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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64)台令參字第 05402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64 年 06 月 24 日

要旨

動產拍賣場所不在執行法院,且推事未在現場而無人應買或最高價不相當時之處理釋疑

全文內容

查拍賣動產遇有同法第七十條第五項但書及第七十一條前段情形,如拍賣場所不在執行法院,且執行推事亦未在現場時,應由執行推事事前授權並作原則性指示,由書記官當場作妥善之處理。但拍賣標的物價值較高,或有其他必要情形,執行推事應於拍賣時到場核定作價金額,並交債權人承受之。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64)台令參字第 05402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64 年 06 月 24 日發布,要旨:動產拍賣場所不在執行法院,且推事未在現場而無人應買或最高價不…,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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