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 第 247 條(提起確認之訴之條件)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確認法律關係之訴,非原告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者,不得提起之;確認證書真偽或為法律關係基礎事實存否之訴,亦同。
- 前項確認法律關係基礎事實存否之訴,以原告不能提起他訴訟者為限。
- 前項情形,如得利用同一訴訟程序提起他訴訟者,審判長應闡明之;原告因而為訴之變更或追加時,不受第二百五十五條第一項前段規定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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