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組織法 第 63-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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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法院組織法第 63 條之 1 是廢除特偵組的配套,授權檢察署借調專業人員協助偵辦重大貪瀆與經濟犯罪,並可經指定跨審級辦案。
Q · 特偵組廢掉以後,重大貪瀆案件現在誰在辦?
是廢除特偵組後的配套,准檢察署借調專業人員辦重案
依法院組織法第 63 條之 1,2017 年特偵組廢除後,重大貪瀆、經濟犯罪、嚴重危害社會秩序案件改由高等檢察署以下各級檢察署辦理。本條給兩項武器:一是得借調會計師、稅務員、工程師等專業人員協助偵查;二是檢察官經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長或檢察總長指定,得跨審級行使職權,不受土地管轄(第 62 條)限制。
白話解讀
你聽過「特偵組」嗎?那個專辦總統、五院院長、上將貪瀆案的單位,已經在 2017 年被廢掉了。這條法律就是廢掉特偵組之後,留下的「替代方案」。它做了兩件事:第一,讓高檢署以下的檢察署可以「借調」其他機關的專業人員(會計師、工程師、稅務員)來幫忙偵辦重大貪瀆、經濟犯罪。第二,讓檢察官可以跨審級辦案,地檢署的檢察官經過高檢檢察長指定,可以行使二審甚至更高審級的職權。為什麼這對你有意義?因為這條決定了重大案件由誰辦、用什麼資源辦。當你看新聞說某政商弊案「由北檢主任檢察官率隊偵辦」,背後就是這條在運作。它也是台灣司法權力結構的一個重大轉折點:把集中在最高檢的特偵權力,下放回各級檢察署。
法律定性
法院組織法第 63 條之 1 為 2017 年廢除最高檢察署特別偵查組(特偵組)後的配套規範,建立兩項機制:其一,高等檢察署以下各級檢察署為辦理重大貪瀆、經濟犯罪、嚴重危害社會秩序案件,得借調相關機關專業人員協助偵查;其二,檢察官經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長或檢察總長指定,得跨審級行使職權,不受土地管轄限制,落實檢察一體原則。
試算與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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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特偵組為什麼被廢掉?
2016 年立法院修法廢除特偵組,理由有三:以身分分案與廉政署、調查局職權重疊、制度疊床架屋;辦案爭議大被質疑選擇性辦案;要讓檢察體系回歸常態由各審級檢察官依管轄處理。本條第一項即廢除後的配套,讓一般檢察署得借調專業人員補上偵查能量。廢除於 2017 年 1 月 1 日生效。
Q2借調來的會計師、稅務員,算公務員嗎?要負什麼責任?
借調期間執行偵查協助職務時,屬依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受刑法上公務員相關規定拘束,包括偵查不公開保密義務與瀆職罪適用,違反保密最高可處三年有期徒刑。任何洩漏,包括跟家人朋友聊到案情,都可能變成刑事案件。
Q3為什麼檢察官需要跨審級辦案?
重大案件常涉多共犯、多犯罪事實、跨多轄區,嚴格依審級與地域分工會使重要證據卡在他區無法調取。本條第二項讓檢察總長或高檢檢察長得指定,使地檢檢察官行使高檢或最高檢職權跨區整合,是檢察一體原則的法律基礎。看到案件被指定併案偵辦,通常代表案情比表面複雜。
Q4法院組織法第63條之1是什麼?
2017 年廢除特偵組後的配套條文,授權檢察署借調專業人員辦重大案件,並允許檢察官經指定跨審級辦案。
Q5什麼是檢察一體原則?
檢察權對外為一整體,上級檢察首長對下級有指揮監督、介入與移轉權,本條跨審級指定即為其展現。
Q6本條的重大案件指哪些?
指重大貪瀆、經濟犯罪、嚴重危害社會秩序三類,才能啟動借調專業人員機制。
Q7借調的專業人員是什麼身分?
會計師、稅務員、工程師等其他機關人員,借調期間視為從事公務人員,受偵查不公開拘束。
Q8特偵組廢除後重大貪瀆案件怎麼辦?
改由各地檢署、高檢署依本條辦理,必要時借調專業人員、並可指定跨審級偵辦。
Q9檢察署怎麼借調專業人員?
為辦理三類重大案件需要,得商請相關機關之專業人員,於借調期間協助偵查。
Q10檢察官如何取得跨審級職權?
須經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長或檢察總長指定,始得行使各該審級職權,不受第 62 條限制。
Q11被借調協助偵查要怎麼自保?
確認借調公文、簽保密切結、釐清權限範圍、嚴守偵查不公開,結束後返還全部卷證。
Q12特偵組時代 vs 現制差在哪?
