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定終止重整,除依職權宣告公司破產者,依破產法之規定外,有左列效力: 一、依第二百八十七條、第二百九十四條、第二百九十五條或第二百九十六條所為之處分或所生之效力,均失效力。 二、因怠於申報權利,而不能行使權利者,恢復其權利。 三、因裁定重整而停止之股東會、董事及監察人之職權,應即恢復。
重點摘要公司法第 308 條規範法院裁定終止重整三大效力:原保全處分失效、怠於申報者權利恢復、股東會與董監事職權回復。
Q · 公司重整終止後,我之前被凍結的權利會怎麼樣?
立刻全部解凍,但其他債權人也同時醒了
依公司法第 308 條,法院裁定終止重整時三大效力同時啟動:原依第 287、294、295、296 條的保全處分失效、因怠於申報而不能行使的權利恢復、股東會與董監事的職權恢復。例外是法院同時依職權宣告破產時改走破產法。實務關鍵:所有人是「同一秒解凍」,慢一步別人就搶先聲請假扣押。
重整程序就像一個保護罩:債權人不能追債、訴訟被暫停、強制執行被凍結、股東會和董監事的職權被架空。這些保護措施讓公司有喘息空間去執行重整計畫。但保護罩不是永久的。308 條規定的就是保護罩破裂的瞬間:法院裁定終止重整的那一刻,所有在重整期間被凍結的東西全部解凍。之前被暫停的訴訟可以繼續打,之前不能追的債現在可以追了,因為沒在期限內申報而被剝奪的權利也全部恢復。股東會、董事、監察人的職權立刻回來。唯一的例外是:如果法院同時依職權宣告了破產(依307條),那走的就不是這套規則,而是破產法的規則。
公司法第 308 條規範法院裁定終止公司重整程序時所產生的三大法律效力:原裁定所生保全處分失效、權利人因怠於申報而不能行使的權利得以恢復、因重整而停止的股東會與董監事職權回復行使。本條為公司重整制度的「解凍開關」,明確界定終止重整與破產宣告的適用界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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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公司法第 308 條第二款明確規定:因怠於申報權利而不能行使權利者,恢復其權利。這代表你可以用一般的民事訴訟方式向公司追償。但要注意兩件事:第一,你的債權仍然受一般消滅時效限制;第二,公司在重整失敗後通常已經沒什麼資產了,所以動作要快。實務上,如果你知道重整快要失敗,在終止前就開始準備訴狀,比終止後才開始找律師至少快兩週。
依公司法第 308 條第一款,重整裁定所生之效力全部失效,包括訴訟停止的效力。你不需要重新起訴,只要向原審法院聲請續行訴訟即可(民事訴訟法第 183 條)。法院會通知你開庭日期。實務上,有些案件在停止期間可能已經超過言詞辯論期日的通知期間,法院會重新排庭,趁這段時間補充證據材料比重整前更充分地準備。
規範法院裁定終止公司重整時的三大法律效力,是公司重整制度的解凍開關。
法院依職權或聲請認定重整目的不能達成或計畫未獲法定多數同意時,以裁定終結重整程序。
指原本依重整程序所生的保全處分、債權限制、業務經營限制等法律效力立即喪失拘束力,並非溯及無效。
依公司法第 307 條第 2 項,法院認定公司無重建可能且資不抵債時,得在終止重整裁定同時依職權宣告破產,改走破產法程序。
備妥民事起訴狀+假扣押聲請書,裁定確定隔日立刻遞件。已申報者直接續行原訴訟,未申報者依第 2 款恢復權利後新起訴。
向原審法院聲請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 183 條),不需重新起訴。法院會重新排庭通知。
看公司是否還有可重建可能與資產面剩餘。第 307 條第 2 項規定法院依職權認定,可從重整人最終報告與重整計畫被否決理由判讀。
比別人早 48 小時備好假扣押聲請+提存擔保金,鎖定公司不動產與股權,搶得執行順位優先。
重整終止只是「失敗收場」走本條三效力(搶先順位制);破產宣告是「整體清算」走破產法(平等比例分配)。律師選錯路線策略完全不同。
終止是法院認定重整無法達成而結束,債權人各自追償;成功是依重整計畫履行完畢,依計畫條款分配。
| 對比項目 | 重整終止(公司法 308) | 破產宣告 | 重整成功 |
|---|---|---|---|
| 適用情境 | 重整無實現可能而裁定終結,但公司未必破產 | 公司資不抵債無法繼續經營 | 依重整計畫履行完畢 |
| 債權人追償方式 | 各自民事訴訟+強制執行,搶先順位制 | 依破產法債權申報,平等比例分配 | 依重整計畫條款受清償 |
| 原保全處分效力 | 失效(287/294/295/296 條處分均解除) | 由破產管理人接手處分 | 依重整計畫條款 |
| 股東會董監事職權 | 立即恢復 | 由破產管理人代行 | 依重整計畫繼續或重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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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設立登記、分公司設立登記、外國公司認許及其分公司設立登記,應俟中央主管害署發給執照後,增資減資之登記應俟中央主管官署換發執照後,方為確定。
法院裁定終止重整後,有左列效力: 一、依第二百八十七條、第二百九十四條、第二百九十五條或第二百九十六條所為之處分或所生之效力,均失效力。 二、因怠於申報權利,而不能行使權利者,恢復其權利。 三、因裁定重整,而停止之股東會董事及監察人之職權,應即恢復。
法院裁定終止重整,除依職權宣告公司破產者,依破產法之規定外,有左列效力: 一、依第二百八十七條、第二百九十四條、第二百九十五條或第二百九十六條所為之處分或所生之效力,均失效力。 二、因怠於申報權利,而不能行使權利者,恢復其權利。 三、因裁定重整而停止之股東會、董事及監察人之職權,應即恢復。
立法理由配合第三百零七條之修正,於第一項增列除外之規定。
公司設立登記、分公司設立登記、外國公司認許及其分公司設立登記,應俟中央主管害署發給執照後,增資減資之登記應俟中央主管官署換發執照後,方為確定。
法院裁定終止重整後,有左列效力: 一、依第二百八十七條、第二百九十四條、第二百九十五條或第二百九十六條所為之處分或所生之效力,均失效力。 二、因怠於申報權利,而不能行使權利者,恢復其權利。 三、因裁定重整,而停止之股東會董事及監察人之職權,應即恢復。
配合第三百零七條之修正,於第一項增列除外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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