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 第 276 條(準備程序之效果)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未於準備程序主張之事項,除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外,於準備程序後行言詞辯論時,不得主張之: 一、法院應依職權調查之事項。 二、該事項不甚延滯訴訟者。 三、因不可歸責於當事人之事由不能於準備程序提出者。 四、依其他情形顯失公平者。
- 前項第三款事由應釋明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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