特偵組以身分分案集中於最高檢;現制以案件類型分案、下放各級檢察署並得借調與跨審級指定。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before | after |
|---|---|---|
| 辦案單位 | 最高檢察署特別偵查組(特偵組) | 各地檢署、高檢署 |
| 分案標準 | 以身分分案(總統、五院院長、上將等) | 以案件類型分案(重大貪瀆、經濟犯罪、嚴重危害社會秩序) |
| 專業支援 | 特偵組內部編制 | 得借調外部機關專業人員協助偵查 |
| 管轄突破 | 集中於最高檢 | 檢察官經指定跨審級行使職權,不受第 62 條限制 |
| 生效時點 | 民國 95 年增訂、運作至 105 年 | 民國 106 年(2017)1 月 1 日施行 |
before
- 辦案單位
- 最高檢察署特別偵查組(特偵組)
- 分案標準
- 以身分分案(總統、五院院長、上將等)
- 專業支援
- 特偵組內部編制
- 管轄突破
- 集中於最高檢
- 生效時點
- 民國 95 年增訂、運作至 105 年
after
- 辦案單位
- 各地檢署、高檢署
- 分案標準
- 以案件類型分案(重大貪瀆、經濟犯罪、嚴重危害社會秩序)
- 專業支援
- 得借調外部機關專業人員協助偵查
- 管轄突破
- 檢察官經指定跨審級行使職權,不受第 62 條限制
- 生效時點
- 民國 106 年(2017)1 月 1 日施行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3 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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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3 版
(0950113 增訂)
最高法院檢察署設特別偵查組,職司下列案件: 一、涉及總統、副總統、五院院長、部會首長或上將階級軍職人員之貪瀆案件。 二、選務機關、政黨或候選人於總統、副總統或立法委員選舉時,涉嫌全國性舞弊事件或妨害選舉之案件。 三、特殊重大貪瀆、經濟犯罪、危害社會秩序,經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指定之案件。 特別偵查組置檢察官六人以上,十五人以下,由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指定一人為主任,該組之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及其他人員,由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自各級法院檢察署中調最高法院檢察署辦事。 特別偵查組為辦案需要,得借調相關機關之專業人員協助偵查。 特別偵查組檢察官執行職務時,得執行各該審級檢察官之職權,不受第六十二條之限制。調辦事之檢察官行使職權,不受第六十六條之一之限制。 立法院得於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之案件偵查終結後,決議要求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赴立法院報告。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1051118 修正)
高等法院以下各級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為辦理重大貪瀆、經濟犯罪、嚴重危害社會秩序案件需要,得借調相關機關之專業人員協助偵查。 高等法院以下各級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執行前項職務時,得經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長或檢察總長之指定,執行各該審級檢察官之職權,不受第六十二條之限制。 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一月十八日修正之本條規定,自一百零六年一月一日施行。
立法理由一、現有檢調體系中,唯有最高法院檢察署設特別偵查組,其承辦案件以涉案人「身分」分類,所偵辦之案件類型如貪瀆、舞弊及重大經濟案件等與廉政署或調查局時而產生競合關係,使制度疊床架屋,混淆各該審級之管轄界限,為求檢調體系之精簡完備,應廢除特別偵查組以回歸偵查常態。 二、為避免刪除本條文後造成偵查權力不明確,將原第三項規定酌作修正後列為第一項,賦予高等法院以下各級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借調相關機關之專業人員協助偵查之權限。 三、檢察官辦理重大案件常有跨轄區執行職務之必要,爰依檢察一體原則,增訂第二項,明定高等法院以下各級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執行職務時,得經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長或檢察總長之指定,執行各該審級檢察官之職權,不受第六十二條之限制。 四、因應特別偵查組廢除後未了事務依規定回歸原管轄檢察署辦理之需,爰增訂第三項,明定本修正條文之施行日期。
(1101123 修正)
高等檢察署以下各級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為辦理重大貪瀆、經濟犯罪、嚴重危害社會秩序案件需要,得借調相關機關之專業人員協助偵查。 高等檢察署以下各級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檢察官執行前項職務時,得經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長或檢察總長之指定,執行各該審級檢察官之職權,不受第六十二條之限制。 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一月十八日修正之本條規定,自一百零六年一月一日施行。
立法理由一、配合第一百十四條之二檢察機關名稱之改稱,修正原條文第一項、第二項文字。 二、第三項未修正。
- 偵查名詞
- 第六十二條條文
- 法院組織法 第 62 條條文
一、本條新增。 二、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一、現有檢調體系中,唯有最高法院檢察署設特別偵查組,其承辦案件以涉案人「身分」分類,所偵辦之案件類型如貪瀆、舞弊及重大經濟案件等與廉政署或調查局時而產生競合關係,使制度疊床架屋,混淆各該審級之管轄界限,為求檢調體系之精簡完備,應廢除特別偵查組以回歸偵查常態。 二、為避免刪除本條文後造成偵查權力不明確,將原第三項規定酌作修正後列為第一項,賦予高等法院以下各級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借調相關機關之專業人員協助偵查之權限。 三、檢察官辦理重大案件常有跨轄區執行職務之必要,爰依檢察一體原則,增訂第二項,明定高等法院以下各級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執行職務時,得經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長或檢察總長之指定,執行各該審級檢察官之職權,不受第六十二條之限制。 四、因應特別偵查組廢除後未了事務依規定回歸原管轄檢察署辦理之需,爰增訂第三項,明定本修正條文之施行日期。
一、配合第一百十四條之二檢察機關名稱之改稱,修正原條文第一項、第二項文字。 二、第三項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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