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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6 分鐘6 分鐘6 分

民事訴訟法 第 274 條(準備程序之終結及再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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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準備程序至終結時,應告知當事人,並記載於筆錄。
  2. 2.受命法官或法院得命再開已終結之準備程序。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 274 條規定準備程序終結時應告知當事人並記載於筆錄,且受命法官或法院得命再開已終結之準備程序。

Q · 開庭準備程序結束後,還能再補證據或主張嗎?

可聲請再開,但准否由法院裁量

依民事訴訟法第 274 條第二項,準備程序終結後,受命法官或法院得命再開已終結之準備程序,當事人也可具狀聲請再開。但「得命再開」是法院的裁量權,不是當事人想開就開。實務上門檻不低,通常須說明遺漏事項屬不可歸責於己的事由(例如終結後才出現的新證據、對方事後揭露的文件),且該事項對裁判結果有重要影響,法院才較可能准許。若僅是自身疏忽遺漏,准許機會渺茫。

深度解讀

法官說出「準備程序到此終結」這句話的那一刻,有一扇門在你背後關上了。這條要求兩件事:第一,終結時必須當場告知當事人並記入筆錄,不能偷偷結束;第二,如果有需要,受命法官或法院可以命令再開已經終結的準備程序。第一項是保護你的知情權:你必須明確知道準備階段結束了,因為這直接啟動第276條的失權效。第二項是安全閥:如果終結後發現有重要事項漏掉了,或者出現新事證,準備程序可以被重新打開。但「得命再開」是法院的裁量,不是你想開就開。實務上再開的門檻不低,法院不會輕易讓已經整理好的爭點架構被推翻重來。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5 國規定對照

立法沿革 4 版

本條有 4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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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民事訴訟法第 274 條規定:「準備程序至終結時,應告知當事人,並記載於筆錄。受命法官或法院得命再開已終結之準備程序。」(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民事訴訟法第 27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民事訴訟法第 274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89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