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而未為宣告,或忽視假執行或免為假執行之聲請者,準用第二百三十三條之規定。
重點摘要法院漏判假執行或忽視免為假執行聲請,當事人可於判決送達20日內準用民訴第233條聲請補充判決,比上訴更快。
Q · 判決書漏寫假執行宣告,怎麼補救?
20天內聲請補充判決,比上訴快十倍
依民事訴訟法第394條準用第233條,法院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卻漏寫、或忽視當事人假執行(含免為假執行的反擔保)聲請時,當事人可在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原承審法院聲請補充判決。逾期就只能走上訴這條又慢又貴的路。92年修法後,敗訴方聲請免為假執行被忽略也適用本條。
贏了官司只是第一步。很多人以為判決書拿到就能立刻執行對方財產,但實際上不行。民事判決除非是特定類型(薪資、扶養費等法院必須依職權宣告假執行),或是你有主動聲請假執行,否則對方一上訴,你的勝訴判決就變成一張等了一年才能動的紙。這條文處理的是一個很具體的坑:法院應該宣告假執行(例如法定該宣告的薪資案),卻忘了寫在判決主文裡。或者你明明聲請了假執行,法官卻沒處理。92年修法後,就算你是敗訴一方聲請「免為假執行」(繳反擔保金阻止對方執行)被忽略,也適用這條。20天內聲請補充判決,法院就要補上。錯過這20天,你只能走上訴這條又慢又貴的路。
民事訴訟法第394條為補充判決的特別規定,處理法院在判決中遺漏假執行相關裁判的救濟。當法院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而未宣告,或忽視當事人提出的假執行、免為假執行之聲請時,準用第233條,由當事人於法定期間內聲請原審法院補充判決,避免遺漏事項必須透過上訴才能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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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常見原因是法官判決時同時處理多個爭點,寫主文時遺漏。薪資、扶養費、退休金等依第389條『應依職權宣告』的案件最常被漏。其次是兩造互提不同聲請,法官只處理了一個。律師圈慣例是判決下來第一件事掃主文每一行,確認聲請的都有回應、該依職權的都有宣告。
從判決正本送達你手中的隔天起算,20天內要送達原承審法院。中間週六日和國定假日都算在內,但第20天剛好是假日可順延到下一個上班日。實務上建議至少提前3天完成送件並保留收件證明,不要等到最後一天。
可於判決送達20日內準用民訴第233條,向原審法院聲請補充判決,把遺漏的假執行裁判補上。
針對法院漏判假執行相關事項的特別救濟,由原審法院就遺漏部分補行判決,不必走上訴。
敗訴被告提供反擔保金,使對方在判決確定前不得對其財產為假執行的對稱權利。
薪資、扶養費、退休金等第389條列舉的給付訴訟,法院本應主動宣告,最常被漏寫。
對照主文確認遺漏 → 算20日期限 → 撰寫聲請狀指明漏判事項 → 遞原承審法院並留收件證明。
自判決送達翌日起算,假日計入,末日遇假日順延至次一上班日,建議提前3天送件。
補充判決就遺漏事項裁判,原則不另徵裁判費,遠低於上訴依上訴利益計徵的成本。
比對判決主文與卷內聲請狀、依職權應宣告的法定情形即可,遺漏屬主文記載問題不需另行舉證。
補充判決由原審處理、快、原則免費,但限假執行遺漏事項;上訴範圍廣但慢且要繳裁判費。
更正是修正顯然錯誤(誤寫誤算),補充判決是補上漏未裁判的事項,兩者性質不同。
| 比較面向 | supplementary_judgment | appeal |
|---|---|---|
| 處理法院 | 原承審法院 | 上級審法院 |
| 期間 | 送達後20日內 | 送達後20日內(上訴期間) |
| 速度 | 數週內可結 | 分案排庭常需數月 |
| 費用 | 原則不另徵裁判費 | 依上訴利益徵裁判費 |
| 適用範圍 | 限假執行相關遺漏事項 | 全部不服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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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訴及其他聲明或陳述,得以言詞為之。
法院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而未為宣告或忽視假執行之聲請者,準用第二百三十三條之規定。
法院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而未為宣告或忽視假執行之聲請者,準用第二百三十三條之規定。
法院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而未為宣告,或忽視假執行或免為假執行之聲請者,準用第二百三十三條之規定。
立法理由法院忽視原告假執行之聲請者,依原條文規定,準用第二百三十三條之規定;至忽視被告免為假執行之聲請者,則不在得聲請補充判決之列(最高法院六十三年台抗字第二七五號判例)。原條文於兩造利益之保護,有失均衡,爰增訂法院忽視免為假執行之聲請者,亦準用第二百三十三條之規定。即法院就第三百八十九條、第三百九十條或第三百九十二條之裁判有脫漏者,均有本條規定之適用。至第三百九十一條乃係有關宣告不准假執行或駁回原告假執行聲請之規定,就有關第三百九十一條之裁判如許聲請補充判決,則必需變更原判決之假執行宣告,與補充判決之意旨不合,自不在得聲請補充判決之列。
起訴及其他聲明或陳述,得以言詞為之。
法院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而未為宣告或忽視假執行之聲請者,準用第二百三十三條之規定。
法院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而未為宣告或忽視假執行之聲請者,準用第二百三十三條之規定。
法院忽視原告假執行之聲請者,依原條文規定,準用第二百三十三條之規定;至忽視被告免為假執行之聲請者,則不在得聲請補充判決之列(最高法院六十三年台抗字第二七五號判例)。原條文於兩造利益之保護,有失均衡,爰增訂法院忽視免為假執行之聲請者,亦準用第二百三十三條之規定。即法院就第三百八十九條、第三百九十條或第三百九十二條之裁判有脫漏者,均有本條規定之適用。至第三百九十一條乃係有關宣告不准假執行或駁回原告假執行聲請之規定,就有關第三百九十一條之裁判如許聲請補充判決,則必需變更原判決之假執行宣告,與補充判決之意旨不合,自不在得聲請補充判決之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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