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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304重整計畫之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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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公司重整如有左列事項,應訂明於重整計畫: 一、全部或一部重整債權人或股東權利之變更。 二、全部或一部營業之變更。 三、財產之處分。 四、債務清償方法及其資金來源。 五、公司資產之估價標準及方法。 六、章程之變更。 七、員工之調整或裁減。 八、新股或公司債之發行。 九、其他必要事項。
  2. 2.前項重整計畫之執行,除債務清償期限外,自法院裁定認可確定之日起算不得超過一年;其有正當理由,不能於一年內完成時,得經重整監督人許可,聲請法院裁定延展期限;期限屆滿仍未完成者,法院得依職權或依關係人之聲請裁定終止重整。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公司法第 304 條規定重整計畫必須載明九大事項:債權股權變更、營業變更、財產處分、債務清償、資產估價、章程變更、員工調整、新股發行、其他必要事項,執行期限一年。

Q · 重整計畫到底要寫什麼?我怎麼知道公司重整會不會影響我?

九大事項都要寫,看第七款就知道你會不會被裁

依公司法第 304 條,重整計畫必須載明九大事項:債權人或股東權利變更、營業變更、財產處分、債務清償方法及資金來源、資產估價標準、章程變更、員工調整或裁減、新股或公司債發行、其他必要事項。執行期限自法院認可確定之日起一年,有正當理由可經重整監督人許可聲請延展,屆期未完成法院得裁定終止重整。

白話解讀

九個項目,每一個都是某個人的命運。重整計畫不是一份商業計畫書,它是一份經法院認可後具有強制執行力的法律文件,而這條列出了它必須包含的九大項目。第一款:你的債權可能被打折。第六款:公司章程可能被改寫。第七款:你可能被裁員。第八款:公司可能發新股稀釋你的持股。每一款對不同的人意味著不同的代價。第二項更設了一個死線:重整計畫從法院認可確定之日起,一年內必須執行完畢。有正當理由可以延展,但延展也不是無限制的。屆期未完成,法院可以直接裁定終止重整,公司可能就此走向破產。這個一年的倒數計時器,讓所有參與者都沒有拖延的餘地。

法律定性

公司法第 304 條規範重整計畫之法定必載事項,建立公司重整程序中所有利害關係人權益重組之法律框架。九大必載事項涵蓋債權變更、股權調整、財產處分、員工去留、章程修改、新股發行等核心議題,並設一年執行期限與延展、終止機制,構成台灣公司重整法制之核心條文。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重整計畫說要裁員,員工有勞基法的保障嗎?

重整計畫經法院認可後具有拘束力(公司法第305條第2項),但這不代表可以繞過勞動法規。大量裁減仍須遵守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的預告和通報義務(第4條),資遣費依勞動基準法計算。實務上員工的資遣費是重整債權的一部分,在計畫中通常會約定清償比例和時程。如果計畫中的員工補償方案低於法定標準,員工在關係人會議上有權反對。

Q2一年期限到了計畫還沒執行完,一定會被終止嗎?

不一定。法律用的是「法院得裁定終止」而非「應裁定終止」,法院有裁量空間。如果有正當理由(例如不動產處分需要更長時間),可以經重整監督人許可聲請延展。但延展不是理所當然的,法院會評估繼續重整是否有實益。實務上法院會看重整進度報告,如果執行進度已達八九成只差收尾,通常會同意延展;但如果一年下來幾乎沒進展,法院就很可能裁定終止。

Q3公司法 304 條是什麼?

規範公司重整計畫的九大必載事項與一年執行期限,是台灣公司重整制度的核心條文,所有重整案的計畫文件都必須對照這條檢視。

Q4公司重整計畫九大事項是哪九項?

債權人股東權利變更、營業變更、財產處分、債務清償方法、資產估價標準、章程變更、員工調整裁減、新股或公司債發行、其他必要事項。

Q5什麼叫公司重整?

公司因財務困難暫停支付但有重建希望時,由法院介入監督,調整債權人、股東、員工等利害關係人權利義務,使公司繼續營業的法定程序。

Q6重整計畫跟商業計畫書差在哪?

商業計畫書是公司自己寫的策略文件無強制力。重整計畫是法定格式文件,經法院認可後對所有利害關係人具強制執行力,等同執行名義。

Q7重整計畫怎麼擬訂?

由重整人擬訂(公司法 303),對照 304 條九大事項逐項撰寫,提交關係人會議審查表決,可決後送法院認可(公司法 305)。

Q8重整計畫如何聲請延展?

須有正當理由(如不動產處分耗時、市場行情變動),經重整監督人許可後向法院聲請。法院審酌繼續重整實益決定是否准許。

Q9重整計畫的員工補償金額怎麼算?

依勞基法 17 條資遣費計算(每滿一年一個月工資),加上預告期間工資(勞基法 16 條),列為重整債權於計畫中約定清償比例與時程。

Q10我是債權人怎麼參與重整計畫表決?

