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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公司法 第 308 條(終止重整之效力)

法院裁定終止重整,除依職權宣告公司破產者,依破產法之規定外,有左列效力: 一、依第二百八十七條、第二百九十四條、第二百九十五條或第二百九十六條所為之處分或所生之效力,均失效力。 二、因怠於申報權利,而不能行使權利者,恢復其權利。 三、因裁定重整而停止之股東會、董事及監察人之職權,應即恢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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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公司法第 308 條規範法院裁定終止重整三大效力:原保全處分失效、怠於申報者權利恢復、股東會與董監事職權回復。

Q · 公司重整終止後,我之前被凍結的權利會怎麼樣?

依公司法第 308 條,法院裁定終止重整時三大效力同時啟動:原依第 287、294、295、296 條的保全處分失效、因怠於申報而不能行使的權利恢復、股東會與董監事的職權恢復。例外是法院同時依職權宣告破產時改走破產法。實務關鍵:所有人是「同一秒解凍」,慢一步別人就搶先聲請假扣押。

白話解讀

重整程序就像一個保護罩:債權人不能追債、訴訟被暫停、強制執行被凍結、股東會和董監事的職權被架空。這些保護措施讓公司有喘息空間去執行重整計畫。但保護罩不是永久的。308 條規定的就是保護罩破裂的瞬間:法院裁定終止重整的那一刻,所有在重整期間被凍結的東西全部解凍。之前被暫停的訴訟可以繼續打,之前不能追的債現在可以追了,因為沒在期限內申報而被剝奪的權利也全部恢復。股東會、董事、監察人的職權立刻回來。唯一的例外是:如果法院同時依職權宣告了破產(依307條),那走的就不是這套規則,而是破產法的規則。

法律定性

公司法第 308 條規範法院裁定終止公司重整程序時所產生的三大法律效力:原裁定所生保全處分失效、權利人因怠於申報而不能行使的權利得以恢復、因重整而停止的股東會與董監事職權回復行使。本條為公司重整制度的「解凍開關」,明確界定終止重整與破產宣告的適用界線。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什麼是公司重整終止?

法院認定重整目的不能達成而以裁定終結重整程序

Q2終止重整有什麼效力?

原保全處分失效、怠於申報權利恢復、股東會董監事職權回復三大效力同時生效

Q3重整終止後我能告公司嗎?

可以。原本被停止的訴訟立刻續行,新的訴訟也能提起

Q4怠於申報的權利怎麼恢復?

依第 308 條第 2 款自動恢復,可循一般民事訴訟追償

Q5重整終止後董監事還在嗎?

立刻恢復行使職權,重新負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

Q6怎麼判斷法院會同時宣告破產?

依第 307 條第 2 項,公司無重建可能且資不抵債時法院依職權宣告

Q7重整終止和重整成功一樣嗎?

完全不同。終止是『失敗收場』效力依本條;成功是『計畫履行完畢』依重整計畫條款

Q8重整終止後公司資產怎麼分?

若同時破產則依破產法分配;否則由各債權人依民事訴訟+強制執行搶先順位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對比項目重整終止(公司法 308)破產宣告重整成功
適用情境重整無實現可能而裁定終結,但公司未必破產公司資不抵債無法繼續經營依重整計畫履行完畢
債權人追償方式各自民事訴訟+強制執行,搶先順位制依破產法債權申報,平等比例分配依重整計畫條款受清償
原保全處分效力失效(287/294/295/296 條處分均解除)由破產管理人接手處分依重整計畫條款
股東會董監事職權立即恢復由破產管理人代行依重整計畫繼續或重組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 日本会社更生法第236条(更生手続終結の決定)+ 第247条(更生手続廃止)
🇰🇷 韓國채무자 회생 및 파산에 관한 법률 제286조(회생절차폐지의 효력)
🇨🇳 中國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78條、第93條(重整程序終止)
🇩🇪 德國InsO § 200(Aufhebung des Insolvenzverfahrens)+ § 258(Aufhebung nach Insolvenzplan)
🇫🇷 法國Code de commerce L631-22(clôture du redressement judiciaire)
🇺🇸 美國11 U.S.C. § 1112(Conversion or dismissal of Chapter 11 ca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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