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 第 307 條(徵詢意見及終止後之處理)
- 1.法院為前二條處理時,應徵詢主管機關、目的事業中央主管機關及證券管理機關之意見。
- 2.法院為終止重整之裁定,應檢同裁定書通知主管機關;裁定確定時,主管機關應即為終止重整之登記;其合於破產規定者,法院得依職權宣告其破產。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公司法第 307 條規定法院終止重整時,若公司合於破產要件,得依職權直接宣告破產,無須另行聲請。
Q · 公司重整被法院終止了,接下來會怎樣?
依公司法第 307 條,法院終止重整時有兩種路徑:(1)單純終止重整,公司回到一般狀態自力救濟;(2)若公司財務合於破產規定(資不抵債或不能清償到期債務),法院得依職權直接宣告破產,無須債權人另行聲請。法院裁定前必先徵詢主管機關、目的事業中央主管機關及證券管理機關意見。裁定確定後主管機關辦理終止登記,公司法律狀態瞬間改變。
白話解讀
公司重整走到這一步,代表前面的計畫要嘛被關係人否決了,要嘛執行不下去了。法院不是自己關起門來做決定,它必須去問三個單位的意見:主管機關(經濟部或直轄市政府)、目的事業的中央主管機關、還有證券管理機關。這三方意見到齊,法院才動手裁定。但真正藏在第二項的殺招是:如果法院裁定終止重整,而公司的財務狀況剛好符合破產要件(資不抵債或不能清償到期債務),法院可以直接依職權宣告破產。不需要任何人另外聲請。債權人不用再跑一趟法院,法院自己就把門打開了。這代表重整失敗不是回到原點,而是可能直接滑進破產程序。
法律定性
公司法第 307 條為公司重整程序的出口規範,明定法院作出終止重整裁定時,須徵詢主管機關、目的事業中央主管機關及證券管理機關之意見,並於裁定確定後辦理終止登記。其關鍵設計在於:若公司財務狀況合於破產規定,法院得逕依職權宣告破產,無須債權人或公司另行聲請,使重整失敗直接銜接破產程序,避免資產持續流失。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結果僅供參考
🗺 判斷流程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重整被終止了,公司是不是一定會破產?▾
不一定。法院有兩個選項:單純終止重整讓公司回到一般狀態,或者在終止的同時依職權宣告破產。選哪個取決於公司是否「合於破產規定」,也就是是否資不抵債或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如果公司還有資產能還債,法院通常只會終止重整。內行人提示:債權人可以在法院徵詢意見階段主動提交公司財務分析,影響法院是否附帶宣告破產的判斷。
Q2法院徵詢意見要多久?會不會拖很長?▾
法律沒有明定期限,實務上通常數週到數月。三個機關(主管機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證券管理機關)各自評估後回覆法院。法院收到意見後才做最終裁定。內行人提示:如果你是利害關係人,可以在這段期間主動向法院提交書面意見,法院雖然不一定採納,但至少讓你的立場被看見。
Q3公司重整失敗股東股票會歸零嗎?▾
看法院是否同時宣告破產。單純終止重整時股票仍有殘值,雖然通常已被打入全額交割;但若法院依職權同時宣告破產,上市櫃公司股票通常直接歸零,股東幾乎血本無歸。內行人提示:留意法院裁定確定前的抗告期(10 日),這是最後能影響結果的時間窗口。
Q4公司法 307 條是什麼?▾
規範法院終止公司重整的程序與後續處理。第一項要求徵詢三機關意見,第二項賦予法院依職權直接宣告破產的權力,是重整與破產程序的銜接點。
Q5什麼是「依職權宣告破產」?▾
法院不需要債權人或公司聲請,主動在裁定中一併宣告破產。本條第 2 項是少數允許法院主動啟動破產程序的條文。
Q6什麼是「合於破產規定」?▾
依破產法第 57 條,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或資不抵債者,得宣告破產。法院在終止重整時若認定公司符合這兩個要件之一,即可依職權宣告破產。
Q7重整終止登記是什麼?▾
法院裁定確定後,主管機關(經濟部商業司)依職權辦理的公司公示登記,標誌公司重整法律狀態正式結束。登記前裁定尚未生對外公示效力。
Q8公司重整被終止後債權人怎麼辦?▾
先確認裁定是否同時宣告破產。若有,向破產管理人申報債權(破產法 65 條);若無,評估自行催收、聲請假扣押、或另行聲請公司破產(需證明資不抵債)。
Q9對重整終止裁定不服怎麼抗告?▾
依非訟事件法第 44 條,10 日內向原法院或上級法院提抗告。抗告期間裁定尚未確定,主管機關不會辦理終止登記,所有後續程序暫停。
Q10重整終止後上市櫃股票如何處置?▾
原已打入全額交割。若同時宣告破產,證交所通常停止交易並啟動下市程序,股票價值多歸零。若僅終止重整,股票仍可交易但價值嚴重折損。
Q11如何影響法院是否依職權宣告破產?▾
在法院徵詢三機關意見階段,主動提交公司財務分析報告。債權人想促成破產宣告,提資不抵債證據;公司想避免,提仍有清償能力證據。這是裁定前最後槓桿點。
Q12重整終止 vs 重整完成差在哪?▾
重整完成是重整計畫成功執行,公司恢復營運;重整終止是計畫被否決或執行不能,法院裁定結束程序,可能伴隨依職權宣告破產。一個成功一個失敗。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termination_only | termination_with_bankruptcy |
|---|---|---|
| 啟動主體 | 法院裁定終止重整 | 法院在同一裁定中依職權宣告破產 |
| 債權人是否需聲請 | 若想破產仍須另行聲請 | 完全無須聲請,法院直接處理 |
| 適用前提 | 公司財務未達破產規定 | 公司合於破產規定(資不抵債或不能清償到期債務) |
| 後續法律狀態 | 公司回到一般狀態,自力救濟 | 直接進入破產程序,適用破產法規則 |
| 債權順序 | 依民法、強制執行法 | 依破產法債權順序 |
| 對股東影響 | 股權繼續存在,價值未必歸零 | 上市櫃股票通常歸零,股東幾乎血本無歸 |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還有 10 題問答 · 易混淆概念對照 · 6 國規定比較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