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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組織法 第 6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檢察總長依本法及其他法律之規定,指揮監督該署檢察官及高等檢察署以下各級檢察署及檢察分署檢察官。
  2. 檢察長依本法及其他法律之規定,指揮監督該署檢察官及其所屬檢察署檢察官。
  3. 檢察官應服從前二項指揮監督長官之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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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II當法律見解有疑義時,檢察長得行使指揮監督權,但不得違反承辦檢察官之確信。 如認為承辦檢察官確信之事實錯誤,應依64條行使職務收取或移轉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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