募資優惠高壓場景的精準對話美國法庭詰辯學院 NITA 教官的溝通實戰心理學把最高壓房間裡的詰問與提問邏輯,變成你日常對話的工具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6 分鐘6 分鐘6 分

民事訴訟法 第 356 條(文書之證據力-外國公文書)

快速跳轉

外國之公文書,其真偽由法院審酌情形斷定之。但經駐在該國之中華民國大使、公使、領事或其他機構證明者,推定為真正。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 356 條規定,外國公文書真偽原則由法院審酌判斷,但經我國駐外大使、領事或其他機構認證者,推定為真正,舉證責任隨之翻轉到對方。

Q · 國外拿到的公文書,在台灣法院能直接用嗎?

能呈上,但經駐外館處認證才推定為真正

依民事訴訟法第 356 條,外國公文書可以提到台灣法院,但不像本國公文書當然推定為真正——真偽原則上由法官審酌個案情形自行判斷。對方一句「我質疑這份文書真實性」,你就得設法證明它是真的。但只要事先拿去我國駐當地的大使、公使、領事或其他機構(如台北經濟文化辦事處)認證蓋章,法律效果立刻升級為「推定為真正」,舉證責任翻轉到質疑的一方。

深度解讀

你在美國法院拿到的離婚判決、在日本公證處做的遺囑認證、在越南政府核發的出生證明,帶回台灣之後,法律地位歸零。不像台灣的公文書自動推定為真正,外國公文書在台灣法庭上沒有任何光環,法官要自己判斷它是真是假。對方律師只要一句「我質疑這份文書的真實性」,你就得開始費力證明。但有一條快速通道:拿去我國駐當地的大使館、代表處、辦事處蓋個章。認證完畢,法律效果直接升級為「推定真正」,舉證責任瞬間翻轉到對方身上。同一份文件,有沒有那個章,決定了你在法庭上是攻方還是守方。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5 國規定對照

立法沿革 4 版

本條有 5 條相關條文與名詞連結。

本條有 4 段立法理由。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回 民事訴訟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民事訴訟法第 356 條規定:「外國之公文書,其真偽由法院審酌情形斷定之。但經駐在該國之中華民國大使、公使、領事或其他機構證明者…」(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民事訴訟法第 35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民事訴訟法第 356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89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