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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強制執行法 第 73 條(拍賣筆錄之製作)

  1. 1.拍賣終結後,書記官應作成拍賣筆錄,載明左列事項: 一、拍賣物之種類、數量、品質及其他應記明之事項。 二、債權人債務人。 三、拍賣之買受人姓名、住址及其應買之最高價額。 四、拍賣不成立或停止時,其原因。 五、拍賣之日時及場所。 六、作成拍賣筆錄之處所及年、月、日。
  2. 2.前項筆錄,應由執行拍賣人簽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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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強制執行法第 73 條規定拍賣終結後書記官須作成拍賣筆錄,載明六項法定事項並由執行拍賣人簽名,作為拍賣程序的法定證明。

Q · 拍賣結束後法院會留下什麼文件?

依強制執行法第 73 條,拍賣終結後書記官須作成拍賣筆錄,載明六項法定事項:拍賣物種類數量、債權人及債務人、買受人姓名住址與最高價額、拍賣不成立或停止原因、拍賣日時場所、作成筆錄處所及年月日,並由執行拍賣人簽名。這份筆錄是拍賣程序的官方證明,記什麼、漏什麼直接決定你能不能事後挑戰拍賣結果。

白話解讀

法拍結束後,會場上發生的一切會被濃縮成一份文件。這份文件叫拍賣筆錄,由書記官製作,執行拍賣人簽名。六項法定記載事項,每一項都不是形式:拍了什麼東西、誰的東西、誰買了、多少錢、什麼時候在哪裡拍的、拍賣有沒有成立。這份筆錄是整場拍賣的法律存在證明。如果日後有人主張拍賣程序不合法,第一個被翻出來檢查的就是這份文件。它記了什麼、漏了什麼、有沒有簽名,直接決定你能不能在事後挑戰拍賣結果。對買受人來說,筆錄上的記載是你取得所有權的依據之一。對債務人來說,筆錄上的任何瑕疵都是你聲明異議的線索。

法律定性

拍賣筆錄是強制執行法第 73 條規定,拍賣終結後由書記官製作、執行拍賣人簽名的法定文件,須載明拍賣物、債權人債務人、買受人與最高價額、不成立或停止原因、日時場所及作成處所日期等六項事項,具公文書證明力,為認定拍賣事實與當事人行使救濟權的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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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拍賣筆錄要記哪六項?

拍賣物種類數量、債權人債務人、買受人與最高價額、不成立或停止原因、日時場所、作成處所及年月日。

Q2拍賣筆錄由誰製作、誰簽名?

由書記官作成,由執行拍賣人簽名。未簽名的筆錄有程序瑕疵。

Q3拍賣筆錄什麼時候做?

拍賣終結後製作,無法定期限,實務上多於拍賣當日或翌日完成。

Q4怎麼拿到拍賣筆錄?

當事人帶身分證向執行法院書記官室聲請閱覽或影印,通常當場或隔天取得。

Q5筆錄記載有誤怎麼辦?

筆誤可聲請更正;實質與事實不符應於知悉後 10 日內依第 12 條聲明異議。

Q6拍賣筆錄有什麼法律效力?

具公文書證明力(民事訴訟法第 355 條),認定拍賣事實以筆錄記載為準。

Q7筆錄漏記某一項能挑戰拍賣嗎?

六項任一缺漏或拍賣人未簽名,都可作為主張程序瑕疵、聲明異議的切入點。

Q8買受人為什麼要看拍賣筆錄?

筆錄記載是取得所有權的依據之一,過戶登記時地政機關會審查,記錯可能卡關。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項目拍賣筆錄(§73)查封筆錄(§54)分配筆錄(§37)
製作時點拍賣終結後查封時分配時
製作人書記官作成、執行拍賣人簽名執行人員作成書記官作成
核心功能證明拍賣程序與拍定結果證明查封標的與範圍證明分配金額與順序
事後救濟對記載異議依第 12 條,10 日內對查封異議依第 12 條對分配異議依第 3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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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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