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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6 分鐘6 分鐘6 分

民事訴訟法 第 394 條(補充假執行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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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而未為宣告,或忽視假執行或免為假執行之聲請者,準用第二百三十三條之規定。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法院漏判假執行或忽視免為假執行聲請,當事人可於判決送達20日內準用民訴第233條聲請補充判決,比上訴更快。

Q · 判決書漏寫假執行宣告,怎麼補救?

20天內聲請補充判決,比上訴快十倍

依民事訴訟法第394條準用第233條,法院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卻漏寫、或忽視當事人假執行(含免為假執行的反擔保)聲請時,當事人可在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原承審法院聲請補充判決。逾期就只能走上訴這條又慢又貴的路。92年修法後,敗訴方聲請免為假執行被忽略也適用本條。

深度解讀

贏了官司只是第一步。很多人以為判決書拿到就能立刻執行對方財產,但實際上不行。民事判決除非是特定類型(薪資、扶養費等法院必須依職權宣告假執行),或是你有主動聲請假執行,否則對方一上訴,你的勝訴判決就變成一張等了一年才能動的紙。這條文處理的是一個很具體的坑:法院應該宣告假執行(例如法定該宣告的薪資案),卻忘了寫在判決主文裡。或者你明明聲請了假執行,法官卻沒處理。92年修法後,就算你是敗訴一方聲請「免為假執行」(繳反擔保金阻止對方執行)被忽略,也適用這條。20天內聲請補充判決,法院就要補上。錯過這20天,你只能走上訴這條又慢又貴的路。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4 國規定對照

立法沿革 4 版

本條有 4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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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民事訴訟法第 394 條規定:「法院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而未為宣告,或忽視假執行或免為假執行之聲請者,準用第二百三十三條之規定。」(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民事訴訟法第 39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民事訴訟法第 394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92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