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 第 367-2 條(虛偽陳述之制裁)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依前條規定具結而故意為虛偽陳述,足以影響裁判之結果者,法院得以裁定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下之罰鍰。
- 前項裁定,得為抗告;抗告中應停止執行。
- 第一項之當事人或法定代理人於第二審言詞辯論終結前,承認其陳述為虛偽者,訴訟繫屬之法院得審酌情形撤銷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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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筆記
cnnng
2 years ago
司法類科
非偽證罪之主體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