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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356文書之證據力-外國公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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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之公文書,其真偽由法院審酌情形斷定之。但經駐在該國之中華民國大使、公使、領事或其他機構證明者,推定為真正。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 356 條規定,外國公文書真偽原則由法院審酌判斷,但經我國駐外大使、領事或其他機構認證者,推定為真正,舉證責任隨之翻轉到對方。

Q · 國外拿到的公文書,在台灣法院能直接用嗎?

能呈上,但經駐外館處認證才推定為真正

依民事訴訟法第 356 條,外國公文書可以提到台灣法院,但不像本國公文書當然推定為真正——真偽原則上由法官審酌個案情形自行判斷。對方一句「我質疑這份文書真實性」,你就得設法證明它是真的。但只要事先拿去我國駐當地的大使、公使、領事或其他機構(如台北經濟文化辦事處)認證蓋章,法律效果立刻升級為「推定為真正」,舉證責任翻轉到質疑的一方。

白話解讀

你在美國法院拿到的離婚判決、在日本公證處做的遺囑認證、在越南政府核發的出生證明,帶回台灣之後,法律地位歸零。不像台灣的公文書自動推定為真正,外國公文書在台灣法庭上沒有任何光環,法官要自己判斷它是真是假。對方律師只要一句「我質疑這份文書的真實性」,你就得開始費力證明。但有一條快速通道:拿去我國駐當地的大使館、代表處、辦事處蓋個章。認證完畢,法律效果直接升級為「推定真正」,舉證責任瞬間翻轉到對方身上。同一份文件,有沒有那個章,決定了你在法庭上是攻方還是守方。

法律定性

民事訴訟法第 356 條是書證證據力的國際延伸規範:外國公文書的真偽,原則上由法院審酌個案情形自行判斷,不享有本國公文書當然推定為真正的待遇;但若經中華民國駐當地的大使、公使、領事或其他機構證明,即推定為真正,舉證責任轉由質疑文書真實性的一方承擔。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我在國外的結婚證書帶回台灣,不去認證也能用嗎?

能不能用要看場合。去戶政事務所登記,承辦人員可能直接看原本就受理(各機關標準不同)。但如果進了法庭,沒有認證的外國結婚證書就只是一份法官自由心證的參考,對方一質疑你就得費力證明真偽。建議在結婚登記國當地就把認證辦了,日後萬一有離婚、繼承問題需要上法庭,不用千里迢迢回去補辦。

Q2駐外機構認證要多久?費用多少?

一般文書認證通常 3 到 7 個工作天,規費依各駐外機構收費標準,通常在新台幣數百元至數千元之間。部分機構可郵寄辦理但時間更長。有些國家的文書需要先經過該國外交部的驗證(apostille 或 authentication),然後才能到我國駐外機構認證,這個前置步驟很多人不知道,到了現場才發現還要再跑一趟該國外交部。

Q3民事訴訟法 356 條是什麼?

規範外國公文書在台灣法庭的證據力:原則由法官判斷真偽,經駐外機構認證才推定為真正。

Q4什麼是外國公文書的「推定為真正」?

法律先假定文書形式真實,質疑的一方若要否認,必須自己舉證推翻,舉證辛苦轉到對方。

Q5形式真正和實質真正差在哪?

形式真正是確認文書確為該機關所發;實質真正是內容是否正確。認證只解決形式問題。

Q6駐外機構認證是什麼?

我國駐在該國的大使、公使、領事或其他機構(如台北經濟文化辦事處)就文書真實性所為的證明。

Q7外國公文書怎麼認證?

取得文書 → 確認是否需先經該國外交部驗證 → 我國駐外機構認證 → 中文翻譯 → 法庭援引 356 但書主張。

Q8認證要準備什麼文件?

文書正本、身分證明,部分國家需先取得該國外交部驗證或 apostille 後才能送我國駐外機構。

Q9認證費用和時間多少?

一般 3 到 7 個工作天,規費依各駐外機構標準,約新台幣數百到數千元,郵寄辦理時間更長。

Q10認證後怎麼在法庭主張推定真正?

提出文書時明確向法官表示已經駐外機構認證,援引民事訴訟法第 356 條但書,請求推定為真正。

Q11認證 vs 翻譯差在哪?

認證處理文書真偽(是否為某國官方所發),翻譯處理語言。兩者缺一不可,解決的是不同問題。

Q12外國公文書 vs 本國公文書證據力差在哪?

本國公文書當然推定為真正;外國公文書沒有這光環,未認證前真偽由法官審酌判斷。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項目未經認證的外國公文書經駐外機構認證的外國公文書
舉證責任由提出方證明文書為真推定為真正,由質疑方舉證推翻
法官態度審酌個案情形自由判斷真偽原則上接受其形式真正
處理問題僅處理形式真正(確為該機關所發),不保證內容實質正確
對方攻擊空間一句質疑即生效,迫使你補證須提出具體偽造事證才能動搖

未經認證的外國公文書

舉證責任
由提出方證明文書為真
法官態度
審酌個案情形自由判斷真偽
處理問題
對方攻擊空間
一句質疑即生效,迫使你補證

經駐外機構認證的外國公文書

舉證責任
推定為真正,由質疑方舉證推翻
法官態度
原則上接受其形式真正
處理問題
僅處理形式真正(確為該機關所發),不保證內容實質正確
對方攻擊空間
須提出具體偽造事證才能動搖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5

日本民事訴訟法 第228条(文書の真正の推定)
韓國민사소송법 제356조(공문서의 진정의 추정)
中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16条(域外形成证据的公证认证)
德國ZPO § 438(Beweiskraft ausländischer öffentlicher Urkunden)
美國Federal Rules of Evidence Rule 902(3)(Foreign Public Documents)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立法沿革 4

(0190913 制定)

聲請勘驗,應表明勘驗之標的物及應勘驗之事項。

(0231219 制定)

外國之公文書,其真偽由法院審酌情形斷定之。但經駐在該國之中華民國大使、公使或領事證明者,推定為真正。

(0570109 全文修正)

外國之公文書,其真偽由法院審酌情形斷定之。但經駐在該國之中華民國大使、公使或領事證明者,推定為真正。

(0890115 修正)

外國之公文書,其真偽由法院審酌情形斷定之。但經駐在該國之中華民國大使、公使、領事或其他機構證明者,推定為真正。

立法理由本條但書規定外國之公文書經我國駐外使領人員,亦即經我國駐外代表證明者,推定為真正;為配合我國駐外代表不限於使領人員之實際狀況,爰增訂其他駐外機構亦得就外國之公文書為證明之規定,俾資因應實際需要。

(0190913 制定)

聲請勘驗,應表明勘驗之標的物及應勘驗之事項。

(0231219 制定)

外國之公文書,其真偽由法院審酌情形斷定之。但經駐在該國之中華民國大使、公使或領事證明者,推定為真正。

(0570109 全文修正)

外國之公文書,其真偽由法院審酌情形斷定之。但經駐在該國之中華民國大使、公使或領事證明者,推定為真正。

(0890115 修正)

本條但書規定外國之公文書經我國駐外使領人員,亦即經我國駐外代表證明者,推定為真正;為配合我國駐外代表不限於使領人員之實際狀況,爰增訂其他駐外機構亦得就外國之公文書為證明之規定,俾資因應實際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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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民事訴訟法第 356 條規定:「外國之公文書,其真偽由法院審酌情形斷定之。但經駐在該國之中華民國大使、公使、領事或其他機構證明者…」(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民事訴訟法第 35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民事訴訟法第 356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89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