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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394補充假執行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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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而未為宣告,或忽視假執行或免為假執行之聲請者,準用第二百三十三條之規定。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法院漏判假執行或忽視免為假執行聲請,當事人可於判決送達20日內準用民訴第233條聲請補充判決,比上訴更快。

Q · 判決書漏寫假執行宣告,怎麼補救?

20天內聲請補充判決,比上訴快十倍

依民事訴訟法第394條準用第233條,法院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卻漏寫、或忽視當事人假執行(含免為假執行的反擔保)聲請時,當事人可在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原承審法院聲請補充判決。逾期就只能走上訴這條又慢又貴的路。92年修法後,敗訴方聲請免為假執行被忽略也適用本條。

白話解讀

贏了官司只是第一步。很多人以為判決書拿到就能立刻執行對方財產,但實際上不行。民事判決除非是特定類型(薪資、扶養費等法院必須依職權宣告假執行),或是你有主動聲請假執行,否則對方一上訴,你的勝訴判決就變成一張等了一年才能動的紙。這條文處理的是一個很具體的坑:法院應該宣告假執行(例如法定該宣告的薪資案),卻忘了寫在判決主文裡。或者你明明聲請了假執行,法官卻沒處理。92年修法後,就算你是敗訴一方聲請「免為假執行」(繳反擔保金阻止對方執行)被忽略,也適用這條。20天內聲請補充判決,法院就要補上。錯過這20天,你只能走上訴這條又慢又貴的路。

法律定性

民事訴訟法第394條為補充判決的特別規定,處理法院在判決中遺漏假執行相關裁判的救濟。當法院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而未宣告,或忽視當事人提出的假執行、免為假執行之聲請時,準用第233條,由當事人於法定期間內聲請原審法院補充判決,避免遺漏事項必須透過上訴才能救濟。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法官到底為什麼會漏寫假執行宣告?

最常見原因是法官判決時同時處理多個爭點,寫主文時遺漏。薪資、扶養費、退休金等依第389條『應依職權宣告』的案件最常被漏。其次是兩造互提不同聲請,法官只處理了一個。律師圈慣例是判決下來第一件事掃主文每一行,確認聲請的都有回應、該依職權的都有宣告。

Q220天怎麼算,包含假日嗎?

從判決正本送達你手中的隔天起算,20天內要送達原承審法院。中間週六日和國定假日都算在內,但第20天剛好是假日可順延到下一個上班日。實務上建議至少提前3天完成送件並保留收件證明,不要等到最後一天。

Q3判決書漏寫假執行宣告怎麼辦?

可於判決送達20日內準用民訴第233條,向原審法院聲請補充判決,把遺漏的假執行裁判補上。

Q4民訴394條的補充判決是什麼?

針對法院漏判假執行相關事項的特別救濟,由原審法院就遺漏部分補行判決,不必走上訴。

Q5什麼叫免為假執行?

敗訴被告提供反擔保金,使對方在判決確定前不得對其財產為假執行的對稱權利。

Q6哪些案件法院要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薪資、扶養費、退休金等第389條列舉的給付訴訟,法院本應主動宣告,最常被漏寫。

Q7補充判決怎麼聲請?

對照主文確認遺漏 → 算20日期限 → 撰寫聲請狀指明漏判事項 → 遞原承審法院並留收件證明。

Q820天期限怎麼算?

自判決送達翌日起算,假日計入,末日遇假日順延至次一上班日,建議提前3天送件。

Q9聲請補充判決要花多少錢?

補充判決就遺漏事項裁判,原則不另徵裁判費,遠低於上訴依上訴利益計徵的成本。

Q10怎麼證明法院漏判?

比對判決主文與卷內聲請狀、依職權應宣告的法定情形即可,遺漏屬主文記載問題不需另行舉證。

Q11補充判決 vs 上訴哪個有利?

