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令牘字第 26083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42 年 12 月 06 日

要旨

現耕農民承領耕地上所種之稻谷,得為執行標的物

全文內容

按實施耕者有其田條例第三章「耕地承領及放領」各條,並未規定現耕農民承領耕地所應繳之地價,限以其耕作之該項耕地上產物支付,同條例及強制執行法尤無禁止對該項產物查封之規定,則現耕農民因案受強制執行時,執行法院自非不可就其承領耕地上所種之稻谷予以查封,該現耕農民請求保留其應向政府繳納之地價稅,不予查封,於法難謂有據。惟有配合耕者有其田之政策,如該現耕農民另有其他財產,自宜就其他財產先行查封,儘可能範圍內保留其應繳地價數量之稻谷,以利繳納。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令牘字第 26083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42 年 12 月 06 日發布,要旨:現耕農民承領耕地上所種之稻谷,得為執行標的物,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