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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 第 400 條(既判力之客觀範圍)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除別有規定外,確定之終局判決就經裁判之訴訟標的,有既判力
  2. 主張抵銷之請求,其成立與否經裁判者,以主張抵銷之額為限,有既判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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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筆記
rexlaw
3 month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I Ec別有規定外,「📌確定」之終局判決(包含給付判決、確認判決、形成判決)就經裁判之「⚠️⚠️訴訟標的」,有既判力。 一事不再理 法安定性 實質確定力 II 主張「⚠️⚠️抵銷」之請求,其「📌成立與否經裁判」者,『以主張抵銷之額為限』,有既判力。 🔵姜師: 抵銷抗辯本屬「攻擊防禦方法」,非訴訟標的,在理由中論斷,本不具既判力 But 為防止重複利用抵銷債權,以期紛爭解決一次性與訴訟經濟,民事訴訟法乃特別規定其既判力 🔵姜師、陳瑋佑師: 抵銷特別性,更加連結到199 1、2及296-1闡明義務 * ⚠️⚠️最高法院實務、多數說、新堂幸司:抵銷有無既判力三步驟 1.原告被動債權成立(範圍) 2.適合於抵銷/抵銷適狀(例如債的種類是否相同) 3.被告自動債權是否存在 ➡️在原告被動債權範圍內抵銷
ples2305
a year ago
專業證照
既判力:本案判決(有無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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