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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民事訴訟法 第 367-2 條(虛偽陳述之制裁)

  1. 1.依前條規定具結故意為虛偽陳述,足以影響裁判之結果者,法院得以裁定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下之罰鍰
  2. 2.前項裁定,得為抗告;抗告中應停止執行
  3. 3.第一項之當事人或法定代理人於第二審言詞辯論終結前,承認其陳述為虛偽者,訴訟繫屬之法院得審酌情形撤銷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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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367條之2規定,當事人具結後故意虛偽陳述且足以影響裁判者,法院得處三萬元以下罰鍰,二審終結前主動承認得撤銷。

Q · 在民事法庭具結後說謊會怎樣?

依民事訴訟法第367條之2第一項,當事人或法定代理人經具結後故意為虛偽陳述,且該陳述足以影響裁判結果者,法院得以裁定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鍰。要件有三:具結、故意虛偽、足以影響裁判。罰鍰裁定得抗告,抗告中停止執行(第二項);若於第二審言詞辯論終結前主動承認陳述虛偽,法院得審酌情形撤銷原裁定(第三項)。

白話解讀

三萬塊。這是你在民事法庭上具結後說謊被抓到的帳面代價。聽起來不痛不癢?帳面數字從來不是重點。367之2條真正的殺傷力在兩個地方:第一,法院認定你虛偽陳述的裁定,會直接摧毀你在這場訴訟中的所有可信度,法官看你其他陳述的眼光會完全不同;第二,這筆罰鍰確定後,你說的謊如果成為確定判決的基礎,對方可以用這個裁定當武器提起再審之訴(民事訴訟法第496條),把已經定案的判決翻盤。但這條也留了一扇逃生門:第三項說,如果你在第二審言詞辯論終結前主動承認自己說了謊,法院可以撤銷罰鍰裁定。這不只是省三萬塊,這是在法官面前重建可信度的最後機會。

法律定性

民事訴訟法第367條之2為當事人訊問制度的制裁規範:當事人或法定代理人於具結後故意為虛偽陳述、且足以影響裁判結果者,法院得處三萬元以下罰鍰;並設有抗告救濟與二審終結前主動承認得撤銷罰鍰的更正機制,目的在以低度金錢制裁擔保陳述誠實,促使真相浮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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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在民事法庭具結後說謊會被罰多少?

最高新臺幣三萬元罰鍰,且須具結後故意虛偽、足以影響裁判結果三要件齊備。

Q2民事訴訟法367條之2的罰鍰是固定三萬嗎?

不是。三萬是上限,法院依情節輕重裁量,且實務上常在判決中一併為不利認定而非單獨裁罰。

Q3什麼叫足以影響裁判之結果?

只要虛偽陳述客觀上有可能改變裁判結果即成立,不需法院證明他真的被騙。

Q4具結後說錯話,二審還能改口嗎?

可以。第三項給的窗口是第二審言詞辯論終結前主動承認虛偽,法院得撤銷罰鍰。

Q5收到虛偽陳述罰鍰裁定可以救濟嗎?

可以抗告,抗告期間一般為10日,且抗告中停止執行。

Q6對方具結後說謊,我該怎麼做?

蒐集客觀矛盾證據,待對造把話說死後一次攤開,請法院依367條之2裁罰並可據以提再審。

Q7虛偽陳述罰鍰跟證人偽證罪一樣嗎?

不同。當事人虛偽陳述是民訴罰鍰(行政罰性質),證人偽證是刑法第168條的刑事責任。

Q8罰鍰裁定確定後對官司有什麼後續影響?

若虛偽陳述成為確定判決基礎,對造可據此依民事訴訟法第496條提再審之訴翻盤。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4 國

🇯🇵 日本民事訴訟法第209条(当事者尋問における虚偽陳述に対する過料、10万円以下)
🇰🇷 韓國민사소송법 제370조(당사자의 거짓 진술에 대한 과태료)
🇩🇪 德國ZPO §§ 452, 455 i.V.m. StGB § 156(uneidliche/eidliche falsche Parteiaussage)
🇺🇸 美國18 U.S.C. § 1621(perjury)+ FRCP Rule 11(sanction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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