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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 第 274 條(準備程序之終結及再開)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準備程序至終結時,應告知當事人,並記載於筆錄。
  2. 受命法官或法院得命再開已終結之準備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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