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編章節定位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公司法 第 307 條(徵詢意見及終止後之處理)

  1. 1.法院為前二條處理時,應徵詢主管機關、目的事業中央主管機關及證券管理機關之意見。
  2. 2.法院為終止重整之裁定,應檢同裁定書通知主管機關;裁定確定時,主管機關應即為終止重整之登記;其合於破產規定者,法院得依職權宣告其破產。
用 AI 讀這條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公司法第 307 條規定法院終止重整時,若公司合於破產要件,得依職權直接宣告破產,無須另行聲請。

Q · 公司重整被法院終止了,接下來會怎樣?

依公司法第 307 條,法院終止重整時有兩種路徑:(1)單純終止重整,公司回到一般狀態自力救濟;(2)若公司財務合於破產規定(資不抵債或不能清償到期債務),法院得依職權直接宣告破產,無須債權人另行聲請。法院裁定前必先徵詢主管機關、目的事業中央主管機關及證券管理機關意見。裁定確定後主管機關辦理終止登記,公司法律狀態瞬間改變。

白話解讀

公司重整走到這一步,代表前面的計畫要嘛被關係人否決了,要嘛執行不下去了。法院不是自己關起門來做決定,它必須去問三個單位的意見:主管機關(經濟部或直轄市政府)、目的事業的中央主管機關、還有證券管理機關。這三方意見到齊,法院才動手裁定。但真正藏在第二項的殺招是:如果法院裁定終止重整,而公司的財務狀況剛好符合破產要件(資不抵債或不能清償到期債務),法院可以直接依職權宣告破產。不需要任何人另外聲請。債權人不用再跑一趟法院,法院自己就把門打開了。這代表重整失敗不是回到原點,而是可能直接滑進破產程序。

法律定性

公司法第 307 條為公司重整程序的出口規範,明定法院作出終止重整裁定時,須徵詢主管機關、目的事業中央主管機關及證券管理機關之意見,並於裁定確定後辦理終止登記。其關鍵設計在於:若公司財務狀況合於破產規定,法院得逕依職權宣告破產,無須債權人或公司另行聲請,使重整失敗直接銜接破產程序,避免資產持續流失。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結果僅供參考

🗺 判斷流程

流程圖載入中…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重整被終止了,公司是不是一定會破產?

不一定。法院有兩個選項:單純終止重整讓公司回到一般狀態,或者在終止的同時依職權宣告破產。選哪個取決於公司是否「合於破產規定」,也就是是否資不抵債或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如果公司還有資產能還債,法院通常只會終止重整。內行人提示:債權人可以在法院徵詢意見階段主動提交公司財務分析,影響法院是否附帶宣告破產的判斷。

Q2法院徵詢意見要多久?會不會拖很長?

法律沒有明定期限,實務上通常數週到數月。三個機關(主管機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證券管理機關)各自評估後回覆法院。法院收到意見後才做最終裁定。內行人提示:如果你是利害關係人,可以在這段期間主動向法院提交書面意見,法院雖然不一定採納,但至少讓你的立場被看見。

Q3公司重整失敗股東股票會歸零嗎?

看法院是否同時宣告破產。單純終止重整時股票仍有殘值,雖然通常已被打入全額交割;但若法院依職權同時宣告破產,上市櫃公司股票通常直接歸零,股東幾乎血本無歸。內行人提示:留意法院裁定確定前的抗告期(10 日),這是最後能影響結果的時間窗口。

Q4公司法 307 條是什麼?

規範法院終止公司重整的程序與後續處理。第一項要求徵詢三機關意見,第二項賦予法院依職權直接宣告破產的權力,是重整與破產程序的銜接點。

Q5什麼是「依職權宣告破產」?

法院不需要債權人或公司聲請,主動在裁定中一併宣告破產。本條第 2 項是少數允許法院主動啟動破產程序的條文。

Q6什麼是「合於破產規定」?

依破產法第 57 條,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或資不抵債者,得宣告破產。法院在終止重整時若認定公司符合這兩個要件之一,即可依職權宣告破產。

Q7重整終止登記是什麼?

法院裁定確定後,主管機關(經濟部商業司)依職權辦理的公司公示登記,標誌公司重整法律狀態正式結束。登記前裁定尚未生對外公示效力。

Q8公司重整被終止後債權人怎麼辦?

先確認裁定是否同時宣告破產。若有,向破產管理人申報債權(破產法 65 條);若無,評估自行催收、聲請假扣押、或另行聲請公司破產(需證明資不抵債)。

Q9對重整終止裁定不服怎麼抗告?

依非訟事件法第 44 條,10 日內向原法院或上級法院提抗告。抗告期間裁定尚未確定,主管機關不會辦理終止登記,所有後續程序暫停。

Q10重整終止後上市櫃股票如何處置?

原已打入全額交割。若同時宣告破產,證交所通常停止交易並啟動下市程序,股票價值多歸零。若僅終止重整,股票仍可交易但價值嚴重折損。

Q11如何影響法院是否依職權宣告破產?

在法院徵詢三機關意見階段,主動提交公司財務分析報告。債權人想促成破產宣告,提資不抵債證據;公司想避免,提仍有清償能力證據。這是裁定前最後槓桿點。

Q12重整終止 vs 重整完成差在哪?

重整完成是重整計畫成功執行,公司恢復營運;重整終止是計畫被否決或執行不能,法院裁定結束程序,可能伴隨依職權宣告破產。一個成功一個失敗。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termination_onlytermination_with_bankruptcy
啟動主體法院裁定終止重整法院在同一裁定中依職權宣告破產
債權人是否需聲請若想破產仍須另行聲請完全無須聲請,法院直接處理
適用前提公司財務未達破產規定公司合於破產規定(資不抵債或不能清償到期債務)
後續法律狀態公司回到一般狀態,自力救濟直接進入破產程序,適用破產法規則
債權順序依民法、強制執行法依破產法債權順序
對股東影響股權繼續存在,價值未必歸零上市櫃股票通常歸零,股東幾乎血本無歸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 日本会社更生法 第 234 条(更生手続終結の決定)+ 第 251 条(破産手続開始の決定への移行)
🇰🇷 韓國채무자 회생 및 파산에 관한 법률 제283조(회생절차 종결・폐지)+ 제6조(직권 파산선고)
🇨🇳 中國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 第 88 條(重整計畫不能執行終止)+ 第 88 條第 2 款(轉破產清算)
🇩🇪 德國InsO § 258(Aufhebung des Insolvenzplans)+ § 258 Abs. 2(Übergang in Regelinsolvenz)
🇫🇷 法國Code de commerce L. 631-22(conversion du redressement en liquidation judiciaire)
🇺🇸 美國11 U.S.C. § 1112(Conversion of Chapter 11 to Chapter 7 by court order)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還有 10 題問答 · 易混淆概念對照 · 6 國規定比較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 對照台 0
滑到條文裡的引用,點懸停卡的「對照台」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