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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8 分鐘

公司法 第 306 條(重整計畫之變更與終止)

  1. 1.重整計畫未得關係人會議有表決權各組之可決時,重整監督人應即報告法院,法院得依公正合理之原則,指示變更方針,命關係人會議在一個月內再予審查。
  2. 2.前項重整計畫,經指示變更再予審查,仍未獲關係人會議可決時,應裁定終止重整。但公司確有重整之價值者,法院就其不同意之組,得以下列方法之一,修正重整計畫裁定認可之: 一、有擔保重整債權人之擔保財產,隨同債權移轉於重整後之公司,其權利仍存續不變。 二、有擔保重整債權人,對於擔保之財產;無擔保重整債權人,對於可充清償其債權之財產;股東對於可充分派之賸餘財產;均得分別依公正交易價額,各按應得之份,處分清償或分派承受提存之。 三、其他有利於公司業務維持及債權人權利保障之公正合理方法。
  3. 3.前條第一項或前項重整計畫,因情事變遷或有正當理由致不能或無須執行時,法院得因重整監督人、重整人或關係人之聲請,以裁定命關係人會議重行審查,其顯無重整之可能或必要者,得裁定終止重整。
  4. 4.前項重行審查可決之重整計畫,仍應聲請法院裁定認可。
  5. 5.關係人會議,未能於重整裁定送達公司後一年內可決重整計畫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裁定終止重整;其經法院依第三項裁定命重行審查,而未能於裁定送達後一年內可決重整計畫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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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公司法第 306 條建立重整計畫否決後的四道機制:法院指示變更、強制認可、情事變遷重審、一年終止重整。

Q · 重整計畫被關係人會議否決,公司是不是就完了?

依公司法第 306 條,計畫被否決後法院可依公正合理原則指示變更方針,命關係人會議在一個月內再審查;二次仍否決且公司確有重整價值者,法院可動用強制認可權,繞過反對組以三種方法之一裁定認可計畫。但重整裁定送達公司後一年內仍無法可決,法院得裁定終止重整轉入破產程序。

白話解讀

重整計畫被關係人會議否決了,通常你以為故事到這裡就結束了:公司完蛋,走破產清算。但這條開了一扇又一扇的後門。第一扇門:法院可以指示修改方向,命關係人會議在一個月內重新審查。第二次還是被否決?第二扇門打開:如果法院認為公司確實值得救,可以繞過不同意的那一組,用三種方法之一直接修正計畫並強制認可。這就是所謂的「強制認可」(cram-down),法院直接把計畫塞給你,你同不同意都一樣。但後門不是無限的。第五項設了終極死線:從重整裁定送達公司起算,一年內如果關係人會議還是通不過計畫,法院可以裁定終止重整。所有的迂迴、拉鋸、談判,都要在這一年的框架裡完成。超過一年,再有價值的公司也救不了。

法律定性

公司法第 306 條規範重整計畫經關係人會議否決後之後續程序,建立四道機制:法院依公正合理原則指示變更方針再審查、有重整價值時強制認可(cram-down)、情事變遷重行審查、一年期限終止重整,在關係人自治與司法介入之間反覆切換,目的是最大程度搶救公司同時最小限度干預私人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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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法院強制認可真的會發生嗎?實務上常見嗎?

不常見,但不是不會發生。法院動用強制認可的前提是「公司確有重整之價值」,這要求有具體的商業評估支撐。實務上法院通常傾向讓當事人自己協商出方案,強制認可是最後手段。但正因為這個工具存在,它改變了所有人在談判桌上的策略:沒有人敢百分之百確定自己的否決不會被法院覆蓋。內行人提示:如果你要推動法院強制認可,提供一份獨立的公司價值鑑定報告是最重要的準備工作。

Q2重整被終止後公司會怎樣?

依第 307 條第 2 項,法院裁定終止重整後,如果公司符合破產要件,法院得依職權宣告破產。破產程序下,債權人按清算順位分配資產。通常結果是:有擔保債權人就擔保物優先受償,無擔保債權人按比例分配剩餘資產(通常很少),股東最後分配(通常什麼都拿不到)。內行人提示:重整終止到破產宣告之間有一個空窗期,如果你擔心公司在這段時間脫產,可以同時聲請假扣押或假處分保全你的權益。

Q3公司法 306 條的強制認可(cram-down)是什麼?

法院認為公司確有重整價值時,繞過反對組以三種方法之一直接修正計畫並裁定認可的權力。源自美國破產法 §1129(b)。

Q4什麼叫公正合理原則?

法院指示變更方針或強制認可時必須遵守的審查基準,要求各組權利人衡平分配、符合清算順位、不歧視特定組別。

Q5公正交易價額是什麼?

強制認可時計算各組權利人應得份額之基礎,相當於市場上獨立第三方之合理交易價格,需獨立鑑定。

Q6情事變遷條款是什麼?

重整計畫因客觀環境重大變化或正當理由致不能或無須執行時,可由重整監督人、重整人或關係人聲請法院命重行審查。

Q7重整計畫被否決後該怎麼辦?

等法院指示變更方針 → 重整人在一個月內提出修正版 → 關係人會議再審查 → 若二次否決且公司有重整價值,爭取強制認可。

Q8怎麼證明公司確有重整之價值?

備齊獨立會計師公司價值鑑定報告、產業前景分析、債權回收率對比破產清算分配率,主動向法院提交。

Q9重整一年期限怎麼算?

從重整裁定送達公司起算,不是從計畫提出起算,所有準備、審查、否決、重來時間都包含在一年內。

Q10強制認可裁定怎麼救濟?

對強制認可裁定有不同意的組別權利人可依法抗告,但抗告期間不停止裁定執行,需同時聲請停止執行。

Q11公司法 306 強制認可 vs 美國 §1129(b) cram-down 差在哪?

美國要求 fair and equitable + 不歧視原則更嚴格,台灣本條第 2 項但書門檻較寬,但實務上法院仍要求獨立鑑定。

Q12重整 vs 破產對債權人哪個有利?

不一定。重整通常要打折受償但保留繼續經營可能,破產清算分配快但通常拿回較少。需做實際回收率比較分析。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scenario法律效果時間限制法條依據
計畫第一次被否決法院得指示變更方針,命再審查一個月內第 306 條第 1 項
二次否決且公司有重整價值法院得強制認可(三種方法之一)受一年總期限拘束第 306 條第 2 項但書
情事變遷致計畫無法執行法院得命重行審查或裁定終止重行審查後一年內可決第 306 條第 3 項
逾一年未可決計畫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裁定終止重整重整裁定送達後一年第 306 條第 5 項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 日本会社更生法 第202条(更生計画案の強制認可)/ 民事再生法 第174条
🇰🇷 韓國채무자 회생 및 파산에 관한 법률 第243條(회생계획의 강제인가)
🇨🇳 中國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 第87條(重整計畫強制批准)
🇩🇪 德國InsO § 245(Obstruktionsverbot, 阻撓禁止)
🇫🇷 法國Code de commerce L626-30 et seq.(imposition du plan de sauvegarde)
🇺🇸 美國11 U.S.C. § 1129(b)(Bankruptcy Code cram-down provis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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