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制執行法 第 73 條(拍賣筆錄之製作)
- 1.拍賣終結後,書記官應作成拍賣筆錄,載明左列事項: 一、拍賣物之種類、數量、品質及其他應記明之事項。 二、債權人及債務人。 三、拍賣之買受人姓名、住址及其應買之最高價額。 四、拍賣不成立或停止時,其原因。 五、拍賣之日時及場所。 六、作成拍賣筆錄之處所及年、月、日。
- 2.前項筆錄,應由執行拍賣人簽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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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強制執行法第 73 條規定拍賣終結後書記官須作成拍賣筆錄,載明六項法定事項並由執行拍賣人簽名,作為拍賣程序的法定證明。
Q · 拍賣結束後法院會留下什麼文件?
依強制執行法第 73 條,拍賣終結後書記官須作成拍賣筆錄,載明六項法定事項:拍賣物種類數量、債權人及債務人、買受人姓名住址與最高價額、拍賣不成立或停止原因、拍賣日時場所、作成筆錄處所及年月日,並由執行拍賣人簽名。這份筆錄是拍賣程序的官方證明,記什麼、漏什麼直接決定你能不能事後挑戰拍賣結果。
白話解讀
法拍結束後,會場上發生的一切會被濃縮成一份文件。這份文件叫拍賣筆錄,由書記官製作,執行拍賣人簽名。六項法定記載事項,每一項都不是形式:拍了什麼東西、誰的東西、誰買了、多少錢、什麼時候在哪裡拍的、拍賣有沒有成立。這份筆錄是整場拍賣的法律存在證明。如果日後有人主張拍賣程序不合法,第一個被翻出來檢查的就是這份文件。它記了什麼、漏了什麼、有沒有簽名,直接決定你能不能在事後挑戰拍賣結果。對買受人來說,筆錄上的記載是你取得所有權的依據之一。對債務人來說,筆錄上的任何瑕疵都是你聲明異議的線索。
法律定性
拍賣筆錄是強制執行法第 73 條規定,拍賣終結後由書記官製作、執行拍賣人簽名的法定文件,須載明拍賣物、債權人債務人、買受人與最高價額、不成立或停止原因、日時場所及作成處所日期等六項事項,具公文書證明力,為認定拍賣事實與當事人行使救濟權的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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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拍賣筆錄要記哪六項?▾
拍賣物種類數量、債權人債務人、買受人與最高價額、不成立或停止原因、日時場所、作成處所及年月日。
Q2拍賣筆錄由誰製作、誰簽名?▾
由書記官作成,由執行拍賣人簽名。未簽名的筆錄有程序瑕疵。
Q3拍賣筆錄什麼時候做?▾
拍賣終結後製作,無法定期限,實務上多於拍賣當日或翌日完成。
Q4怎麼拿到拍賣筆錄?▾
當事人帶身分證向執行法院書記官室聲請閱覽或影印,通常當場或隔天取得。
Q5筆錄記載有誤怎麼辦?▾
筆誤可聲請更正;實質與事實不符應於知悉後 10 日內依第 12 條聲明異議。
Q6拍賣筆錄有什麼法律效力?▾
具公文書證明力(民事訴訟法第 355 條),認定拍賣事實以筆錄記載為準。
Q7筆錄漏記某一項能挑戰拍賣嗎?▾
六項任一缺漏或拍賣人未簽名,都可作為主張程序瑕疵、聲明異議的切入點。
Q8買受人為什麼要看拍賣筆錄?▾
筆錄記載是取得所有權的依據之一,過戶登記時地政機關會審查,記錯可能卡關。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項目 | 拍賣筆錄(§73) | 查封筆錄(§54) | 分配筆錄(§37) |
|---|---|---|---|
| 製作時點 | 拍賣終結後 | 查封時 | 分配時 |
| 製作人 | 書記官作成、執行拍賣人簽名 | 執行人員作成 | 書記官作成 |
| 核心功能 | 證明拍賣程序與拍定結果 | 證明查封標的與範圍 | 證明分配金額與順序 |
| 事後救濟 | 對記載異議依第 12 條,10 日內 | 對查封異議依第 12 條 | 對分配異議依第 39 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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