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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5 分鐘

民事訴訟法 第 157 條(期日應為行為之處所)

期日應為之行為,於法院內為之。但在法院內不能為或為之而不適當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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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157條規定,期日應為之行為原則在法院內進行,但法院內不能進行或不適當時,法官得到現場(如勘驗不動產)進行,效力與在法院內相同。

Q · 法官可以離開法院到現場開庭嗎?我在現場說的話算數嗎?

依民事訴訟法第157條,期日應為之行為原則在法院內進行,但若在法院內不能進行或不適當(最典型是勘驗不動產、界址爭議、工程瑕疵),法官得帶書記官與兩造到現場進行。此時「現場」是法庭的延伸,你在現場的每一句陳述都會記入筆錄,與在法院內發言具有完全相同的法律效力。

白話解讀

法院開庭這件事,地點不是隨便選的。原則上,所有庭期該做的事情,都在法院裡面做。這聽起來像廢話,但但書才是重點:有些事在法院裡做不了,或者做了效果很差,法官可以帶著整個法庭搬到現場去。最經典的例子是勘驗不動產。你跟鄰居爭界址,法官光看圖紙和照片根本判斷不了,他可以裁定到現場履勘,帶著書記官、兩造律師、測量人員,直接站在爭議的那條線上看。這時候「現場」就變成法庭的延伸,跟在法院裡開庭有完全相同的法律效力。你在現場說的每一句話,都等於在法庭上說的。很多當事人不知道這點,到了現場以為是「非正式場合」就亂講話,結果全部被記入筆錄。

法律定性

民事訴訟法第157條為期日行為處所的規範,確立「原則在法院內、例外在法院外」的架構:期日應為之行為原則於法院內為之,但在法院內不能為或為之而不適當者(如現場勘驗),得移至法院外進行,且具有與法院內開庭相同的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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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法官到現場看的結果,跟在法院裡看照片,法律效力有差嗎?

法律效力相同,但對法官心證的影響力天差地遠。照片是平面的、有選擇性的;現場是立體的、全面的。實務上法官到場勘驗後改變原本傾向的情況並不少見,特別是漏水、噪音、通行權這類需要感受的案件。聲請勘驗時,在書狀裡寫清楚照片無法呈現的具體原因,法官准許的機率會高很多。

Q2勘驗的時候我可以帶律師去嗎?

當然可以,而且強烈建議帶。勘驗是正式庭期活動,你的訴訟代理人有權全程在場。律師在現場可以即時指出對你有利的細節、請求法官記載特定事項、阻止你說出不利於自己的話。勘驗筆錄完成後當場可以請求閱覽,如果記載有誤要當場提出更正,事後再改非常困難。

Q3到場勘驗算正式開庭嗎?

算。依民事訴訟法第157條,法院內不能為或不適當時於法院外進行的程序屬正式庭期活動,有筆錄、有書記官記載,當事人在現場的陳述與在法院內發言具有完全相同的法律效力。唯一差別只是地點換了,其他一切不變。

Q4民事訴訟法第157條是什麼?

規定期日應為之行為原則在法院內進行,但法院內不能進行或不適當時得在法院外進行,是現場勘驗等法庭外程序的法律基礎。

Q5法院內開庭和法院外勘驗差在哪?

差別只在地點:法院外勘驗一樣有筆錄、有書記官、陳述效力相同,並非比較輕鬆的非正式程序。

Q6什麼叫在法院內為之而不適當?

指事實非到現場無法查明的情況,如界址、漏水、噪音、工程瑕疵,光看圖紙照片不足以判斷時。

Q7勘驗和一般開庭差在哪?

勘驗是以法官感官直接觀察現場的證據調查方式,常依本條但書在法院外進行,但仍屬正式庭期。

Q8收到到場勘驗通知該怎麼準備?

認知這是正式開庭 → 保全現場原狀 → 書面列出希望法官注意的重點 → 現場謹慎發言 → 當場閱覽筆錄。

Q9怎麼聲請法官到現場勘驗?

具狀聲請勘驗,並在書狀中具體說明照片或書面無法呈現的原因(如空間感、噪音、氣味),提高准許機率。

Q10勘驗筆錄記載錯誤怎麼處理?

勘驗結束當場請求閱覽筆錄,發現記載有誤立即提出更正;事後具狀補充意見也可,但當場更正最有效。

Q11怎麼證明現場狀況對我有利?

勘驗前維持現場爭議原狀不修復,現場請法官注意並記載特定細節,必要時搭配測量或鑑定報告。

Q12現場勘驗 vs 法院內看照片哪個有利?

法律效力相同,但現場立體全面,對法官心證影響力遠超平面照片,涉及現場狀況的案件主動聲請勘驗更有說服力。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court_internalcourt_external
進行地點法院內法庭爭議現場(不動產、工地、事故路口)
適用時機原則:所有期日行為例外:法院內不能為或不適當(如勘驗)
筆錄效力記入筆錄、具訴訟效力同樣記入筆錄、具完全相同效力
對心證影響依書面與照片形成親眼所見,心證力道遠超書面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2 國

🇯🇵 日本民事訴訟法第185条(裁判所外における証拠調べ)
🇩🇪 德國ZPO § 219(Ort der mündlichen Verhandlu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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