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制執行法 第 71 條(拍賣物無人應買之處置)
拍賣物無人應買時,執行法院應作價交債權人承受,債權人不願承受或依法不能承受者,應由執行法院撤銷查封,將拍賣物返還債務人。但拍賣物顯有賣得相當價金之可能者,準用前條第五項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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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強制執行法第71條規定拍賣物無人應買時,法院作價交債權人承受,不承受則撤銷查封返還債務人。
Q · 法拍都沒人買,我的債權怎麼辦?
依強制執行法第71條,拍賣物無人應買時,執行法院會作價讓債權人承受;債權人不願承受或依法不能承受,法院就撤銷查封、把標的返還債務人。但若拍賣物顯有賣得相當價金之可能,可準用第70條第五項再拍一次。承受價與債權金額互相抵充,差額要算清楚。
白話解讀
流標,是法拍中最尷尬的局面。沒有人來標,或者出價全部不到底價。這時候不是「下次再拍就好」,這條規定了一個很多債權人沒預料到的轉折:法院會作價叫你承受。意思是,你本來是來拿錢的,現在法律要你拿東西走。你的債權從「一筆應收帳款」變成「一台你不一定想要的設備」或「一批你不知道怎麼處理的庫存」。如果你不想要也不能要(例如法律限制你持有該類財產),法院就會撤銷查封,東西還給債務人。你花了幾個月甚至幾年走到這一步,結果回到原點。但這條有一個但書:如果拍賣物「顯有賣得相當價金之可能」,法院可以準用第70條第五項再拍一次。這是給合理期待一個延長的機會,但不是無限延長。
法律定性
強制執行法第71條為動產(及準用之)拍賣流標後的處置規範,建立三條出路:債權人作價承受、撤銷查封返還債務人、以及但書例外的再拍賣,用於在「債權應受清償」與「程序不能無限延宕」之間取得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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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法拍流標後債權人一定要承受嗎?▾
不一定。可選擇不承受,此時法院撤銷查封返還債務人,但債權不消滅。
Q2流標後法院會一直拍到賣掉嗎?▾
不會。原則上是債權人承受或撤銷查封,只有但書「顯有賣得相當價金之可能」才再拍。
Q3債權人承受拍賣物要補錢嗎?▾
承受價高於債權時要補差額給債務人,低於債權時差額仍可繼續求償。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選項 | 結果 | 風險 |
|---|---|---|
| 債權人承受 | 取得標的,承受價與債權抵充 | 拿到不想要的東西、需付差額或負持有成本 |
| 不承受 | 撤銷查封、標的返還債務人 | 白忙一場,須另對其他財產執行 |
| 但書再拍 | 準用第70條第五項再行拍賣 | 限「顯有賣得相當價金之可能」,非無限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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