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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令牘字第 26082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42 年 12 月 06 日

要旨

查封之動產如由債務人保管,則一經撤銷查封即生返還與債務人之效力

全文內容

按執行之動產於拍賣前業經查封,而一經查封,必已依強制執行法第五十九條各項所定之保管方法予以保管。如此項動產經拍賣無人應買,作價交債權人收受債權人亦不肯接受,而經執行法院依同法第七十一條規定撤銷查封,將拍賣物返還債務人時,債務人又已逃之無蹤,致無法返還者,此項動產,自祗有依查封時之保管狀態繼續保管,以待債務人領取。惟如查封時原係依同法第五十九條第二項規定使債務保管者,則一經撤銷查封,即生返還與債務人之效力自無返還之問題。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令牘字第 26082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42 年 12 月 06 日發布,要旨:查封之動產如由債務人保管,則一經撤銷查封即生返還與債務人之效…,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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