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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55)台函民字第 6848 號
要旨
查強制執行法第七十一條規定:「拍賣物無人應買時,執行處應作價交債權人收受,債權人不收受時,應由執行法院撤銷查封,將拍賣物返還債務人。」本件執行法院將拍賣作價交由台北市稅捐稽徵處收受時,該處原得不予收受,現既經收受,拍賣物即屬該處所有,所作之價即為抵充同額之欠稅額,於法並無得將原物退還債務人之規定,如其作價已足以抵充欠稅額之全部,則該案執行程序即為終結,如不足抵充,自得就其所餘欠額請法院續為執行。
全文內容
查強制執行法第七十一條規定:「拍賣物無人應買時,執行處應作價交債權人收受,債權人不收受時,應由執行法院撤銷查封,將拍賣返還債務人」。本件執行法院將拍賣作價交由台北市稅捐稽徵處收受時,該處原得不予收受,現既經收受,拍賣物即屬該處所有,所作之價即為抵充同額之欠稅額,於法並無得將原物退還債務人之規定,如其作價已足以抵充欠稅額之全部,則該案執行程序即為終結,如不足抵充,自得就其所餘欠額請法院續為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