接到重整監督人通知後出席關係人會議,依債權金額行使表決權。出席權人過半數同意 + 表決權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才可決(公司法 302)。

Q11公司重整 vs 公司破產差在哪?

重整目的在救活公司繼續營業,期限 1 年;破產目的在清算公司分配剩餘財產,無固定期限。重整失敗才轉入破產清算。

Q12公司法 304 vs 消債條例的更生方案差在哪?

304 條適用法人(股份有限公司),消債條例更生適用自然人非營業活動債務。前者期限 1 年,後者最長 6 年。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feature
適用對象
目的
執行期限
員工保障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日本会社更生法第 168 条(更生計画の条項)
韓國채무자 회생 및 파산에 관한 법률 제 193 조(회생계획의 내용)
中國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 81 條(重整計劃草案應載明事項)
德國InsO § 219 ff.(gestaltender Teil des Insolvenzplans)
法國Code de commerce art. L. 626-2 et L. 626-12(contenu du plan de sauvegarde / redressement)
美國11 U.S.C. § 1123(Contents of plan in Chapter 11 reorganization)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相關函釋 4

立法沿革 3

(0350323 全文修正)

第二百九十四條第七款規定之代理人,在更換或離境前,外國公司應另指定代理人,呈請主管官署登記。   前項代理人之姓名、國籍、住址及其為公司收受訴訟或非訟事件通知之聲明書,應於呈請登記時附具。

(0550705 全文修正)

公司重整如有左列事項,應訂明於重整計畫:   一、全部或一部重整債權人或股東權利之變更。   二、全部或一部營業之變更。   三、財產之處分。   四、債務清償方法及其資金來源。   五、公司資產之估價標準及方法。   六、公司之改組及章程之變更。   七、員工之調整或裁減。   八、新股或公司債之發行。   九、其他必要事項。   前項重整計畫,應訂明執行期限。但不得超過一年。

(0901025 修正)

公司重整如有左列事項,應訂明於重整計畫:   一、全部或一部重整債權人或股東權利之變更。   二、全部或一部營業之變更。   三、財產之處分。   四、債務清償方法及其資金來源。   五、公司資產之估價標準及方法。   六、章程之變更。   七、員工之調整或裁減。   八、新股或公司債之發行。   九、其他必要事項。   前項重整計畫之執行,除債務清償期限外,自法院裁定認可確定之日起算不得超過一年;其有正當理由,不能於一年內完成時,得經重整監督人許可,聲請法院裁定延展期限;期限屆滿仍未完成者,法院得依職權或依關係人之聲請裁定終止重整。

立法理由一、第一項第六款「公司之改組」,概念並不確定,易引起爭議,爰予刪除。第一項序文酌作文字修正。   二、按重整計畫之執行應有一定期限,但就何時起算並無明文規定,爰修正規定「自法院裁定認可確定之日起算」,以資明確;又重整計畫之執行,程序上繁簡不一,若未能於一年內完成而有正當理由者,自宜許其延展,爰予明定。屆期仍未完成者,則公司已無重建更生之可能,法院自得依職權或聲請裁定終止重整,以杜流弊,爰修正第二項,並酌作文字修正。

  • 公司重整名詞
  • 債權人名詞
  • 關係人名詞
(0350323 全文修正)

第二百九十四條第七款規定之代理人,在更換或離境前,外國公司應另指定代理人,呈請主管官署登記。   前項代理人之姓名、國籍、住址及其為公司收受訴訟或非訟事件通知之聲明書,應於呈請登記時附具。

(0550705 全文修正)

公司重整如有左列事項,應訂明於重整計畫:   一、全部或一部重整債權人或股東權利之變更。   二、全部或一部營業之變更。   三、財產之處分。   四、債務清償方法及其資金來源。   五、公司資產之估價標準及方法。   六、公司之改組及章程之變更。   七、員工之調整或裁減。   八、新股或公司債之發行。   九、其他必要事項。   前項重整計畫,應訂明執行期限。但不得超過一年。

(0901025 修正)

一、第一項第六款「公司之改組」,概念並不確定,易引起爭議,爰予刪除。第一項序文酌作文字修正。   二、按重整計畫之執行應有一定期限,但就何時起算並無明文規定,爰修正規定「自法院裁定認可確定之日起算」,以資明確;又重整計畫之執行,程序上繁簡不一,若未能於一年內完成而有正當理由者,自宜許其延展,爰予明定。屆期仍未完成者,則公司已無重建更生之可能,法院自得依職權或聲請裁定終止重整,以杜流弊,爰修正第二項,並酌作文字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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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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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公司法第 304 條規定:「公司重整如有左列事項,應訂明於重整計畫: 一、全部或一部重整債權人或股東權利之變更。 二、全部或…」(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公司法第 30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公司法第 304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90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