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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關於金錢請求權之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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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節 對於動產之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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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執行法
第 73 條
(拍賣筆錄之製作)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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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約專人解說法規條文
拍賣
終結後,
書記官
應作成拍賣筆錄,載明左列事項: 一、拍賣物之種類、數量、品質及其他應記明之事項。 二、
債權人
及
債務人
。 三、拍賣之買受人姓名、住址及其應買之最高價額。 四、拍賣不成立或停止時,其原因。 五、拍賣之日時及場所。 六、作成拍賣筆錄之處所及年、月、日。
前項筆錄,應由執行拍賣人簽名。
找編章節
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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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關於金錢請求權之執行 §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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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節 參與分配 §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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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節 對於動產之執行 §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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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節 對於不動產之執行 §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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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節 對於船舶及航空器之執行 §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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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節 對於其他財產權之執行 §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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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節 對於公法人財產之執行 §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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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關於物之交付請求權之執行 §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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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關於行為及不行為請求權之執行 §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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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假扣押假處分之執行 §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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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章 附則 §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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