補充判決由原審處理、快、原則免費,但限假執行遺漏事項;上訴範圍廣但慢且要繳裁判費。

Q12補充判決 vs 判決更正差在哪?

更正是修正顯然錯誤(誤寫誤算),補充判決是補上漏未裁判的事項,兩者性質不同。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supplementary_judgmentappeal
處理法院原承審法院上級審法院
期間送達後20日內送達後20日內(上訴期間)
速度數週內可結分案排庭常需數月
費用原則不另徵裁判費依上訴利益徵裁判費
適用範圍限假執行相關遺漏事項全部不服事項

supplementary_judgment

處理法院
原承審法院
期間
送達後20日內
速度
數週內可結
費用
原則不另徵裁判費
適用範圍
限假執行相關遺漏事項

appeal

處理法院
上級審法院
期間
送達後20日內(上訴期間)
速度
分案排庭常需數月
費用
依上訴利益徵裁判費
適用範圍
全部不服事項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4

日本民事訴訟法第259条(仮執行の宣言)・第258条(裁判の脱漏/追加判決)
韓國민사소송법 제213조(가집행의 선고)·제212조(재판의 누락·추가판결)
德國ZPO § 716(Ergänzung des Urteils wegen vorläufiger Vollstreckbarkeit)/ § 321(Urteilsergänzung)
法國Code de procédure civile art. 463(omission de statuer)/ art. 514(exécution provisoire)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立法沿革 4

(0190913 制定)

起訴及其他聲明或陳述,得以言詞為之。

(0231219 制定)

法院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而未為宣告或忽視假執行之聲請者,準用第二百三十三條之規定。

(0570109 全文修正)

法院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而未為宣告或忽視假執行之聲請者,準用第二百三十三條之規定。

(0920114 修正)

法院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而未為宣告,或忽視假執行或免為假執行之聲請者,準用第二百三十三條之規定。

立法理由法院忽視原告假執行之聲請者,依原條文規定,準用第二百三十三條之規定;至忽視被告免為假執行之聲請者,則不在得聲請補充判決之列(最高法院六十三年台抗字第二七五號判例)。原條文於兩造利益之保護,有失均衡,爰增訂法院忽視免為假執行之聲請者,亦準用第二百三十三條之規定。即法院就第三百八十九條、第三百九十條或第三百九十二條之裁判有脫漏者,均有本條規定之適用。至第三百九十一條乃係有關宣告不准假執行或駁回原告假執行聲請之規定,就有關第三百九十一條之裁判如許聲請補充判決,則必需變更原判決之假執行宣告,與補充判決之意旨不合,自不在得聲請補充判決之列。

(0190913 制定)

起訴及其他聲明或陳述,得以言詞為之。

(0231219 制定)

法院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而未為宣告或忽視假執行之聲請者,準用第二百三十三條之規定。

(0570109 全文修正)

法院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而未為宣告或忽視假執行之聲請者,準用第二百三十三條之規定。

(0920114 修正)

法院忽視原告假執行之聲請者,依原條文規定,準用第二百三十三條之規定;至忽視被告免為假執行之聲請者,則不在得聲請補充判決之列(最高法院六十三年台抗字第二七五號判例)。原條文於兩造利益之保護,有失均衡,爰增訂法院忽視免為假執行之聲請者,亦準用第二百三十三條之規定。即法院就第三百八十九條、第三百九十條或第三百九十二條之裁判有脫漏者,均有本條規定之適用。至第三百九十一條乃係有關宣告不准假執行或駁回原告假執行聲請之規定,就有關第三百九十一條之裁判如許聲請補充判決,則必需變更原判決之假執行宣告,與補充判決之意旨不合,自不在得聲請補充判決之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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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民事訴訟法第 394 條規定:「法院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而未為宣告,或忽視假執行或免為假執行之聲請者,準用第二百三十三條之規定。」(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民事訴訟法第 39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民事訴訟法第 394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92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