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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8 分鐘

民法 第 876 條(法定地上權)

  1. 1.設定抵押權時,土地及其土地上之建築物,同屬於一人所有,而僅以土地或僅以建築物為抵押者,於抵押物拍賣時,視為已有地上權之設定,其地租、期間及範圍由當事人協議定之。不能協議者,得聲請法院以判決定之。
  2. 2.設定抵押權時,土地及其土地上之建築物,同屬於一人所有,而以土地及建築物為抵押者,如經拍賣,其土地與建築物之拍定人各異時,適用前項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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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法第 876 條規定設定抵押時土地與建築物同屬一人而僅以其中一方抵押者,拍賣時視為已有地上權設定。

Q · 土地被法拍走了,房子要被拆嗎?

依民法第 876 條,如果設定抵押時土地與建築物原屬同一人,僅以其中一方設定抵押的,拍賣後法律自動視為已有地上權設定,建築物有合法依據繼續存在於土地上。但取得地上權不代表免費使用,地租、期間、使用範圍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由法院判決定之。

白話解讀

法拍屋市場裡藏著一個大部分人不知道的安全機制。想像一個場景:張先生把自己的土地拿去銀行抵押借錢,但他蓋在上面的房子沒有一起抵押。後來他還不出錢,土地被法院拍賣,買主換人了。問題來了:房子還是張先生的,但土地已經是別人的。新地主可以叫張先生把房子拆掉嗎?這條的答案是:不行。法律自動幫房子「長出」一個地上權,讓建築物有合法的理由繼續站在那塊地上。反過來也一樣,如果只抵押建築物,土地沒動,拍賣後建築物的新主人自動取得使用土地的權利。第二項更絕:就算土地和房子一起抵押,結果被不同人標走,同樣自動成立地上權。這個機制的目的只有一個,防止好端端的房子因為權利分離而被拆掉,那是整個社會的浪費。但「自動成立」不代表免費,地租、期間、範圍都要另外談,談不攏就讓法院判。

法律定性

民法第 876 條為法定地上權之規範基礎。當土地與建築物原屬同一人,僅以其中一方設定抵押,或雖一併抵押但拍定人各異時,於拍賣完成之際,法律擬制建築物所有人對土地取得地上權,無需登記即生效力。其地租、存續期間及使用範圍由當事人協議定之,協議不成由法院以判決確定。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法定地上權需要去地政事務所登記嗎?

不用登記即生效,但強烈建議登記避免土地再讓與時對抗困難

Q2法定地上權的地租怎麼算?

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由法院判決,實務常以土地申報地價年息 5%-10% 為基準

Q3抵押時地上還沒蓋房子,後來才蓋的有 876 條保護嗎?

沒有,96 年修法明確以「設定抵押權時」為時間基準

Q4法定地上權 vs 一般地上權差在哪?

前者由法律擬制自動成立、不需登記即生效;後者需契約約定並登記才有效力

Q5拍賣後建築物所有人不付地租會怎樣?

土地所有人可訴請給付地租,積欠達 2 年總額時可依民法 836 條準用聲請終止地上權

Q6違章建築有 876 條的法定地上權保護嗎?

實務上以「主要結構完成」為認定基準,違章建築具備獨立存在性即可適用

Q7法定地上權有期限嗎?

法律沒設預設期限,由當事人協議或法院依建築物剩餘使用年限酌定

Q8民法 876 條 vs 民法 877 條差在哪?

876 條處理「抵押時已存在建築物」、877 條處理「抵押後才營造的建築物」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feature法定地上權_876一般地上權_832不定期租賃
成立方式拍賣完成時法律自動擬制契約約定並完成登記雙方意思表示合致即成立
登記要件不以登記為生效要件(最高法院判例)需登記始生物權效力無須登記,但為債權關係
對抗第三人未登記時對善意第三人主張困難登記後具完全對世效力原則僅債權效力(買賣不破租賃為例外)
地租決定協議或法院判決契約自由約定雙方自由約定
存續期間無預設期限,由協議或法院定契約自由約定任一方得隨時終止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2 國

🇯🇵 日本民法第 388 条(法定地上権)
🇰🇷 韓國민법 제366조(법정지상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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