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制執行法 第 70 條(拍賣動產之程序)
- 1.執行法院因債權人或債務人之聲請,或認為必要時,應依職權於拍賣前預定拍賣物之底價,並得酌定保證金額,命應買人於應買前繳納之。未照納者,其應買無效。
- 2.執行法院定底價時,應詢問債權人及債務人之意見,但無法通知或屆期不到場者,不在此限。
- 3.拍定,應就應買人所出之最高價,高呼三次後為之。
- 4.應買人所出之最高價,如低於底價,或雖未定底價而債權人或債務人對於應買人所出之最高價,認為不足而為反對之表示時,執行拍賣人應不為拍定,由執行法院定期再行拍賣。但債權人願依所定底價承受者,執行法院應交債權人承受。
- 5.拍賣物依前項規定,再行拍賣時,應拍歸出價最高之應買人。但其最高價不足底價百分之五十;或雖未定底價,而其最高價顯不相當者,執行法院應作價交債權人承受;債權人不承受時,執行法院應撤銷查封,將拍賣物返還債務人。
- 6.債務人不得應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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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強制執行法第70條規範動產拍賣程序:法院定底價、應買人繳保證金、最高價高呼三次後拍定,債務人不得應買。
Q · 法拍喊價喊出去之後還能反悔嗎?
依強制執行法第70條第三項,拍定是「就應買人所出之最高價,高呼三次後為之」。在第三聲落下前你還能撤回或加價,第三聲一落就與法院成立買賣,不能反悔。拍定後不繳價金,依第68條會再拍賣,差價與費用由你負擔,繳的保證金也會被扣抵。
白話解讀
法拍不是菜市場喊價,它有一套精密到每個環節都藏著策略的程序。底價怎麼定、保證金交多少、喊三次就拍定、流標後怎麼辦,全部寫在這條裡。對債權人來說,最致命的機關在第五項:如果再拍賣的最高出價低於底價的50%,你要嘛自己把東西吃下來(依底價承受),要嘛法院撤銷查封把東西還給債務人,你的債權等於落空。對債務人來說,最後一句話是一道牆:你不能買回自己的東西。這條最被忽略的角色是「應買人」,也就是來標的人,你要先繳保證金才有資格出價,出了最高價被喊三次後就拍定了,不能反悔。三方的權利義務在這一條裡全部交錯。
法律定性
強制執行法第70條為動產拍賣程序的核心規範,明定執行法院得預定底價、酌定保證金,由應買人於應買前繳納;拍定須就最高價高呼三次後為之;最高價低於底價或遭債權人、債務人反對時不予拍定而再行拍賣;再拍賣最高價不足底價50%者作價交債權人承受,債權人不承受則撤銷查封返還債務人,並禁止債務人應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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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斷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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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法拍的底價是誰決定的?▾
由執行法院依職權預定,但定底價前應詢問債權人與債務人意見(第二項)。
Q2法拍保證金沒繳會怎樣?▾
未照繳者其應買無效,等於沒有出價資格(第一項)。
Q3法拍喊價喊三次後能反悔嗎?▾
不能,第三聲落下即拍定成立買賣(第三項)。
Q4出價低於底價會拍定嗎?▾
第一次拍賣不會,會由法院定期再拍賣,或由債權人依底價承受(第四項)。
Q5再拍賣出價多低法院才不賣?▾
再拍賣最高價不足底價50%時作價交債權人承受,不承受則撤銷查封返還債務人(第五項)。
Q6債務人可以買回自己被拍賣的東西嗎?▾
不行,第六項明文禁止債務人應買。
Q7債權人覺得拍賣價太低能反對嗎?▾
可以,債權人或債務人認最高價不足而反對時,執行拍賣人應不為拍定(第四項)。
Q8債權人依底價承受是什麼意思?▾
再拍賣不理想時,債權人可選擇用底價直接把拍賣物吃下來抵債(第四、五項但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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