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 第 367-2 條(虛偽陳述之制裁)
- 1.依前條規定具結而故意為虛偽陳述,足以影響裁判之結果者,法院得以裁定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下之罰鍰。
- 2.前項裁定,得為抗告;抗告中應停止執行。
- 3.第一項之當事人或法定代理人於第二審言詞辯論終結前,承認其陳述為虛偽者,訴訟繫屬之法院得審酌情形撤銷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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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367條之2規定,當事人具結後故意虛偽陳述且足以影響裁判者,法院得處三萬元以下罰鍰,二審終結前主動承認得撤銷。
Q · 在民事法庭具結後說謊會怎樣?
依民事訴訟法第367條之2第一項,當事人或法定代理人經具結後故意為虛偽陳述,且該陳述足以影響裁判結果者,法院得以裁定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鍰。要件有三:具結、故意虛偽、足以影響裁判。罰鍰裁定得抗告,抗告中停止執行(第二項);若於第二審言詞辯論終結前主動承認陳述虛偽,法院得審酌情形撤銷原裁定(第三項)。
白話解讀
三萬塊。這是你在民事法庭上具結後說謊被抓到的帳面代價。聽起來不痛不癢?帳面數字從來不是重點。367之2條真正的殺傷力在兩個地方:第一,法院認定你虛偽陳述的裁定,會直接摧毀你在這場訴訟中的所有可信度,法官看你其他陳述的眼光會完全不同;第二,這筆罰鍰確定後,你說的謊如果成為確定判決的基礎,對方可以用這個裁定當武器提起再審之訴(民事訴訟法第496條),把已經定案的判決翻盤。但這條也留了一扇逃生門:第三項說,如果你在第二審言詞辯論終結前主動承認自己說了謊,法院可以撤銷罰鍰裁定。這不只是省三萬塊,這是在法官面前重建可信度的最後機會。
法律定性
民事訴訟法第367條之2為當事人訊問制度的制裁規範:當事人或法定代理人於具結後故意為虛偽陳述、且足以影響裁判結果者,法院得處三萬元以下罰鍰;並設有抗告救濟與二審終結前主動承認得撤銷罰鍰的更正機制,目的在以低度金錢制裁擔保陳述誠實,促使真相浮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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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三萬塊罰鍰是上限還是固定金額?▾
上限。法院得處三萬以下罰鍰,依情節輕重裁量,不一定是三萬。但金額不是重點,重點在這個裁定代表法院正式認定你說了謊,對你在同一案件和未來關聯案件中的可信度是毀滅性的。實務上法院常在判決書中一併認定對造陳述虛偽並據此為不利認定,罰鍰是額外的程序制裁,震懾力大於實際處罰頻率。
Q2我在一審說了不太準確的話,二審可以改口嗎?▾
可以,而且應該盡快改。第367條之2第三項給的窗口是第二審言詞辯論終結前,主動承認先前陳述不正確,法院得撤銷罰鍰。更重要的是主動改口在法官心證中的效果遠好於被拆穿。改口時不要只說我之前說錯了,要說清楚正確版本是什麼、為什麼之前會說錯,有完整說明的更正比含糊的撤回更能重建可信度。
Q3民事訴訟法367條之2是什麼?▾
規範當事人在訊問程序具結後故意虛偽陳述、足以影響裁判時,法院得處三萬元以下罰鍰的制裁條文。
Q4具結是什麼意思?▾
在審判機關前以書面承諾據實陳述、如有虛偽願受處罰的程序行為,是367條之2罰鍰的前提。
Q5什麼叫足以影響裁判之結果?▾
虛偽陳述客觀上有改變裁判結果的可能即足,不以實際影響為必要,法院無須證明真的被騙。
Q6當事人虛偽陳述罰鍰跟證人偽證罪差在哪?▾
前者是民訴罰鍰(程序制裁、最高三萬),後者是刑法第168條的刑事責任(最高七年有期徒刑)。
Q7對方在法庭具結後說謊,我該怎麼處理?▾
蒐集客觀矛盾證據(書面、錄音、第三方證言),待對造把話說死後一次攤開,請法院依367條之2裁罰。
Q8收到虛偽陳述罰鍰裁定怎麼救濟?▾
可提抗告,一般抗告期間10日(第487條),且抗告中停止執行。
Q9怎麼在二審撤銷已被裁定的罰鍰?▾
在第二審言詞辯論終結前主動向繫屬法院承認陳述虛偽,並說明正確版本,請求法院審酌撤銷。
Q10怎麼證明對方是故意虛偽而非記憶模糊?▾
用書面收據、對話紀錄、監視器等客觀證據比對其具結陳述,凸顯說得越具體越難以記憶模糊脫罪。
Q11367條之2罰鍰 vs 刑法偽證罪哪個重?▾
偽證罪重得多(刑事、最高七年),但僅適用證人;當事人本人虛偽陳述走367條之2罰鍰(最高三萬)。
Q12罰鍰裁定 vs 判決中的不利認定差在哪?▾
罰鍰是獨立程序制裁,需另為裁定;不利認定是法官心證的證據評價,實務上後者更常見且殺傷力更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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