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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 第 397 條(情事變更法則)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確定判決之內容如尚未實現,而因言詞辯論終結後之情事變更,依其情形顯失公平者,當事人得更行起訴,請求變更原判決之給付或其他原有效果。但以不得依其他法定程序請求救濟者為限。
  2. 前項規定,於和解、調解或其他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者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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