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 第 291 條(囑託調查時對當事人之告知)
囑託他法院法官調查證據者,審判長應告知當事人,得於該法院所在地指定應受送達之處所,或委任住居該地之人為訴訟代理人,陳報受囑託之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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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291條規定,囑託外地法院調查證據時,審判長應告知當事人,當事人得在該地指定送達處所或委任當地訴訟代理人參與調查。
Q · 法院說證據要到外地法院調查,我能參與嗎?
依民事訴訟法第291條,當受訴法院囑託其他法院調查證據時,審判長應告知你兩個選項:在受託法院所在地指定應受送達之處所,確保收得到調查通知;或委任住在當地的人為訴訟代理人,代你出席、質疑證人、聲請補充訊問。陳報對象是受託法院,不是原本的受訴法院。你不行動法院仍會調查,但你將失去在現場參與證據形成的機會。
白話解讀
你在台北地院打官司,但關鍵證人住在花蓮。法院決定囑託花蓮地院調查這位證人的證詞。問題來了:你怎麼知道花蓮那邊什麼時候開庭?你要不要到場?如果你不知道,對方單獨出現在花蓮法院,證人說了什麼你完全不清楚,等筆錄傳回來,木已成舟。這條就是防止這種事發生的規定。審判長必須告訴你:證據要到外地調查了。你可以在那個法院的所在地指定一個收文件的地址,或者直接委任一個住在當地的人當你的訴訟代理人,幫你盯場。這不是法院的恩惠,是你的程序權利。
法律定性
囑託調查告知,指民事訴訟中受訴法院將證據調查事務委由證人或證物所在地之他法院(受託法院)辦理時,審判長依民事訴訟法第291條應告知當事人,當事人得於受託法院所在地指定應受送達之處所,或委任住居當地之人為訴訟代理人,以保障其於外地證據調查程序中之知情與參與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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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民事訴訟法291條是什麼?▾
規範法院囑託外地法院調查證據時,審判長應告知當事人,當事人得指定送達處所或委任當地代理人參與。
Q2什麼是囑託調查證據?▾
受訴法院把證據調查委由證人或證物所在地的他法院辦理,避免證人千里奔波。
Q3證據要到外地調查,我要怎麼參與?▾
在受託法院所在地指定送達處所,或委任住當地的人當訴訟代理人,並向受託法院陳報。
Q4委任當地代理人要花多少錢?▾
單次出庭委任當地律師約數千至一萬多元,也可委任符合資格的當地親友。
Q5指定送達處所要向哪個法院陳報?▾
向受託法院(受囑託調查的外地法院)陳報,不是原本的受訴法院。
Q6委任當地代理人 vs 只指定送達處所差在哪?▾
委任代理人能到場質疑證人、聲請補充訊問;只指定送達處所僅確保收得到通知,不等於有人到場發言。
Q7不參與外地調查會有什麼後果?▾
你將失去在現場質疑證人、聲請補充訊問的機會,事後只能就冷冰冰的筆錄表示意見。
Q8民國89年修法前後當事人保障差在哪?▾
89年刪除原第二項,從『僅通知已陳報之當事人』改為所有當事人均應受告知,強化程序參與權。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option | cost | participation | risk |
|---|---|---|---|
| 委任當地訴訟代理人 | 單次數千至一萬多元 | 可到場質疑證人、聲請補充訊問 | 低,現場有人代你發言 |
| 只指定應受送達之處所 | 幾乎無 | 僅確保收得到通知,無人到場發言 | 中,仍可能漏掉現場攻防 |
| 什麼都不做 | 0 | 完全缺席 | 高,只能事後就筆錄表示意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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