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組織法 第 63-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高等檢察署以下各級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為辦理重大貪瀆、經濟犯罪、嚴重危害社會秩序案件需要,得借調相關機關之專業人員協助偵查。
- 高等檢察署以下各級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檢察官執行前項職務時,得經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長或檢察總長之指定,執行各該審級檢察官之職權,不受第六十二條之限制。
- 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一月十八日修正之本條規定,自一百零六年一月一日施行。

117 人 正在學習
NT$3,690
NT$13,800
省 $10,11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白話解說、立法理由、相關判決,搭配 AI 分析更完整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法院組織法 第63-1條」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