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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 第 367-2 條(虛偽陳述之制裁)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依前條規定具結故意為虛偽陳述,足以影響裁判之結果者,法院得以裁定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下之罰鍰
  2. 前項裁定,得為抗告;抗告中應停止執行
  3. 第一項之當事人或法定代理人於第二審言詞辯論終結前,承認其陳述為虛偽者,訴訟繫屬之法院得審酌情形撤銷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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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nnng
9 months ag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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