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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公司法 第 307 條(徵詢意見及終止後之處理)

  1. 1.法院為前二條處理時,應徵詢主管機關、目的事業中央主管機關及證券管理機關之意見。
  2. 2.法院為終止重整之裁定,應檢同裁定書通知主管機關;裁定確定時,主管機關應即為終止重整之登記;其合於破產規定者,法院得依職權宣告其破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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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公司法第 307 條規定法院終止重整時,若公司合於破產要件,得依職權直接宣告破產,無須另行聲請。

Q · 公司重整被法院終止了,接下來會怎樣?

依公司法第 307 條,法院終止重整時有兩種路徑:(1)單純終止重整,公司回到一般狀態自力救濟;(2)若公司財務合於破產規定(資不抵債或不能清償到期債務),法院得依職權直接宣告破產,無須債權人另行聲請。法院裁定前必先徵詢主管機關、目的事業中央主管機關及證券管理機關意見。裁定確定後主管機關辦理終止登記,公司法律狀態瞬間改變。

白話解讀

公司重整走到這一步,代表前面的計畫要嘛被關係人否決了,要嘛執行不下去了。法院不是自己關起門來做決定,它必須去問三個單位的意見:主管機關(經濟部或直轄市政府)、目的事業的中央主管機關、還有證券管理機關。這三方意見到齊,法院才動手裁定。但真正藏在第二項的殺招是:如果法院裁定終止重整,而公司的財務狀況剛好符合破產要件(資不抵債或不能清償到期債務),法院可以直接依職權宣告破產。不需要任何人另外聲請。債權人不用再跑一趟法院,法院自己就把門打開了。這代表重整失敗不是回到原點,而是可能直接滑進破產程序。

法律定性

公司法第 307 條為公司重整程序的出口規範,明定法院作出終止重整裁定時,須徵詢主管機關、目的事業中央主管機關及證券管理機關之意見,並於裁定確定後辦理終止登記。其關鍵設計在於:若公司財務狀況合於破產規定,法院得逕依職權宣告破產,無須債權人或公司另行聲請,使重整失敗直接銜接破產程序,避免資產持續流失。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公司法 307 條是什麼?

規範法院終止重整的程序:須徵詢三機關意見,並可依職權直接宣告破產

Q2重整終止會直接變破產嗎?

不一定,看公司財務是否合於破產規定。合於就可以依職權宣告破產

Q3法院終止重整要徵詢哪些機關?

主管機關(經濟部)、目的事業中央主管機關、證券管理機關共三個

Q4重整終止後債權人要做什麼?

看裁定是否同時宣告破產:宣告了就向破產管理人申報債權;沒宣告就評估自行催收或聲請破產

Q5重整終止裁定可以抗告嗎?

可以。依非訟事件法 10 日內提抗告。裁定確定前主管機關不會辦理終止登記

Q6什麼是依職權宣告破產?

法院不需要當事人聲請,直接在終止重整的裁定中一併宣告破產

Q7重整失敗股東股票會怎樣?

上市櫃股票會被打入全額交割。若同時宣告破產,股票價值可能直接歸零

Q8重整終止登記由誰辦理?

裁定確定後由主管機關(經濟部商業司)依職權辦理終止登記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termination_onlytermination_with_bankruptcy
啟動主體法院裁定終止重整法院在同一裁定中依職權宣告破產
債權人是否需聲請若想破產仍須另行聲請完全無須聲請,法院直接處理
適用前提公司財務未達破產規定公司合於破產規定(資不抵債或不能清償到期債務)
後續法律狀態公司回到一般狀態,自力救濟直接進入破產程序,適用破產法規則
債權順序依民法、強制執行法依破產法債權順序
對股東影響股權繼續存在,價值未必歸零上市櫃股票通常歸零,股東幾乎血本無歸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 日本会社更生法 第 234 条(更生手続終結の決定)+ 第 251 条(破産手続開始の決定への移行)
🇰🇷 韓國채무자 회생 및 파산에 관한 법률 제283조(회생절차 종결・폐지)+ 제6조(직권 파산선고)
🇨🇳 中國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 第 88 條(重整計畫不能執行終止)+ 第 88 條第 2 款(轉破產清算)
🇩🇪 德國InsO § 258(Aufhebung des Insolvenzplans)+ § 258 Abs. 2(Übergang in Regelinsolvenz)
🇫🇷 法國Code de commerce L. 631-22(conversion du redressement en liquidation judiciaire)
🇺🇸 美國11 U.S.C. § 1112(Conversion of Chapter 11 to Chapter 7 by court ord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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