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 第 305 條(重整計畫之執行與效力)
- 1.重整計畫經關係人會議可決者,重整人應聲請法院裁定認可後執行之,並報主管機關備查。
- 2.前項法院認可之重整計畫,對於公司及關係人均有拘束力,其所載之給付義務,適於為強制執行之標的者,並得逕予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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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公司法第 305 條規定,重整計畫經關係人會議可決並經法院裁定認可後執行,對公司及全體關係人均有拘束力,給付義務可逕予強制執行。
Q · 我投反對票,重整計畫對我有效嗎?
依公司法第 305 條第 1 項,重整計畫經關係人會議可決並經法院裁定認可後,對公司及全體關係人均有拘束力,反對票投了也沒用。這是重整制度集體拘束原則的核心:多數決加上法院認可的雙重機制取代了個別同意。第 2 項更狠:計畫中適於強制執行的給付義務可直接聲請強制執行,免再起訴。
白話解讀
關係人會議投票通過了重整計畫,但故事還沒結束。重整人必須拿著這份計畫去找法院,法院裁定認可後,它才真正生效。生效之後呢?兩個字:拘束。對公司拘束,對所有關係人拘束。你投了反對票?沒用,多數決通過加上法院認可,你照樣被綁住。你是後來才出現的新債權人?照樣受拘束。更狠的是第二項:計畫裡載明的給付義務,只要適合強制執行,可以直接拿去聲請強制執行,不需要另外打一場訴訟。這等於把重整計畫變成了一張跟確定判決一樣好用的執行名義。不用告,直接執行。這就是為什麼在關係人會議上的那一票如此重要:你投完之後,不管結果如何,計畫的效力會像一張網一樣蓋下來,蓋住所有人。
法律定性
公司法第 305 條為重整計畫效力總則性規範,建立兩層機制:第一項,重整計畫經關係人會議可決後須聲請法院裁定認可,認可後對公司及全體關係人均有拘束力(集體拘束原則);第二項,計畫所載適於強制執行之給付義務,得逕予強制執行,等同取得執行名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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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重整計畫經法院認可有什麼效果?▾
對公司及全體關係人有拘束力,含反對的少數;給付義務可逕予強制執行免訴訟
Q2重整計畫怎麼向法院聲請認可?▾
由重整人於關係人會議可決後檢具計畫及表決紀錄向重整裁定法院聲請
Q3公司不履行重整計畫怎麼辦?▾
債權人可直接拿認可裁定向執行處聲請強制執行,也可促請法院終止重整
Q4重整計畫和一般民事判決執行差在哪?▾
重整計畫認可即生效免上訴期,且分期到期每期可獨立聲請執行
Q5認可後出現的新債權算不算重整計畫範圍?▾
原則上不受拘束。新債權發生於計畫認可後,走一般民事程序
Q6重整計畫認可裁定要多久?▾
依個案複雜度,實務常見 3-6 個月,須等法院徵詢主管機關意見後決定
Q7對重整計畫認可不服可以救濟嗎?▾
可於 10 日內提抗告,但抗告中計畫已生效原則上不停止執行
Q8法院認可重整計畫時審查什麼?▾
程序合法性、必載事項完備性、計畫可行性、公正合理性,須先徵詢主管機關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scenario | 重整計畫執行 | 一般民事判決執行 | 破產財團分配 |
|---|---|---|---|
| 取得執行名義 | 法院認可裁定(公司法 305) | 確定判決或假執行宣告 | 破產債權表 |
| 上訴 / 抗告期 | 10 日抗告但原則不停止執行 | 20 日上訴期,未確定不得執行 | 不適用 |
| 對反對債權人之效力 | 拘束反對的少數 | 僅拘束當事人 | 強制納入分配 |
| 後續違約處理 | 可逕予強制執行 + 觸發第 306 條情事變遷終止 | 聲請強制執行 | 依破產分配比例強制給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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