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物無人應買時,執行法院應作價交債權人承受,債權人不願承受或依法不能承受者,應由執行法院撤銷查封,將拍賣物返還債務人。但拍賣物顯有賣得相當價金之可能者,準用前條第五項之規定。
重點摘要強制執行法第71條規定拍賣物無人應買時,法院作價交債權人承受,不承受則撤銷查封返還債務人。
Q · 法拍都沒人買,我的債權怎麼辦?
法院作價叫債權人承受,不接就撤銷查封
依強制執行法第71條,拍賣物無人應買時,執行法院會作價讓債權人承受;債權人不願承受或依法不能承受,法院就撤銷查封、把標的返還債務人。但若拍賣物顯有賣得相當價金之可能,可準用第70條第五項再拍一次。承受價與債權金額互相抵充,差額要算清楚。
流標,是法拍中最尷尬的局面。沒有人來標,或者出價全部不到底價。這時候不是「下次再拍就好」,這條規定了一個很多債權人沒預料到的轉折:法院會作價叫你承受。意思是,你本來是來拿錢的,現在法律要你拿東西走。你的債權從「一筆應收帳款」變成「一台你不一定想要的設備」或「一批你不知道怎麼處理的庫存」。如果你不想要也不能要(例如法律限制你持有該類財產),法院就會撤銷查封,東西還給債務人。你花了幾個月甚至幾年走到這一步,結果回到原點。但這條有一個但書:如果拍賣物「顯有賣得相當價金之可能」,法院可以準用第70條第五項再拍一次。這是給合理期待一個延長的機會,但不是無限延長。
強制執行法第71條為動產(及準用之)拍賣流標後的處置規範,建立三條出路:債權人作價承受、撤銷查封返還債務人、以及但書例外的再拍賣,用於在「債權應受清償」與「程序不能無限延宕」之間取得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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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流標只是這件特定財產的拍賣程序結束。若債權人不承受,查封撤銷、標的返還債務人,但債務本身不消滅,債權人可再對債務人其他財產(帳戶、薪資、其他不動產)聲請強制執行。很多債務人以為流標就解脫,其實只是這一輪結束。
看情況。能用或能轉手的標的(不動產、車輛)承受價通常低於市價,可能比拿回部分債權划算;但完全不需要的專業設備、特殊庫存,處理成本可能讓你後悔。承受前先算兩筆帳:能用多少錢脫手、持有的倉儲管理成本多少,相減才是真實報酬率。
規範拍賣物無人應買(流標)時的處置:債權人承受、撤銷查封、或但書再拍三條路。
拍賣無人應買時,由法院作價把標的交給債權人取得,以承受價抵充債權。
債權人因法律限制不得持有該類財產(如特定執照、身分限制)時,即屬不能承受,法院撤銷查封。
指標的物明顯仍有市場、可賣得相當價金,法院得準用第70條第五項再拍一次,避免草率撤封。
先評估標的能否使用或轉手、有無持有限制與成本,再於法院指定期限內表態,逾期視為不承受。
承受價高於債權,補差額給債務人;低於債權,差額仍可對債務人續行求償。
撤銷查封後債不消滅,可對債務人其他財產(存款、薪資、其他不動產)再聲請強制執行。
向執行法院主張拍賣物「顯有賣得相當價金之可能」,請求準用第70條第五項再行拍賣。
標的能用能轉手就承受(價低於市價);完全用不到、有倉儲成本就不承受、改執行其他財產。
再拍限「顯有賣得相當價金之可能」且非無限次;撤封則程序終結、回到其他財產執行。
| 選項 | 結果 | 風險 |
|---|---|---|
| 債權人承受 | 取得標的,承受價與債權抵充 | 拿到不想要的東西、需付差額或負持有成本 |
| 不承受 | 撤銷查封、標的返還債務人 | 白忙一場,須另對其他財產執行 |
| 但書再拍 | 準用第70條第五項再行拍賣 | 限「顯有賣得相當價金之可能」,非無限次 |
拍賣物無人應買時,執行處應作價交債權人收受;債權人不收受時,應由執行法院撤銷查封,將拍賣物返還債務人。
拍賣物無人應買時,執行法院應作價交債權人承受,債權人不願承受或依法不能承受者,應由執行法院撤銷查封,將拍賣物返還債務人。但拍賣物顯有賣得相當價金之可能者,準用前條第五項之規定。
拍賣物無人應買時,執行處應作價交債權人收受;債權人不收受時,應由執行法院撤銷查封,將拍賣物返還債務人。
拍賣物無人應買時,執行法院應作價交債權人承受,債權人不願承受或依法不能承受者,應由執行法院撤銷查封,將拍賣物返還債務人。但拍賣物顯有賣得相當價金之可能者,準用前條第五項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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