它不是上訴也不是再審,是一場全新訴訟;和解、調解筆錄亦準用。

白話解讀

訴訟結束,判決確定,大多數人以為事情到此為止。但這條法律告訴你:如果那張判決書裡寫的給付還沒被執行,而從判決確定到現在,外在世界發生了劇烈變化(通膨、政策變動、市場崩盤),讓原判決硬著執行下去會變成赤裸裸的不公,你還可以打一場新的官司,請求法院變更原判決的內容。但條件很嚴:第一,判決內容還沒被實現(錢還沒給、東西還沒交);第二,你沒有其他法律程序可以救濟(例如強制執行異議之訴)。兩個條件缺一不可。這條路也準用於和解、調解的情況。它不是上訴、不是再審,是一場全新的獨立訴訟,叫「更行起訴」。律師在處理長期未執行的舊判決時,第一個動作就是看這條能不能動。

法律定性

民事訴訟法第397條為確定判決既判力的程序性例外規定。當確定判決內容尚未實現,而言詞辯論終結後發生情事變更、依其情形顯失公平,且不得依其他法定程序請求救濟時,當事人得提起獨立新訴(學理稱「更行起訴」),請求法院變更原判決之給付或其他原有效果;和解、調解及其他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之文書均準用之。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民事訴訟法第397條是什麼?

確定判決後情事變更顯失公平時的更行起訴規定,是既判力的法定例外。

Q2更行起訴跟再審差在哪?

再審是攻擊原判決瑕疵,更行起訴是因事後情事變更請求變更給付,是全新獨立訴訟。

Q3和解書可以用397條嗎?

可以,第二項明定和解、調解及與確定判決同一效力之文書均準用。

Q4什麼算顯失公平?

情事變更超出當初可預料程度,使原判決履行結果與公平嚴重脫節,一般物價波動通常不夠。

Q5判決確定多久還能用397條?

本條未設特別時效,但須在原判決尚未實現前、情事變更後合理期間內主張。

Q6更行起訴要繳裁判費嗎?

要,更行起訴是獨立新訴,依請求金額另繳裁判費。

Q7已經被強制執行還能主張嗎?

原則不能,本條要件之一是判決內容尚未實現,已實現部分不受影響。

Q8扶養費判決能用397條調整嗎?

可以,長期扶養費因情事劇變顯失公平且尚未履行時,是典型適用情形。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項目性質攻擊對象費用前提
更行起訴(民訴397)獨立新訴事後情事變更另繳裁判費判決尚未實現+無其他救濟
上訴原訴訟救濟未確定判決之認事用法上訴裁判費判決尚未確定
再審(民訴496)非常救濟確定判決之法定瑕疵再審裁判費具法定再審事由
債務人異議之訴(強執法14)執行救濟執行名義成立後消滅或妨礙事由裁判費進入強制執行階段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2 國

🇩🇪 德國ZPO § 323(Abänderungsklage,定期金給付確定判決之變更之訴)
🇺🇸 美國FRCP Rule 60(b)(5)/(6)(情事變更致判決不再衡平之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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