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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 第 291 條(囑託調查時對當事人之告知)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囑託他法院法官調查證據者,審判長應告知當事人,得於該法院所在地指定應受送達之處所,或委任住居該地之人為訴訟代理人,陳報受囑託之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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