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 第 367-2 條(虛偽陳述之制裁)
- 1.依前條規定具結而故意為虛偽陳述,足以影響裁判之結果者,法院得以裁定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下之罰鍰。
- 2.前項裁定,得為抗告;抗告中應停止執行。
- 3.第一項之當事人或法定代理人於第二審言詞辯論終結前,承認其陳述為虛偽者,訴訟繫屬之法院得審酌情形撤銷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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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367條之2規定,當事人具結後故意虛偽陳述且足以影響裁判者,法院得處三萬元以下罰鍰,二審終結前主動承認得撤銷。
Q · 在民事法庭具結後說謊會怎樣?
依民事訴訟法第367條之2第一項,當事人或法定代理人經具結後故意為虛偽陳述,且該陳述足以影響裁判結果者,法院得以裁定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鍰。要件有三:具結、故意虛偽、足以影響裁判。罰鍰裁定得抗告,抗告中停止執行(第二項);若於第二審言詞辯論終結前主動承認陳述虛偽,法院得審酌情形撤銷原裁定(第三項)。
白話解讀
三萬塊。這是你在民事法庭上具結後說謊被抓到的帳面代價。聽起來不痛不癢?帳面數字從來不是重點。367之2條真正的殺傷力在兩個地方:第一,法院認定你虛偽陳述的裁定,會直接摧毀你在這場訴訟中的所有可信度,法官看你其他陳述的眼光會完全不同;第二,這筆罰鍰確定後,你說的謊如果成為確定判決的基礎,對方可以用這個裁定當武器提起再審之訴(民事訴訟法第496條),把已經定案的判決翻盤。但這條也留了一扇逃生門:第三項說,如果你在第二審言詞辯論終結前主動承認自己說了謊,法院可以撤銷罰鍰裁定。這不只是省三萬塊,這是在法官面前重建可信度的最後機會。
法律定性
民事訴訟法第367條之2為當事人訊問制度的制裁規範:當事人或法定代理人於具結後故意為虛偽陳述、且足以影響裁判結果者,法院得處三萬元以下罰鍰;並設有抗告救濟與二審終結前主動承認得撤銷罰鍰的更正機制,目的在以低度金錢制裁擔保陳述誠實,促使真相浮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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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在民事法庭具結後說謊會被罰多少?▾
最高新臺幣三萬元罰鍰,且須具結後故意虛偽、足以影響裁判結果三要件齊備。
Q2民事訴訟法367條之2的罰鍰是固定三萬嗎?▾
不是。三萬是上限,法院依情節輕重裁量,且實務上常在判決中一併為不利認定而非單獨裁罰。
Q3什麼叫足以影響裁判之結果?▾
只要虛偽陳述客觀上有可能改變裁判結果即成立,不需法院證明他真的被騙。
Q4具結後說錯話,二審還能改口嗎?▾
可以。第三項給的窗口是第二審言詞辯論終結前主動承認虛偽,法院得撤銷罰鍰。
Q5收到虛偽陳述罰鍰裁定可以救濟嗎?▾
可以抗告,抗告期間一般為10日,且抗告中停止執行。
Q6對方具結後說謊,我該怎麼做?▾
蒐集客觀矛盾證據,待對造把話說死後一次攤開,請法院依367條之2裁罰並可據以提再審。
Q7虛偽陳述罰鍰跟證人偽證罪一樣嗎?▾
不同。當事人虛偽陳述是民訴罰鍰(行政罰性質),證人偽證是刑法第168條的刑事責任。
Q8罰鍰裁定確定後對官司有什麼後續影響?▾
若虛偽陳述成為確定判決基礎,對造可據此依民事訴訟法第496條提再審之訴翻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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