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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7 分鐘7 分鐘7 分

民事訴訟法 第 400 條(既判力之客觀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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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除別有規定外,確定之終局判決就經裁判之訴訟標的,有既判力。
  2. 2.主張抵銷之請求,其成立與否經裁判者,以主張抵銷之額為限,有既判力。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400條規定確定終局判決就經裁判之訴訟標的有既判力,只鎖主文不鎖理由。

Q · 同一件事敗訴確定後,換個說法還能再告嗎?

不能告同一訴訟標的,但換不同訴訟標的可以

依民事訴訟法第400條,確定終局判決就「經裁判之訴訟標的」有既判力,同一訴訟標的不得再起訴,否則法院依第249條駁回。但既判力只鎖主文裡的訴訟標的,不鎖判決理由,因此換一個不同的訴訟標的(不同請求權基礎或不同事實),仍可能另開新訴。第二項另就抵銷抗辯設特別規定:主張抵銷之請求成立與否,於抵銷額度內有既判力。

深度解讀

你贏了一場官司,對方不服氣說要換個說法再告一次。你有沒有權利叫法院直接把他的起訴狀丟回去?有,就是這條。反過來,你輸了官司很不甘心,想用新的角度再提告,法院會不會受理?不會,也是這條。400 條的威力在於,它不只是一條規則,它是一個門禁系統:同一個訴訟標的,經過確定判決之後,這扇門永遠鎖上。但門有多大?鎖到哪裡?這才是真正的戰場。法律把這扇門的大小叫做「既判力的客觀範圍」,只鎖住判決主文裡的那個「訴訟標的」,不鎖判決理由。所以「我這次告的是不同的法律關係」有時候可以另開一扇新門。律師的功力在於看清門的邊界,把案子放進鎖不到的地方,或把對方鎖進他爬不出來的房間。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6 國規定對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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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條的判例 42 則

立法沿革 4 版

本條有 4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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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民事訴訟法第 400 條規定:「除別有規定外,確定之終局判決就經裁判之訴訟標的,有既判力。主張抵銷之請求,其成立與否經裁判者,以…」(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民事訴訟法第 40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民事訴訟法第 400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92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