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點摘要公司法第 303 條規定重整人應擬訂重整計畫,提交第一次關係人會議審查;新任重整人須一個月內提出。
Q · 公司重整計畫由誰擬訂?要多久?
由法院選任之重整人擬訂,提交關係人會議審查
依公司法第 303 條,重整人為公司重整程序中擬訂重整計畫之專責人。原任重整人須在第一次關係人會議前完成計畫並連同公司業務及財務報表提交審查;若依第 290 條另選新任重整人,則應於就任後一個月內提出計畫。此期限為強制性,逾期可能遭法院撤換或被關係人會議否決計畫。
公司進入重整程序後,所有人都在等一份文件:重整計畫。這份計畫決定債權人能拿回多少錢、股東的股份還值不值錢、員工會不會被裁。而擬訂這份計畫的責任,法律直接壓在重整人(法院選任的重整操盤手)身上。他必須把計畫連同公司的財務報表一起提交給第一次關係人會議審查。如果原來的重整人被換掉了(依第290條另選),新上任的重整人只有一個月的時間交出計畫。一個月。拿到一家可能已經燒了幾年的爛帳公司,要在三十天內拿出一份能說服所有債權人和股東的重整藍圖。這個時間壓力不是隨便定的,它逼重整人必須在上任前就開始準備,而不是等正式接手才慢慢研究。
公司法第 303 條為股份有限公司重整程序中關於重整計畫產出責任歸屬與時程的核心規範。本條明定重整人為擬訂重整計畫之唯一義務人,須連同公司業務及財務報表提請第一次關係人會議審查;另選之新任重整人並有一個月之強制提出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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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權人可以向重整監督人反映,由監督人督促重整人。如果重整人確實怠忽職責,關係人可以依公司法第 290 條聲請法院另選重整人,更換後新重整人有一個月的期限壓力。內行人提示:比起等著換人,更有效的做法是在關係人會議上直接質疑重整人的工作進度,會議紀錄會成為日後聲請撤換的證據。
這是關係人會議上最常見的攻防焦點。如果計畫說公司資產值十億但報表顯示只有五億,你有權在會議上要求重整人說明估價方法和依據(公司法第 304 條第 5 款)。重整監督人也有義務協助審查。內行人提示:如果你對數字有疑問,會議上要求在會議紀錄中明確記載你的異議,這會成為日後向法院聲請不認可計畫的重要依據。
公司重整是讓有續營價值但陷入財務困難的股份有限公司,透過法院監督的程序協商債權減免、調整營運以求復活的制度。
依公司法第 304 條應載明九大事項:營業計畫、財務計畫、債務清償方法、股東股份調整、發行新股、合併或分割、變更章程、其他必要事項。
依公司法第 285 條由法院選任,通常由律師、會計師、或具備公司經營經驗者擔任,必須具備獨立性與專業性。
由公司股東與債權人組成之審查與決議機關,負責審查重整計畫並決議是否通過送交法院認可。
由公司或繼續六個月以上持有股份總數百分之十以上之股東或債權人,向法院聲請,法院得選任檢查人調查後裁定。
先盤點公司資產負債與真實價值,評估續營價值,設計債務處理方案與股權調整,整合成符合第 304 條九大事項的書面計畫。
實務上從聲請到計畫認可通常需 1-3 年,視公司規模、債權人結構與計畫複雜度而定;新任重整人擬訂計畫期限為 30 天。
依公司法第 290 條,由關係人聲請法院另選;更換後新任重整人有一個月強制期限提出計畫。
重整目標是讓公司活下來繼續經營,清算目標是了結公司業務分配剩餘財產給股東。法律上是完全相反的方向。
重整適用於有續營價值的股份有限公司,破產適用無償債能力之各類債務人;重整在公司法,破產在破產法。
| scenario | 提出時點 | 提出期限 | 撤換風險 |
|---|---|---|---|
| 原任重整人 | 第一次關係人會議前 | 依重整程序時程 | 依第 290 條由關係人聲請 |
| 新任重整人(依第 290 條另選) | 就任後 | 一個月內(強制) | 逾期可能遭法院撤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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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公司經認許後,主管官署於必要時得查閱其有關營業之簿冊文件。
重整人應擬訂重整計畫,連同公司業務及財務報表,提請第一次關係人會議審查。 重整人經依第二百九十條之規定另選者,重整計畫,應由新任重整人於一個月內提出之。
外國公司經認許後,主管官署於必要時得查閱其有關營業之簿冊文件。
重整人應擬訂重整計畫,連同公司業務及財務報表,提請第一次關係人會議審查。 重整人經依第二百九十條之規定另選者,重整計畫,應由新任重整人於一個月內提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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