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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 第 367-2 條(虛偽陳述之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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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依前條規定具結而故意為虛偽陳述,足以影響裁判之結果者,法院得以裁定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下之罰鍰。
  2. 2.前項裁定,得為抗告;抗告中應停止執行。
  3. 3.第一項之當事人或法定代理人於第二審言詞辯論終結前,承認其陳述為虛偽者,訴訟繫屬之法院得審酌情形撤銷原裁定。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367條之2規定,當事人具結後故意虛偽陳述且足以影響裁判者,法院得處三萬元以下罰鍰,二審終結前主動承認得撤銷。

Q · 在民事法庭具結後說謊會怎樣?

最高罰三萬,但真正代價是可信度歸零

依民事訴訟法第367條之2第一項,當事人或法定代理人經具結後故意為虛偽陳述,且該陳述足以影響裁判結果者,法院得以裁定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鍰。要件有三:具結、故意虛偽、足以影響裁判。罰鍰裁定得抗告,抗告中停止執行(第二項);若於第二審言詞辯論終結前主動承認陳述虛偽,法院得審酌情形撤銷原裁定(第三項)。

深度解讀

三萬塊。這是你在民事法庭上具結後說謊被抓到的帳面代價。聽起來不痛不癢?帳面數字從來不是重點。367之2條真正的殺傷力在兩個地方:第一,法院認定你虛偽陳述的裁定,會直接摧毀你在這場訴訟中的所有可信度,法官看你其他陳述的眼光會完全不同;第二,這筆罰鍰確定後,你說的謊如果成為確定判決的基礎,對方可以用這個裁定當武器提起再審之訴(民事訴訟法第496條),把已經定案的判決翻盤。但這條也留了一扇逃生門:第三項說,如果你在第二審言詞辯論終結前主動承認自己說了謊,法院可以撤銷罰鍰裁定。這不只是省三萬塊,這是在法官面前重建可信度的最後機會。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4 國規定對照

立法沿革 2 版

  • 具結名詞
  • 故意名詞
  • 裁判名詞
  • 罰鍰名詞
  • 抗告名詞
  • 停止執行名詞
  • 法定代理人名詞
  • 言詞辯論終結名詞
  • 繫屬名詞
  • 審酌名詞
  • 撤銷原裁定名詞
  • 民事訴訟法 第 367-1 條條文

本條有 2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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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民事訴訟法第 367-2 條規定:「依前條規定具結而故意為虛偽陳述,足以影響裁判之結果者,法院得以裁定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下之罰鍰。前項…」(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民事訴訟法第 367-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民事訴訟法第 367-2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92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