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 第 397 條(情事變更法則)
- 1.確定判決之內容如尚未實現,而因言詞辯論終結後之情事變更,依其情形顯失公平者,當事人得更行起訴,請求變更原判決之給付或其他原有效果。但以不得依其他法定程序請求救濟者為限。
- 2.前項規定,於和解、調解或其他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者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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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397條允許在確定判決尚未實現、情事變更顯失公平且無其他救濟時,更行起訴變更原判決之給付或效果。
Q · 判決確定很多年了,物價都變了,還能要求改判決金額嗎?
依民事訴訟法第397條,當確定判決尚未實現、因言詞辯論終結後情事變更顯失公平、且無其他法定程序可救濟時,當事人可提起獨立新訴「更行起訴」,請求變更原判決的給付或其他效果。三個條件缺一不可。實務常見於長期扶養費、分期給付在通膨或政策劇變後嚴重失衡。它不是上訴也不是再審,是一場全新訴訟;和解、調解筆錄亦準用。
白話解讀
訴訟結束,判決確定,大多數人以為事情到此為止。但這條法律告訴你:如果那張判決書裡寫的給付還沒被執行,而從判決確定到現在,外在世界發生了劇烈變化(通膨、政策變動、市場崩盤),讓原判決硬著執行下去會變成赤裸裸的不公,你還可以打一場新的官司,請求法院變更原判決的內容。但條件很嚴:第一,判決內容還沒被實現(錢還沒給、東西還沒交);第二,你沒有其他法律程序可以救濟(例如強制執行異議之訴)。兩個條件缺一不可。這條路也準用於和解、調解的情況。它不是上訴、不是再審,是一場全新的獨立訴訟,叫「更行起訴」。律師在處理長期未執行的舊判決時,第一個動作就是看這條能不能動。
法律定性
民事訴訟法第397條為確定判決既判力的程序性例外規定。當確定判決內容尚未實現,而言詞辯論終結後發生情事變更、依其情形顯失公平,且不得依其他法定程序請求救濟時,當事人得提起獨立新訴(學理稱「更行起訴」),請求法院變更原判決之給付或其他原有效果;和解、調解及其他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之文書均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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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判決都確定很多年了,真的還能推翻嗎?▾
推翻談不上,但可以請求『變更』。民事訴訟法第397條允許你在原判決尚未實現、情事劇烈變更且無其他救濟途徑時,提起新訴訟請求變更原判決的給付內容。重點不是翻案,是依當前情勢重新調整。這條路不是再審,也不是上訴,是一場獨立的新訴訟,搞錯程序直接被駁回,而且通常還要另外繳裁判費。
Q2和解書或調解書也能用這條嗎?▾
可以。本條第二項明確規定準用於和解、調解及其他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的文書。所以五年前簽的和解書,如果履行條件已因客觀情勢劇變而顯失公平,理論上可用這條主張變更。實務上和解書的情事變更門檻比判決更嚴,因為法院認為當事人既然自願和解,對當時風險評估負有更高責任,準備證據要更紮實。
Q3什麼樣的情事變更才算「顯失公平」?▾
實務上審查三個要點:情事變更發生在言詞辯論終結後、變更程度非當時所能預料、原判決履行結果與當初公平預期嚴重脫節。一般物價波動不一定符合標準,常引用的是極端通膨、突發政策、戰爭、重大天災。民法第227-2條是本條的實體孿生兄弟,判決前的情事變更走民法那條,判決後才走本條。
Q4判決確定後物價上漲可以改判決金額嗎?▾
符合民訴397條三要件(判決尚未實現、情事變更顯失公平、無其他救濟)時可更行起訴請求變更,但一般物價波動門檻不一定夠。
Q5民事訴訟法第397條是什麼?▾
確定判決後因情事變更顯失公平得更行起訴的程序規定,是既判力的法定例外,和解、調解亦準用。
Q6什麼叫更行起訴?▾
在既判力例外情形下,就確定判決事項另提一場獨立新訴,請求法院變更原判決效果,不是上訴也不是再審。
Q7什麼情事變更才算顯失公平?▾
言詞辯論終結後發生、非當初所能預料、且使原判決履行結果與公平嚴重脫節的劇變,如極端通膨、突發政策、重大天災。
Q8民訴397條怎麼提更行起訴?▾
確認判決尚未實現 → 蒐集情事變更證據 → 排除其他救濟程序 → 向原法院提獨立新訴並繳裁判費。
Q9更行起訴的證據怎麼準備?▾
蒐集可量化的情事變更證據:物價指數、匯率、市場行情、政策法令變動,並比對言詞辯論終結時狀態。
Q10更行起訴要多少錢?▾
是獨立新訴,依請求變更金額另繳裁判費(約 1.1%),複雜案件建議委任律師。
Q11扶養費判決怎麼用397條調整?▾
若長期扶養費尚未履行、且因收入或物價劇變顯失公平,可更行起訴請求變更給付金額。
Q12更行起訴 vs 再審差在哪?▾
再審攻擊原判決的法定瑕疵,更行起訴是因事後情事變更請求變更給付,兩者程序與要件完全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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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項目 | 性質 | 攻擊對象 | 費用 | 前提 |
|---|---|---|---|---|
| 更行起訴(民訴397) | 獨立新訴 | 事後情事變更 | 另繳裁判費 | 判決尚未實現+無其他救濟 |
| 上訴 | 原訴訟救濟 | 未確定判決之認事用法 | 上訴裁判費 | 判決尚未確定 |
| 再審(民訴496) | 非常救濟 | 確定判決之法定瑕疵 | 再審裁判費 | 具法定再審事由 |
| 債務人異議之訴(強執法14) | 執行救濟 | 執行名義成立後消滅或妨礙事由 | 裁判費 | 進入強制執行階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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