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制執行法 第 71 條(拍賣物無人應買之處置)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拍賣物無人應買時,執行法院應作價交債權人承受,債權人不願承受或依法不能承受者,應由執行法院撤銷查封,將拍賣物返還債務人。但拍賣物顯有賣得相當價金之可能者,準用前條第五項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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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xlaw
a year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拍賣物無人應買」時,執行法院應🌂作價交債權人承受,「🥷債權人」不願承受或依法不能承受者,應由執行法院🌂撤銷查封,將拍賣物返還債務人。
Exc「拍賣物顯有賣得相當價金之可能」者,🌂準用前條第五項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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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賣物依前項規定,再行拍賣時,應拍歸出價最高之應買人。但其最高價不足底價百分之五十;或雖未定底價,而其最高價顯不相當者,執行法院應作價交債權人承受;債權人不承受時,執行法院應撤銷查封,將拍賣物返還債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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