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 第 394 條(補充假執行判決)
法院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而未為宣告,或忽視假執行或免為假執行之聲請者,準用第二百三十三條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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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法院漏判假執行或忽視免為假執行聲請,當事人可於判決送達20日內準用民訴第233條聲請補充判決,比上訴更快。
Q · 判決書漏寫假執行宣告,怎麼補救?
依民事訴訟法第394條準用第233條,法院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卻漏寫、或忽視當事人假執行(含免為假執行的反擔保)聲請時,當事人可在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原承審法院聲請補充判決。逾期就只能走上訴這條又慢又貴的路。92年修法後,敗訴方聲請免為假執行被忽略也適用本條。
白話解讀
贏了官司只是第一步。很多人以為判決書拿到就能立刻執行對方財產,但實際上不行。民事判決除非是特定類型(薪資、扶養費等法院必須依職權宣告假執行),或是你有主動聲請假執行,否則對方一上訴,你的勝訴判決就變成一張等了一年才能動的紙。這條文處理的是一個很具體的坑:法院應該宣告假執行(例如法定該宣告的薪資案),卻忘了寫在判決主文裡。或者你明明聲請了假執行,法官卻沒處理。92年修法後,就算你是敗訴一方聲請「免為假執行」(繳反擔保金阻止對方執行)被忽略,也適用這條。20天內聲請補充判決,法院就要補上。錯過這20天,你只能走上訴這條又慢又貴的路。
法律定性
民事訴訟法第394條為補充判決的特別規定,處理法院在判決中遺漏假執行相關裁判的救濟。當法院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而未宣告,或忽視當事人提出的假執行、免為假執行之聲請時,準用第233條,由當事人於法定期間內聲請原審法院補充判決,避免遺漏事項必須透過上訴才能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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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法官到底為什麼會漏寫假執行宣告?▾
最常見原因是法官判決時同時處理多個爭點,寫主文時遺漏。薪資、扶養費、退休金等依第389條『應依職權宣告』的案件最常被漏。其次是兩造互提不同聲請,法官只處理了一個。律師圈慣例是判決下來第一件事掃主文每一行,確認聲請的都有回應、該依職權的都有宣告。
Q220天怎麼算,包含假日嗎?▾
從判決正本送達你手中的隔天起算,20天內要送達原承審法院。中間週六日和國定假日都算在內,但第20天剛好是假日可順延到下一個上班日。實務上建議至少提前3天完成送件並保留收件證明,不要等到最後一天。
Q3判決書漏寫假執行宣告怎麼辦?▾
可於判決送達20日內準用民訴第233條,向原審法院聲請補充判決,把遺漏的假執行裁判補上。
Q4民訴394條的補充判決是什麼?▾
針對法院漏判假執行相關事項的特別救濟,由原審法院就遺漏部分補行判決,不必走上訴。
Q5什麼叫免為假執行?▾
敗訴被告提供反擔保金,使對方在判決確定前不得對其財產為假執行的對稱權利。
Q6哪些案件法院要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薪資、扶養費、退休金等第389條列舉的給付訴訟,法院本應主動宣告,最常被漏寫。
Q7補充判決怎麼聲請?▾
對照主文確認遺漏 → 算20日期限 → 撰寫聲請狀指明漏判事項 → 遞原承審法院並留收件證明。
Q820天期限怎麼算?▾
自判決送達翌日起算,假日計入,末日遇假日順延至次一上班日,建議提前3天送件。
Q9聲請補充判決要花多少錢?▾
補充判決就遺漏事項裁判,原則不另徵裁判費,遠低於上訴依上訴利益計徵的成本。
Q10怎麼證明法院漏判?▾
比對判決主文與卷內聲請狀、依職權應宣告的法定情形即可,遺漏屬主文記載問題不需另行舉證。
Q11補充判決 vs 上訴哪個有利?▾
補充判決由原審處理、快、原則免費,但限假執行遺漏事項;上訴範圍廣但慢且要繳裁判費。
Q12補充判決 vs 判決更正差在哪?▾
更正是修正顯然錯誤(誤寫誤算),補充判決是補上漏未裁判的事項,兩者性質不同。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supplementary_judgment | appeal |
|---|---|---|
| 處理法院 | 原承審法院 | 上級審法院 |
| 期間 | 送達後20日內 | 送達後20日內(上訴期間) |
| 速度 | 數週內可結 | 分案排庭常需數月 |
| 費用 | 原則不另徵裁判費 | 依上訴利益徵裁判費 |
| 適用範圍 | 限假執行相關遺漏事項 | 全部不服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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