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 第 356 條(文書之證據力-外國公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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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 356 條規定,外國公文書真偽原則由法院審酌判斷,但經我國駐外大使、領事或其他機構認證者,推定為真正,舉證責任隨之翻轉到對方。
Q · 國外拿到的公文書,在台灣法院能直接用嗎?
能呈上,但經駐外館處認證才推定為真正
依民事訴訟法第 356 條,外國公文書可以提到台灣法院,但不像本國公文書當然推定為真正——真偽原則上由法官審酌個案情形自行判斷。對方一句「我質疑這份文書真實性」,你就得設法證明它是真的。但只要事先拿去我國駐當地的大使、公使、領事或其他機構(如台北經濟文化辦事處)認證蓋章,法律效果立刻升級為「推定為真正」,舉證責任翻轉到質疑的一方。
深度解讀
你在美國法院拿到的離婚判決、在日本公證處做的遺囑認證、在越南政府核發的出生證明,帶回台灣之後,法律地位歸零。不像台灣的公文書自動推定為真正,外國公文書在台灣法庭上沒有任何光環,法官要自己判斷它是真是假。對方律師只要一句「我質疑這份文書的真實性」,你就得開始費力證明。但有一條快速通道:拿去我國駐當地的大使館、代表處、辦事處蓋個章。認證完畢,法律效果直接升級為「推定真正」,舉證責任瞬間翻轉到對方身上。同一份文件,有沒有那個章,決定了你在法庭上是攻方還是守方。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5 國規定對照
立法沿革 4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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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條有 4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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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