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第 876 條(法定地上權)
- 1.設定抵押權時,土地及其土地上之建築物,同屬於一人所有,而僅以土地或僅以建築物為抵押者,於抵押物拍賣時,視為已有地上權之設定,其地租、期間及範圍由當事人協議定之。不能協議者,得聲請法院以判決定之。
- 2.設定抵押權時,土地及其土地上之建築物,同屬於一人所有,而以土地及建築物為抵押者,如經拍賣,其土地與建築物之拍定人各異時,適用前項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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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法第 876 條規定設定抵押時土地與建築物同屬一人而僅以其中一方抵押者,拍賣時視為已有地上權設定。
Q · 土地被法拍走了,房子要被拆嗎?
依民法第 876 條,如果設定抵押時土地與建築物原屬同一人,僅以其中一方設定抵押的,拍賣後法律自動視為已有地上權設定,建築物有合法依據繼續存在於土地上。但取得地上權不代表免費使用,地租、期間、使用範圍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由法院判決定之。
白話解讀
法拍屋市場裡藏著一個大部分人不知道的安全機制。想像一個場景:張先生把自己的土地拿去銀行抵押借錢,但他蓋在上面的房子沒有一起抵押。後來他還不出錢,土地被法院拍賣,買主換人了。問題來了:房子還是張先生的,但土地已經是別人的。新地主可以叫張先生把房子拆掉嗎?這條的答案是:不行。法律自動幫房子「長出」一個地上權,讓建築物有合法的理由繼續站在那塊地上。反過來也一樣,如果只抵押建築物,土地沒動,拍賣後建築物的新主人自動取得使用土地的權利。第二項更絕:就算土地和房子一起抵押,結果被不同人標走,同樣自動成立地上權。這個機制的目的只有一個,防止好端端的房子因為權利分離而被拆掉,那是整個社會的浪費。但「自動成立」不代表免費,地租、期間、範圍都要另外談,談不攏就讓法院判。
法律定性
民法第 876 條為法定地上權之規範基礎。當土地與建築物原屬同一人,僅以其中一方設定抵押,或雖一併抵押但拍定人各異時,於拍賣完成之際,法律擬制建築物所有人對土地取得地上權,無需登記即生效力。其地租、存續期間及使用範圍由當事人協議定之,協議不成由法院以判決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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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法定地上權需要去地政事務所登記嗎?▾
不用登記即生效,但強烈建議登記避免土地再讓與時對抗困難
Q2法定地上權的地租怎麼算?▾
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由法院判決,實務常以土地申報地價年息 5%-10% 為基準
Q3抵押時地上還沒蓋房子,後來才蓋的有 876 條保護嗎?▾
沒有,96 年修法明確以「設定抵押權時」為時間基準
Q4法定地上權 vs 一般地上權差在哪?▾
前者由法律擬制自動成立、不需登記即生效;後者需契約約定並登記才有效力
Q5拍賣後建築物所有人不付地租會怎樣?▾
土地所有人可訴請給付地租,積欠達 2 年總額時可依民法 836 條準用聲請終止地上權
Q6違章建築有 876 條的法定地上權保護嗎?▾
實務上以「主要結構完成」為認定基準,違章建築具備獨立存在性即可適用
Q7法定地上權有期限嗎?▾
法律沒設預設期限,由當事人協議或法院依建築物剩餘使用年限酌定
Q8民法 876 條 vs 民法 877 條差在哪?▾
876 條處理「抵押時已存在建築物」、877 條處理「抵押後才營造的建築物」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feature | 法定地上權_876 | 一般地上權_832 | 不定期租賃 |
|---|---|---|---|
| 成立方式 | 拍賣完成時法律自動擬制 | 契約約定並完成登記 | 雙方意思表示合致即成立 |
| 登記要件 | 不以登記為生效要件(最高法院判例) | 需登記始生物權效力 | 無須登記,但為債權關係 |
| 對抗第三人 | 未登記時對善意第三人主張困難 | 登記後具完全對世效力 | 原則僅債權效力(買賣不破租賃為例外) |
| 地租決定 | 協議或法院判決 | 契約自由約定 | 雙方自由約定 |
| 存續期間 | 無預設期限,由協議或法院定 | 契約自由約定 | 任一方得隨時終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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