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 第 308 條(終止重整之效力)
法院裁定終止重整,除依職權宣告公司破產者,依破產法之規定外,有左列效力: 一、依第二百八十七條、第二百九十四條、第二百九十五條或第二百九十六條所為之處分或所生之效力,均失效力。 二、因怠於申報權利,而不能行使權利者,恢復其權利。 三、因裁定重整而停止之股東會、董事及監察人之職權,應即恢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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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公司法第 308 條規範法院裁定終止重整三大效力:原保全處分失效、怠於申報者權利恢復、股東會與董監事職權回復。
Q · 公司重整終止後,我之前被凍結的權利會怎麼樣?
依公司法第 308 條,法院裁定終止重整時三大效力同時啟動:原依第 287、294、295、296 條的保全處分失效、因怠於申報而不能行使的權利恢復、股東會與董監事的職權恢復。例外是法院同時依職權宣告破產時改走破產法。實務關鍵:所有人是「同一秒解凍」,慢一步別人就搶先聲請假扣押。
白話解讀
重整程序就像一個保護罩:債權人不能追債、訴訟被暫停、強制執行被凍結、股東會和董監事的職權被架空。這些保護措施讓公司有喘息空間去執行重整計畫。但保護罩不是永久的。308 條規定的就是保護罩破裂的瞬間:法院裁定終止重整的那一刻,所有在重整期間被凍結的東西全部解凍。之前被暫停的訴訟可以繼續打,之前不能追的債現在可以追了,因為沒在期限內申報而被剝奪的權利也全部恢復。股東會、董事、監察人的職權立刻回來。唯一的例外是:如果法院同時依職權宣告了破產(依307條),那走的就不是這套規則,而是破產法的規則。
法律定性
公司法第 308 條規範法院裁定終止公司重整程序時所產生的三大法律效力:原裁定所生保全處分失效、權利人因怠於申報而不能行使的權利得以恢復、因重整而停止的股東會與董監事職權回復行使。本條為公司重整制度的「解凍開關」,明確界定終止重整與破產宣告的適用界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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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什麼是公司重整終止?▾
法院認定重整目的不能達成而以裁定終結重整程序
Q2終止重整有什麼效力?▾
原保全處分失效、怠於申報權利恢復、股東會董監事職權回復三大效力同時生效
Q3重整終止後我能告公司嗎?▾
可以。原本被停止的訴訟立刻續行,新的訴訟也能提起
Q4怠於申報的權利怎麼恢復?▾
依第 308 條第 2 款自動恢復,可循一般民事訴訟追償
Q5重整終止後董監事還在嗎?▾
立刻恢復行使職權,重新負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
Q6怎麼判斷法院會同時宣告破產?▾
依第 307 條第 2 項,公司無重建可能且資不抵債時法院依職權宣告
Q7重整終止和重整成功一樣嗎?▾
完全不同。終止是『失敗收場』效力依本條;成功是『計畫履行完畢』依重整計畫條款
Q8重整終止後公司資產怎麼分?▾
若同時破產則依破產法分配;否則由各債權人依民事訴訟+強制執行搶先順位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對比項目 | 重整終止(公司法 308) | 破產宣告 | 重整成功 |
|---|---|---|---|
| 適用情境 | 重整無實現可能而裁定終結,但公司未必破產 | 公司資不抵債無法繼續經營 | 依重整計畫履行完畢 |
| 債權人追償方式 | 各自民事訴訟+強制執行,搶先順位制 | 依破產法債權申報,平等比例分配 | 依重整計畫條款受清償 |
| 原保全處分效力 | 失效(287/294/295/296 條處分均解除) | 由破產管理人接手處分 | 依重整計畫條款 |
| 股東會董監事職權 | 立即恢復 | 由破產管理人代行 | 依重整計畫繼續或重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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