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組織法 第 63-1 條
- 1.高等檢察署以下各級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為辦理重大貪瀆、經濟犯罪、嚴重危害社會秩序案件需要,得借調相關機關之專業人員協助偵查。
- 2.高等檢察署以下各級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檢察官執行前項職務時,得經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長或檢察總長之指定,執行各該審級檢察官之職權,不受第六十二條之限制。
- 3.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一月十八日修正之本條規定,自一百零六年一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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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法院組織法第 63 條之 1 是廢除特偵組的配套,授權檢察署借調專業人員協助偵辦重大貪瀆與經濟犯罪,並可經指定跨審級辦案。
Q · 特偵組廢掉以後,重大貪瀆案件現在誰在辦?
依法院組織法第 63 條之 1,2017 年特偵組廢除後,重大貪瀆、經濟犯罪、嚴重危害社會秩序案件改由高等檢察署以下各級檢察署辦理。本條給兩項武器:一是得借調會計師、稅務員、工程師等專業人員協助偵查;二是檢察官經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長或檢察總長指定,得跨審級行使職權,不受土地管轄(第 62 條)限制。
白話解讀
你聽過「特偵組」嗎?那個專辦總統、五院院長、上將貪瀆案的單位,已經在 2017 年被廢掉了。這條法律就是廢掉特偵組之後,留下的「替代方案」。它做了兩件事:第一,讓高檢署以下的檢察署可以「借調」其他機關的專業人員(會計師、工程師、稅務員)來幫忙偵辦重大貪瀆、經濟犯罪。第二,讓檢察官可以跨審級辦案,地檢署的檢察官經過高檢檢察長指定,可以行使二審甚至更高審級的職權。為什麼這對你有意義?因為這條決定了重大案件由誰辦、用什麼資源辦。當你看新聞說某政商弊案「由北檢主任檢察官率隊偵辦」,背後就是這條在運作。它也是台灣司法權力結構的一個重大轉折點:把集中在最高檢的特偵權力,下放回各級檢察署。
法律定性
法院組織法第 63 條之 1 為 2017 年廢除最高檢察署特別偵查組(特偵組)後的配套規範,建立兩項機制:其一,高等檢察署以下各級檢察署為辦理重大貪瀆、經濟犯罪、嚴重危害社會秩序案件,得借調相關機關專業人員協助偵查;其二,檢察官經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長或檢察總長指定,得跨審級行使職權,不受土地管轄限制,落實檢察一體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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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特偵組為什麼被廢掉?▾
2016 年立法院修法廢除特偵組,理由有三:以身分分案與廉政署、調查局職權重疊、制度疊床架屋;辦案爭議大被質疑選擇性辦案;要讓檢察體系回歸常態由各審級檢察官依管轄處理。本條第一項即廢除後的配套,讓一般檢察署得借調專業人員補上偵查能量。廢除於 2017 年 1 月 1 日生效。
Q2借調來的會計師、稅務員,算公務員嗎?要負什麼責任?▾
借調期間執行偵查協助職務時,屬依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受刑法上公務員相關規定拘束,包括偵查不公開保密義務與瀆職罪適用,違反保密最高可處三年有期徒刑。任何洩漏,包括跟家人朋友聊到案情,都可能變成刑事案件。
Q3為什麼檢察官需要跨審級辦案?▾
重大案件常涉多共犯、多犯罪事實、跨多轄區,嚴格依審級與地域分工會使重要證據卡在他區無法調取。本條第二項讓檢察總長或高檢檢察長得指定,使地檢檢察官行使高檢或最高檢職權跨區整合,是檢察一體原則的法律基礎。看到案件被指定併案偵辦,通常代表案情比表面複雜。
Q4法院組織法第63條之1是什麼?▾
2017 年廢除特偵組後的配套條文,授權檢察署借調專業人員辦重大案件,並允許檢察官經指定跨審級辦案。
Q5什麼是檢察一體原則?▾
檢察權對外為一整體,上級檢察首長對下級有指揮監督、介入與移轉權,本條跨審級指定即為其展現。
Q6本條的重大案件指哪些?▾
指重大貪瀆、經濟犯罪、嚴重危害社會秩序三類,才能啟動借調專業人員機制。
Q7借調的專業人員是什麼身分?▾
會計師、稅務員、工程師等其他機關人員,借調期間視為從事公務人員,受偵查不公開拘束。
Q8特偵組廢除後重大貪瀆案件怎麼辦?▾
改由各地檢署、高檢署依本條辦理,必要時借調專業人員、並可指定跨審級偵辦。
Q9檢察署怎麼借調專業人員?▾
為辦理三類重大案件需要,得商請相關機關之專業人員,於借調期間協助偵查。
Q10檢察官如何取得跨審級職權?▾
須經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長或檢察總長指定,始得行使各該審級職權,不受第 62 條限制。
Q11被借調協助偵查要怎麼自保?▾
確認借調公文、簽保密切結、釐清權限範圍、嚴守偵查不公開,結束後返還全部卷證。
Q12特偵組時代 vs 現制差在哪?▾
特偵組以身分分案集中於最高檢;現制以案件類型分案、下放各級檢察署並得借調與跨審級指定。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before | after |
|---|---|---|
| 辦案單位 | 最高檢察署特別偵查組(特偵組) | 各地檢署、高檢署 |
| 分案標準 | 以身分分案(總統、五院院長、上將等) | 以案件類型分案(重大貪瀆、經濟犯罪、嚴重危害社會秩序) |
| 專業支援 | 特偵組內部編制 | 得借調外部機關專業人員協助偵查 |
| 管轄突破 | 集中於最高檢 | 檢察官經指定跨審級行使職權,不受第 62 條限制 |
| 生效時點 | 民國 95 年增訂、運作至 105 年 | 民國 106 年(2017)1 月 1 日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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