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編章節定位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強制執行法 第 72 條(拍賣動產之限度)

拍賣於賣得價金足以清償強制執行債權額及債務人應負擔之費用時,應即停止。

用 AI 讀這條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強制執行法第 72 條規定,拍賣所得足以清償債權額及債務人應負擔的執行費用時,法院應即停止拍賣,禁止超額執行。

Q · 法院查封我好幾樣東西,是不是會全部拍掉?

依強制執行法第 72 條,拍賣所得只要足以清償債權額加上債務人應負擔的執行費用,法院就應立即停止拍賣,不得把查封物全部賣光。判斷標準是「債權本息+執行費用」這個精確金額,達到即停。若法院超額拍賣,債務人可依第 12 條於知悉後 10 日內聲明異議。

白話解讀

債務人欠100萬,法院查封了他價值300萬的東西去拍賣。賣到100萬加上執行費用就該停了,不能把300萬的東西全部賣光。這條就是那個煞車機制。聽起來理所當然?但如果沒有這條明文規定,執行程序一旦啟動就像一台沒有煞車的機器。法院查封了十件東西,拍賣員按順序一件一件賣,如果沒人喊停,就會全部賣完。這條要求執行法院自己踩煞車:賣得的錢夠了,剩下的立刻停。「夠了」的標準很精確:債權額加上債務人應負擔的執行費用。一毛不多。這是比例原則在強制執行法裡最具體的體現:國家的強制力只能用到剛好夠的程度,多一分就是對債務人財產權的侵害。

法律定性

強制執行法第 72 條為動產拍賣的超額執行禁止規範:當拍賣所得價金足以清償執行債權額及債務人應負擔之費用時,執行法院應即停止拍賣。本條將憲法第 23 條的比例原則具體化為一個可計算的金額門檻,限制國家強制力僅得行使至必要程度。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結果僅供參考

🧮 本條試算

試算要素債權本金(元)利息/遲延利息(元)取得執行名義費用(裁判費等)(元)執行費用(公告費、鑑價費等)(元)

試算結果僅供參考,實際期間受法定中斷/不完成等事由影響,個案請洽專業人士。

🗺 判斷流程

流程圖載入中…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強制執行法 72 條是什麼?

規定拍賣所得足以清償債權與執行費用時應即停止,是超額執行禁止的明文。

Q2法院查封會全部拍掉嗎?

不會。賣到足額(債權本息+執行費用)就應停止,剩餘查封物不得續拍。

Q3什麼叫「足額」?

債權人取得執行名義的費用+債權本金利息+執行費用(公告費、鑑價費等)的總和。

Q4超額拍賣了怎麼辦?

依第 12 條於知悉後 10 日內聲明異議,超額價金扣費後依第 74 條返還債務人。

Q5多個債權人時足額怎麼算?

按全部參與分配債權總額加費用計算,不是只算單一債權人。

Q6債權人能要求多拍一點保險嗎?

不能。法院有義務在足額時停止,債權人無權要求超額執行。

Q7聲明異議時效多久?

知悉後 10 日內,逾期只能走國家賠償,門檻更高。

Q8這條考試重要嗎?

司法官考試高度相關,律師考試中度,是強制執行比例原則的核心考點。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art_72art_50art_74
規範時點拍賣階段(賣得足額即停)查封階段(查封範圍以足額為限)拍賣後(超額價金交付債務人)
保護機制踩煞車停止續拍源頭限制查封數量事後返還超收金額
債務人救濟第 12 條聲明異議第 12 條聲明異議請求返還/不當得利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1 國

🇩🇪 德國ZPO § 803 Abs. 1(Verbot der Überpfändung/超額查封禁止)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

登入或免費註冊,看完整完整內容(更多問答 · 易混淆概念 · 各國規定)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 對照台 0
滑到條文裡的引用,點懸停卡的「對照台」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