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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7 分鐘

民事訴訟法 第 276 條(準備程序之效果)

  1. 1.未於準備程序主張之事項,除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外,於準備程序後行言詞辯論時,不得主張之: 一、法院應依職權調查之事項。 二、該事項不甚延滯訴訟者。 三、因不可歸責於當事人之事由不能於準備程序提出者。 四、依其他情形顯失公平者。
  2. 2.前項第三款事由應釋明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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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276條規定失權效:未於準備程序主張的事項,言詞辯論時原則上不得再提,僅四款例外可突破。

Q · 準備程序沒提的證據,到言詞辯論還能用嗎?

依民事訴訟法第276條,準備程序終結後行言詞辯論時,原則上不得再主張準備程序未提出的事項,此即失權效。四款例外為:法院應依職權調查之事項、不甚延滯訴訟者、因不可歸責於當事人之事由不能提出者(須釋明)、依其他情形顯失公平者。第三、四款門檻高且越後越窄,不應賭門會開。

白話解讀

打官司跟打牌有一點很像:你手上的牌必須在規定的時間內全部亮出來。276條就是這個規定。準備程序中你沒有提出的主張、沒有聲請的證據、沒有表達的攻防方法,到了言詞辯論原則上全部被鎖住,不能再打了。這叫「失權效」。法律這樣設計的原因很殘酷也很合理:如果允許任何一方在正式辯論時突然丟出新的主張,對方措手不及,法官也無法集中審理,整個訴訟節奏被打亂。但法律不是絕對冷血的,它留了四道例外出口:法院本來就該職權調查的事項、不太會拖延訴訟的事項、不是你的錯才沒提出的事項(但你必須釋明為什麼)、以及依照整體情況限制你提出會顯失公平的事項。四個口子,一個比一個窄,越後面越依賴法官的裁量。你能在準備程序把牌全部打出來,就不要賭這四道門會為你開。

法律定性

民事訴訟法第276條為準備程序失權效之規定:當事人未於準備程序提出的攻擊或防禦方法,於準備程序終結後的言詞辯論原則上喪失提出資格,但設有法院應依職權調查、不甚延滯訴訟、不可歸責於當事人、及顯失公平四款例外,是集中審理制度的關鍵條文。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失權效是什麼?

指當事人未於準備程序提出的攻擊防禦方法,於其後言詞辯論原則上喪失提出資格。

Q2準備程序沒提的主張一定不能再提嗎?

原則上不能,但有四款例外:職權調查事項、不甚延滯訴訟、不可歸責於己(須釋明)、顯失公平。

Q3失權效只限證據還是包括主張?

包括所有攻擊防禦方法:事實主張、法律論點、證據聲請、抗辯,範圍很寬。

Q4律師漏提算誰的責任?

多數實務見解認為律師過失等同當事人過失,不構成第三款不可歸責事由。

Q5第三款的釋明要做到什麼程度?

須提出讓法官相信「準備程序確實無法得知或提出」的初步證據,單純忘了不算。

Q6第四款顯失公平何時會適用?

極少,屬兜底條款,法院非常謹慎,一般商業或個人糾紛幾乎難以適用。

Q7失權效的時間起點是什麼時候?

準備程序終結(第274條)那一刻起,未主張事項原則上即被鎖住。

Q8對方在辯論提新主張,我能怎麼擋?

立即引用第276條聲明異議,要求對方說明屬於哪一款例外,否則法院得駁回。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款別適用條件舉證/釋明負擔實務常用度
第一款 職權調查事項法院本應依職權調查者無(不受失權拘束)
第二款 不甚延滯訴訟提出不致明顯拖延程序由法院主觀裁量
第三款 不可歸責於當事人非因己之事由無法於準備程序提出當事人須釋明(第2項)
第四款 顯失公平依其他情形限制提出顯失公平門檻極高,須論述前三款不適用仍應准許極低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 日本民事訴訟法 第157条(時機に後れた攻撃防御方法の却下)
🇰🇷 韓國민사소송법 제149조(실기한 공격·방어방법의 각하)
🇨🇳 中國民事诉讼法 第65条(举证时限及逾期举证后果)
🇩🇪 德國ZPO § 296(Zurückweisung verspäteten Vorbringens)
🇫🇷 法國Code de procédure civile art. 802(ancien art. 783 – clôture de l'instruction)
🇺🇸 美國FRCP Rule 16(e)(final pretrial order)+ Rule 37(c)(1)(exclus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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