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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法院組織法 第 63-1 條

  1. 1.高等檢察署以下各級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為辦理重大貪瀆、經濟犯罪、嚴重危害社會秩序案件需要,得借調相關機關之專業人員協助偵查
  2. 2.高等檢察署以下各級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檢察官執行前項職務時,得經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長或檢察總長之指定,執行各該審級檢察官之職權,不受第六十二條之限制。
  3. 3.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一月十八日修正之本條規定,自一百零六年一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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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法院組織法第 63 條之 1 是廢除特偵組的配套,授權檢察署借調專業人員協助偵辦重大貪瀆與經濟犯罪,並可經指定跨審級辦案。

Q · 特偵組廢掉以後,重大貪瀆案件現在誰在辦?

依法院組織法第 63 條之 1,2017 年特偵組廢除後,重大貪瀆、經濟犯罪、嚴重危害社會秩序案件改由高等檢察署以下各級檢察署辦理。本條給兩項武器:一是得借調會計師、稅務員、工程師等專業人員協助偵查;二是檢察官經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長或檢察總長指定,得跨審級行使職權,不受土地管轄(第 62 條)限制。

白話解讀

你聽過「特偵組」嗎?那個專辦總統、五院院長、上將貪瀆案的單位,已經在 2017 年被廢掉了。這條法律就是廢掉特偵組之後,留下的「替代方案」。它做了兩件事:第一,讓高檢署以下的檢察署可以「借調」其他機關的專業人員(會計師、工程師、稅務員)來幫忙偵辦重大貪瀆、經濟犯罪。第二,讓檢察官可以跨審級辦案,地檢署的檢察官經過高檢檢察長指定,可以行使二審甚至更高審級的職權。為什麼這對你有意義?因為這條決定了重大案件由誰辦、用什麼資源辦。當你看新聞說某政商弊案「由北檢主任檢察官率隊偵辦」,背後就是這條在運作。它也是台灣司法權力結構的一個重大轉折點:把集中在最高檢的特偵權力,下放回各級檢察署。

法律定性

法院組織法第 63 條之 1 為 2017 年廢除最高檢察署特別偵查組(特偵組)後的配套規範,建立兩項機制:其一,高等檢察署以下各級檢察署為辦理重大貪瀆、經濟犯罪、嚴重危害社會秩序案件,得借調相關機關專業人員協助偵查;其二,檢察官經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長或檢察總長指定,得跨審級行使職權,不受土地管轄限制,落實檢察一體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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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特偵組為什麼被廢掉?

2016 年立法院修法廢除特偵組,理由有三:以身分分案與廉政署、調查局職權重疊、制度疊床架屋;辦案爭議大被質疑選擇性辦案;要讓檢察體系回歸常態由各審級檢察官依管轄處理。本條第一項即廢除後的配套,讓一般檢察署得借調專業人員補上偵查能量。廢除於 2017 年 1 月 1 日生效。

Q2借調來的會計師、稅務員,算公務員嗎?要負什麼責任?

借調期間執行偵查協助職務時,屬依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受刑法上公務員相關規定拘束,包括偵查不公開保密義務與瀆職罪適用,違反保密最高可處三年有期徒刑。任何洩漏,包括跟家人朋友聊到案情,都可能變成刑事案件。

Q3為什麼檢察官需要跨審級辦案?

重大案件常涉多共犯、多犯罪事實、跨多轄區,嚴格依審級與地域分工會使重要證據卡在他區無法調取。本條第二項讓檢察總長或高檢檢察長得指定,使地檢檢察官行使高檢或最高檢職權跨區整合,是檢察一體原則的法律基礎。看到案件被指定併案偵辦,通常代表案情比表面複雜。

Q4法院組織法第63條之1是什麼?

2017 年廢除特偵組後的配套條文,授權檢察署借調專業人員辦重大案件,並允許檢察官經指定跨審級辦案。

Q5什麼是檢察一體原則?

檢察權對外為一整體,上級檢察首長對下級有指揮監督、介入與移轉權,本條跨審級指定即為其展現。

Q6本條的重大案件指哪些?

指重大貪瀆、經濟犯罪、嚴重危害社會秩序三類,才能啟動借調專業人員機制。

Q7借調的專業人員是什麼身分?

會計師、稅務員、工程師等其他機關人員,借調期間視為從事公務人員,受偵查不公開拘束。

Q8特偵組廢除後重大貪瀆案件怎麼辦?

改由各地檢署、高檢署依本條辦理,必要時借調專業人員、並可指定跨審級偵辦。

Q9檢察署怎麼借調專業人員?

為辦理三類重大案件需要,得商請相關機關之專業人員,於借調期間協助偵查。

Q10檢察官如何取得跨審級職權?

須經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長或檢察總長指定,始得行使各該審級職權,不受第 62 條限制。

Q11被借調協助偵查要怎麼自保?

確認借調公文、簽保密切結、釐清權限範圍、嚴守偵查不公開,結束後返還全部卷證。

Q12特偵組時代 vs 現制差在哪?

特偵組以身分分案集中於最高檢;現制以案件類型分案、下放各級檢察署並得借調與跨審級指定。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beforeafter
辦案單位最高檢察署特別偵查組(特偵組)各地檢署、高檢署
分案標準以身分分案(總統、五院院長、上將等)以案件類型分案(重大貪瀆、經濟犯罪、嚴重危害社會秩序)
專業支援特偵組內部編制得借調外部機關專業人員協助偵查
管轄突破集中於最高檢檢察官經指定跨審級行使職權,不受第 62 條限制
生效時點民國 95 年增訂、運作至 105 年民國 106 年(2017)1 月 1 日施行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3 國

🇯🇵 日本検察庁法(検察官同一体の原則・上級検察官の指揮監督)
🇰🇷 韓國검찰청법(검사동일체 원칙)
🇨🇳 中國人民检察院组织法(检察一体/上级检察院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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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有 10 題問答 · 易混淆概念對照 · 3 國規定比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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