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 第 247 條(提起確認之訴之條件)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確認法律關係之訴,非原告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者,不得提起之;確認證書真偽或為法律關係基礎事實存否之訴,亦同。
- 前項確認法律關係基礎事實存否之訴,以原告不能提起他訴訟者為限。
- 前項情形,如得利用同一訴訟程序提起他訴訟者,審判長應闡明之;原告因而為訴之變更或追加時,不受第二百五十五條第一項前段規定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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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筆記
miyuki
a month ago
司法類科
42台上1031
1.因法律關係之存否不明確。
2.致原告在私法上之地位有受侵害之危險。
3.而此項危險得以對於被告之確認判決除去之。
兩造所不爭執,不許提起確認之訴。
法院判決仍不能除去此項危險,不許提出。
確認訴訟補充性,能以給付、形成之訴解決,不能提確認。
單純之事實或狀態,並非法律關係。eg.是否有事實上之事業經營權力(確認影子董事不存在)
han891900
7 months ago
司法類科
43台上1031
民事訴訟法247條即所謂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係指因為法律關係存否不明,至原告私法上地位有受侵害之危險,而此危險得以對於被告之確定判決除去之而言。
rexlaw
a year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I 確認「📌法律關係」之訴,非原告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限縮)者,不得提起之;
確認證書真偽或為法律關係基礎✅事實存否之訴,亦同。
新修法,包含事實
確認利益:
法律關係存否不明確,造成原告私法上地位之不安定,得以對被告之確認判決除去者
II 前項確認法律關係基礎「📌事實」存否之訴,須原告「⚠️不能提起他訴訟」者為限。
限縮,例如不能確認法律關係,以徹底解決紛爭
III 前項情形,「如得利用同一訴訟程序提起他訴訟」者,審判長應➡️闡明之;原告因而為訴之變更或追加時,不受❌第255條第1項前段規定之限制。
闡明義務
yuwen2002
a year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一)若會「衍生」出「另一法律關係」則「不能」提起,須針對「該另一」法律關係提起
(二)「過去」之法律關係係「事實」(基礎事實)
bblawyer918
3 years ago
司法類科
確認訴訟之提起須「原告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
向來實務見解認為,
係指某法律關係之存否不明確,
致原告在私法上地位有受侵害之危險,
而該項危險適切以對於被告之確認判決而除去者。
dd900085
3 years ago
律師事務所
確認利益判斷:
法律關係存否不明確,造成原告私法上地位之不安定,得以對被告之確認判決除去者,具確認利益。
jinxoxalis
3 years ago
高普初考
確認訴訟之當事人適格判斷,消失在確認利益的判斷之中,故以有無確認利益判斷即可:
1️⃣原告 主觀上 認為 其法律地位不安定、
2️⃣致 其私法上地位 有受侵害之危險、
3️⃣不安定之狀態 得 以確認判決 除去之。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