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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8 分鐘

公司法 第 306 條(重整計畫之變更與終止)

  1. 1.重整計畫未得關係人會議有表決權各組之可決時,重整監督人應即報告法院,法院得依公正合理之原則,指示變更方針,命關係人會議在一個月內再予審查。
  2. 2.前項重整計畫,經指示變更再予審查,仍未獲關係人會議可決時,應裁定終止重整。但公司確有重整之價值者,法院就其不同意之組,得以下列方法之一,修正重整計畫裁定認可之: 一、有擔保重整債權人之擔保財產,隨同債權移轉於重整後之公司,其權利仍存續不變。 二、有擔保重整債權人,對於擔保之財產;無擔保重整債權人,對於可充清償其債權之財產;股東對於可充分派之賸餘財產;均得分別依公正交易價額,各按應得之份,處分清償或分派承受提存之。 三、其他有利於公司業務維持及債權人權利保障之公正合理方法。
  3. 3.前條第一項或前項重整計畫,因情事變遷或有正當理由致不能或無須執行時,法院得因重整監督人、重整人或關係人之聲請,以裁定命關係人會議重行審查,其顯無重整之可能或必要者,得裁定終止重整。
  4. 4.前項重行審查可決之重整計畫,仍應聲請法院裁定認可。
  5. 5.關係人會議,未能於重整裁定送達公司後一年內可決重整計畫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裁定終止重整;其經法院依第三項裁定命重行審查,而未能於裁定送達後一年內可決重整計畫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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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公司法第 306 條建立重整計畫否決後的四道機制:法院指示變更、強制認可、情事變遷重審、一年終止重整。

Q · 重整計畫被關係人會議否決,公司是不是就完了?

依公司法第 306 條,計畫被否決後法院可依公正合理原則指示變更方針,命關係人會議在一個月內再審查;二次仍否決且公司確有重整價值者,法院可動用強制認可權,繞過反對組以三種方法之一裁定認可計畫。但重整裁定送達公司後一年內仍無法可決,法院得裁定終止重整轉入破產程序。

白話解讀

重整計畫被關係人會議否決了,通常你以為故事到這裡就結束了:公司完蛋,走破產清算。但這條開了一扇又一扇的後門。第一扇門:法院可以指示修改方向,命關係人會議在一個月內重新審查。第二次還是被否決?第二扇門打開:如果法院認為公司確實值得救,可以繞過不同意的那一組,用三種方法之一直接修正計畫並強制認可。這就是所謂的「強制認可」(cram-down),法院直接把計畫塞給你,你同不同意都一樣。但後門不是無限的。第五項設了終極死線:從重整裁定送達公司起算,一年內如果關係人會議還是通不過計畫,法院可以裁定終止重整。所有的迂迴、拉鋸、談判,都要在這一年的框架裡完成。超過一年,再有價值的公司也救不了。

法律定性

公司法第 306 條規範重整計畫經關係人會議否決後之後續程序,建立四道機制:法院依公正合理原則指示變更方針再審查、有重整價值時強制認可(cram-down)、情事變遷重行審查、一年期限終止重整,在關係人自治與司法介入之間反覆切換,目的是最大程度搶救公司同時最小限度干預私人權利。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公司法 306 條的強制認可(cram-down)是什麼?

法院認為公司確有重整價值時,繞過反對組以三種方法之一直接修正計畫並裁定認可的權力。

Q2重整計畫被否決後還有救嗎?

有。法院可指示變更方針讓關係人會議在一個月內再審查,二次仍否決時可動用強制認可權。

Q3重整的一年期限怎麼算?

從重整裁定送達公司起算,不是從計畫提出起算,所有準備、審查、否決、重來時間都包含在內。

Q4強制認可的三種方法是什麼?

擔保物隨債權移轉權利存續、按公正交易價額分配清償、其他公正合理方法(如部分股權交換)。

Q5情事變遷可以隨便改計畫嗎?

不行。必須是客觀環境重大變化或正當理由致計畫不能或無須執行,法院會嚴格審查。

Q6重整終止後公司會怎樣?

依第 307 條第 2 項,符合破產要件時法院得依職權宣告破產,債權人按清算順位分配資產。

Q7強制認可實務上常發生嗎?

不常見。法院傾向讓當事人協商,但其存在改變了談判動態,沒人敢確定否決票不被覆蓋。

Q8重整 vs 破產差在哪?

重整是搶救公司讓其繼續經營,破產是清算分配剩餘資產,債權人受償比例通常重整較高。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scenario法律效果時間限制法條依據
計畫第一次被否決法院得指示變更方針,命再審查一個月內第 306 條第 1 項
二次否決且公司有重整價值法院得強制認可(三種方法之一)受一年總期限拘束第 306 條第 2 項但書
情事變遷致計畫無法執行法院得命重行審查或裁定終止重行審查後一年內可決第 306 條第 3 項
逾一年未可決計畫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裁定終止重整重整裁定送達後一年第 306 條第 5 項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 日本会社更生法 第202条(更生計画案の強制認可)/ 民事再生法 第174条
🇰🇷 韓國채무자 회생 및 파산에 관한 법률 第243條(회생계획의 강제인가)
🇨🇳 中國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 第87條(重整計畫強制批准)
🇩🇪 德國InsO § 245(Obstruktionsverbot, 阻撓禁止)
🇫🇷 法國Code de commerce L626-30 et seq.(imposition du plan de sauvegarde)
🇺🇸 美國11 U.S.C. § 1129(b)(Bankruptcy Code cram-down provis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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