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 第 307 條(徵詢意見及終止後之處理)
- 1.法院為前二條處理時,應徵詢主管機關、目的事業中央主管機關及證券管理機關之意見。
- 2.法院為終止重整之裁定,應檢同裁定書通知主管機關;裁定確定時,主管機關應即為終止重整之登記;其合於破產規定者,法院得依職權宣告其破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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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公司法第 307 條規定法院終止重整時,若公司合於破產要件,得依職權直接宣告破產,無須另行聲請。
Q · 公司重整被法院終止了,接下來會怎樣?
依公司法第 307 條,法院終止重整時有兩種路徑:(1)單純終止重整,公司回到一般狀態自力救濟;(2)若公司財務合於破產規定(資不抵債或不能清償到期債務),法院得依職權直接宣告破產,無須債權人另行聲請。法院裁定前必先徵詢主管機關、目的事業中央主管機關及證券管理機關意見。裁定確定後主管機關辦理終止登記,公司法律狀態瞬間改變。
白話解讀
公司重整走到這一步,代表前面的計畫要嘛被關係人否決了,要嘛執行不下去了。法院不是自己關起門來做決定,它必須去問三個單位的意見:主管機關(經濟部或直轄市政府)、目的事業的中央主管機關、還有證券管理機關。這三方意見到齊,法院才動手裁定。但真正藏在第二項的殺招是:如果法院裁定終止重整,而公司的財務狀況剛好符合破產要件(資不抵債或不能清償到期債務),法院可以直接依職權宣告破產。不需要任何人另外聲請。債權人不用再跑一趟法院,法院自己就把門打開了。這代表重整失敗不是回到原點,而是可能直接滑進破產程序。
法律定性
公司法第 307 條為公司重整程序的出口規範,明定法院作出終止重整裁定時,須徵詢主管機關、目的事業中央主管機關及證券管理機關之意見,並於裁定確定後辦理終止登記。其關鍵設計在於:若公司財務狀況合於破產規定,法院得逕依職權宣告破產,無須債權人或公司另行聲請,使重整失敗直接銜接破產程序,避免資產持續流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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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公司法 307 條是什麼?▾
規範法院終止重整的程序:須徵詢三機關意見,並可依職權直接宣告破產
Q2重整終止會直接變破產嗎?▾
不一定,看公司財務是否合於破產規定。合於就可以依職權宣告破產
Q3法院終止重整要徵詢哪些機關?▾
主管機關(經濟部)、目的事業中央主管機關、證券管理機關共三個
Q4重整終止後債權人要做什麼?▾
看裁定是否同時宣告破產:宣告了就向破產管理人申報債權;沒宣告就評估自行催收或聲請破產
Q5重整終止裁定可以抗告嗎?▾
可以。依非訟事件法 10 日內提抗告。裁定確定前主管機關不會辦理終止登記
Q6什麼是依職權宣告破產?▾
法院不需要當事人聲請,直接在終止重整的裁定中一併宣告破產
Q7重整失敗股東股票會怎樣?▾
上市櫃股票會被打入全額交割。若同時宣告破產,股票價值可能直接歸零
Q8重整終止登記由誰辦理?▾
裁定確定後由主管機關(經濟部商業司)依職權辦理終止登記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termination_only | termination_with_bankruptcy |
|---|---|---|
| 啟動主體 | 法院裁定終止重整 | 法院在同一裁定中依職權宣告破產 |
| 債權人是否需聲請 | 若想破產仍須另行聲請 | 完全無須聲請,法院直接處理 |
| 適用前提 | 公司財務未達破產規定 | 公司合於破產規定(資不抵債或不能清償到期債務) |
| 後續法律狀態 | 公司回到一般狀態,自力救濟 | 直接進入破產程序,適用破產法規則 |
| 債權順序 | 依民法、強制執行法 | 依破產法債權順序 |
| 對股東影響 | 股權繼續存在,價值未必歸零 | 上市櫃股票通常歸零,股東幾乎血本無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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