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點摘要強制執行法第 73 條規定拍賣終結後書記官須作成拍賣筆錄,載明六項法定事項並由執行拍賣人簽名,作為拍賣程序的法定證明。
Q · 拍賣結束後法院會留下什麼文件?
拍賣筆錄,記六項事項並由拍賣人簽名
依強制執行法第 73 條,拍賣終結後書記官須作成拍賣筆錄,載明六項法定事項:拍賣物種類數量、債權人及債務人、買受人姓名住址與最高價額、拍賣不成立或停止原因、拍賣日時場所、作成筆錄處所及年月日,並由執行拍賣人簽名。這份筆錄是拍賣程序的官方證明,記什麼、漏什麼直接決定你能不能事後挑戰拍賣結果。
法拍結束後,會場上發生的一切會被濃縮成一份文件。這份文件叫拍賣筆錄,由書記官製作,執行拍賣人簽名。六項法定記載事項,每一項都不是形式:拍了什麼東西、誰的東西、誰買了、多少錢、什麼時候在哪裡拍的、拍賣有沒有成立。這份筆錄是整場拍賣的法律存在證明。如果日後有人主張拍賣程序不合法,第一個被翻出來檢查的就是這份文件。它記了什麼、漏了什麼、有沒有簽名,直接決定你能不能在事後挑戰拍賣結果。對買受人來說,筆錄上的記載是你取得所有權的依據之一。對債務人來說,筆錄上的任何瑕疵都是你聲明異議的線索。
拍賣筆錄是強制執行法第 73 條規定,拍賣終結後由書記官製作、執行拍賣人簽名的法定文件,須載明拍賣物、債權人債務人、買受人與最高價額、不成立或停止原因、日時場所及作成處所日期等六項事項,具公文書證明力,為認定拍賣事實與當事人行使救濟權的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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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執行法院的書記官室聲請閱覽或影印。你是當事人(債權人、債務人、買受人)就有閱覽權,帶身分證填聲請單,通常當場或隔天可拿到影本。不需要等法院主動通知,拍賣結束後即可主動聲請,越早拿到越早發現問題,聲明異議的 10 日期限是從知悉起算。
書記官的筆誤可聲請更正(類推民事訴訟法第 232 條裁定更正);但若是實質記載與事實不符,例如拍定價格記載錯誤,涉及拍賣程序本身問題,須依強制執行法第 12 條聲明異議,嚴重時可聲請撤銷拍定。更正筆誤相對快速,實質錯誤一旦過了異議期限就難翻案,拿到筆錄第一件事就是逐字核對。
依強制執行法第 73 條,拍賣筆錄須載明:一、拍賣物之種類、數量、品質及其他應記明事項;二、債權人及債務人;三、買受人姓名、住址及應買之最高價額;四、拍賣不成立或停止時其原因;五、拍賣之日時及場所;六、作成拍賣筆錄之處所及年月日。並應由執行拍賣人簽名。
當事人帶身分證向執行法院書記官室填聲請單閱覽或影印,無須等法院通知,通常當場或隔天取得。
拍賣終結後書記官作成、執行拍賣人簽名的法定文件,載明六項事項,具公文書證明力,是拍賣程序的官方證明。
拍賣物種類數量、債權人債務人、買受人與最高價額、不成立或停止原因、日時場所、作成處所及年月日。
公務員職務上製作之文書推定真正並有較高證據力,認定拍賣事實以筆錄記載為準,要推翻須提反證。
純筆誤類推民訴第 232 條聲請更正;實質與事實不符於知悉後 10 日內依第 12 條聲明異議。
聲請閱覽後逐一比對六項記載是否完整、有無拍賣人簽名,任一缺漏即為主張程序瑕疵的依據。
對記載異議須於知悉後 10 日內依第 12 條聲明,期限從知悉起算,越早閱覽越多準備時間。
聲請閱覽通常免費,影印依各法院規費標準收取少額影印費,攜帶身分證即可辦理。
查封筆錄記查封標的與範圍(第 54 條,查封時作成);拍賣筆錄記拍賣結果(第 73 條,拍賣後作成)。
| 項目 | 拍賣筆錄(§73) | 查封筆錄(§54) | 分配筆錄(§37) |
|---|---|---|---|
| 製作時點 | 拍賣終結後 | 查封時 | 分配時 |
| 製作人 | 書記官作成、執行拍賣人簽名 | 執行人員作成 | 書記官作成 |
| 核心功能 | 證明拍賣程序與拍定結果 | 證明查封標的與範圍 | 證明分配金額與順序 |
| 事後救濟 | 對記載異議依第 12 條,10 日內 | 對查封異議依第 12 條 | 對分配異議依第 39 條 |
拍賣終結後,書記官應作成拍賣筆錄,載明左列事項: 一、拍賣物之種類、數量、品質及其他應記明之事項。 二、債權人及債務人。 三、拍賣之買受人姓名、住址及其應買之最高價額。 四、拍賣不成立或停止時,其原因。 五、拍賣之日、時及場所。 六、作成拍賣筆錄之處所及年、月、日。 前項筆錄,應由執行拍賣人簽名。
拍賣終結後,書記官應作成拍賣筆錄,載明左列事項: 一、拍賣物之種類、數量、品質及其他應記明之事項。 二、債權人及債務人。 三、拍賣之買受人姓名、住址及其應買之最高價額。 四、拍賣不成立或停止時,其原因。 五、拍賣之日時及場所。 六、作成拍賣筆錄之處所及年、月、日。 前項筆錄,應由執行拍賣人簽名。
拍賣終結後,書記官應作成拍賣筆錄,載明左列事項: 一、拍賣物之種類、數量、品質及其他應記明之事項。 二、債權人及債務人。 三、拍賣之買受人姓名、住址及其應買之最高價額。 四、拍賣不成立或停止時,其原因。 五、拍賣之日、時及場所。 六、作成拍賣筆錄之處所及年、月、日。 前項筆錄,應由執行拍賣人簽名。
拍賣終結後,書記官應作成拍賣筆錄,載明左列事項: 一、拍賣物之種類、數量、品質及其他應記明之事項。 二、債權人及債務人。 三、拍賣之買受人姓名、住址及其應買之最高價額。 四、拍賣不成立或停止時,其原因。 五、拍賣之日時及場所。 六、作成拍賣筆錄之處所及年、月、日。 前項筆錄,應由執行拍賣人簽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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