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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77)法參字第 2302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77 年 01 月 31 日

要旨

一 查公司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二項規定,公司發行新股時,應由董事會以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之決議行之。公司董事違反前開規定所為之決議,效力如何,法律無規定,通說則認應屬無效。決議既屬無效,自不因其是否在公司重整前為之而有不同。二 次查依公司法第三百零四條第一項第六、八款及第三百零五條第一項規定,公司重整,如有改組或發行新股之必要,應訂明於重整計劃。其重整計劃經關係人會議可決者,重整人應聲請法院裁定認可後執行之,並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似尚不得僅由重整人自行決定。

全文內容

一 查公司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二項規定,公司發行新股時,應由董事會以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之決議行之。公司董事違反前開規定所為之決議,效力如何,法律無規定,通說則認應屬無效。決議既屬無效,自不因其是否在公司重整前為之而有不同。二 次查依公司法第三百零四條第一項第六、八款及第三百零五條第一項規定,公司重整,如有改組或發行新股之必要,應訂明於重整計劃。其重整計劃經關係人會議可決者,重整人應聲請法院裁定認可後執行之,並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似尚不得僅由重整人自行決定。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77)法參字第 2302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77 年 01 月 31 日發布,要旨:一 查公司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二項規定,公司發行新股時,應由…,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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