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 第 356 條(文書之證據力-外國公文書)
外國之公文書,其真偽由法院審酌情形斷定之。但經駐在該國之中華民國大使、公使、領事或其他機構證明者,推定為真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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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 356 條規定,外國公文書真偽原則由法院審酌判斷,但經我國駐外大使、領事或其他機構認證者,推定為真正,舉證責任隨之翻轉到對方。
Q · 國外拿到的公文書,在台灣法院能直接用嗎?
依民事訴訟法第 356 條,外國公文書可以提到台灣法院,但不像本國公文書當然推定為真正——真偽原則上由法官審酌個案情形自行判斷。對方一句「我質疑這份文書真實性」,你就得設法證明它是真的。但只要事先拿去我國駐當地的大使、公使、領事或其他機構(如台北經濟文化辦事處)認證蓋章,法律效果立刻升級為「推定為真正」,舉證責任翻轉到質疑的一方。
白話解讀
你在美國法院拿到的離婚判決、在日本公證處做的遺囑認證、在越南政府核發的出生證明,帶回台灣之後,法律地位歸零。不像台灣的公文書自動推定為真正,外國公文書在台灣法庭上沒有任何光環,法官要自己判斷它是真是假。對方律師只要一句「我質疑這份文書的真實性」,你就得開始費力證明。但有一條快速通道:拿去我國駐當地的大使館、代表處、辦事處蓋個章。認證完畢,法律效果直接升級為「推定真正」,舉證責任瞬間翻轉到對方身上。同一份文件,有沒有那個章,決定了你在法庭上是攻方還是守方。
法律定性
民事訴訟法第 356 條是書證證據力的國際延伸規範:外國公文書的真偽,原則上由法院審酌個案情形自行判斷,不享有本國公文書當然推定為真正的待遇;但若經中華民國駐當地的大使、公使、領事或其他機構證明,即推定為真正,舉證責任轉由質疑文書真實性的一方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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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外國公文書在台灣法院有效嗎?▾
可以提出,但不當然推定為真正。未認證者真偽由法官審酌判斷;經我國駐外館處認證後才推定為真正。
Q2國外的離婚證書帶回台灣要認證嗎?▾
進法庭使用建議認證。戶政登記各機關標準不一,但一旦涉訟,未認證的外國文書對方一質疑你就得自證真偽。
Q3駐外館處文書認證要多久?▾
一般約 3 到 7 個工作天,依各駐外機構而定,部分可郵寄辦理但時間更長。
Q4認證和翻譯是同一件事嗎?▾
不是。認證處理文書真偽(確實是某國官方發的),翻譯處理語言。兩者缺一不可,解決的是不同問題。
Q5沒認證的外國文書能當證據嗎?▾
能呈上,但只是法官自由心證的參考。對方一質疑真實性,你就得負擔證明文書為真的責任。
Q6外國公文書認證費用多少?▾
依各駐外機構收費標準,通常在新台幣數百元至數千元之間。
Q7認證後對方還能推翻嗎?▾
推定為真正不等於不可推翻。對方若有具體事證顯示文書偽造,仍可舉證推翻,只是舉證責任在對方。
Q8哪些單位可以辦外國文書認證?▾
我國駐在該國的大使、公使、領事,或其他機構(如台北經濟文化辦事處、代表處)。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項目 | 未經認證的外國公文書 | 經駐外機構認證的外國公文書 |
|---|---|---|
| 舉證責任 | 由提出方證明文書為真 | 推定為真正,由質疑方舉證推翻 |
| 法官態度 | 審酌個案情形自由判斷真偽 | 原則上接受其形式真正 |
| 處理問題 | — | 僅處理形式真正(確為該機關所發),不保證內容實質正確 |
| 對方攻擊空間 | 一句質疑即生效,迫使你補證 | 須提出具體偽造事證才能動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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