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 第 400 條(既判力之客觀範圍)
- 1.除別有規定外,確定之終局判決就經裁判之訴訟標的,有既判力。
- 2.主張抵銷之請求,其成立與否經裁判者,以主張抵銷之額為限,有既判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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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400條規定確定終局判決就經裁判之訴訟標的有既判力,只鎖主文不鎖理由。
Q · 同一件事敗訴確定後,換個說法還能再告嗎?
依民事訴訟法第400條,確定終局判決就「經裁判之訴訟標的」有既判力,同一訴訟標的不得再起訴,否則法院依第249條駁回。但既判力只鎖主文裡的訴訟標的,不鎖判決理由,因此換一個不同的訴訟標的(不同請求權基礎或不同事實),仍可能另開新訴。第二項另就抵銷抗辯設特別規定:主張抵銷之請求成立與否,於抵銷額度內有既判力。
白話解讀
你贏了一場官司,對方不服氣說要換個說法再告一次。你有沒有權利叫法院直接把他的起訴狀丟回去?有,就是這條。反過來,你輸了官司很不甘心,想用新的角度再提告,法院會不會受理?不會,也是這條。400 條的威力在於,它不只是一條規則,它是一個門禁系統:同一個訴訟標的,經過確定判決之後,這扇門永遠鎖上。但門有多大?鎖到哪裡?這才是真正的戰場。法律把這扇門的大小叫做「既判力的客觀範圍」,只鎖住判決主文裡的那個「訴訟標的」,不鎖判決理由。所以「我這次告的是不同的法律關係」有時候可以另開一扇新門。律師的功力在於看清門的邊界,把案子放進鎖不到的地方,或把對方鎖進他爬不出來的房間。
法律定性
既判力客觀範圍指確定終局判決對「經裁判之訴訟標的」所生的拘束力,使同一訴訟標的不得再行爭執。其效力原則上僅及於判決主文中的訴訟標的,不及於判決理由;抵銷抗辯則在主張抵銷之額度內例外發生既判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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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既判力到底鎖住什麼?▾
只鎖判決主文中的訴訟標的,判決理由原則上不受拘束。
Q2同一件事敗訴後換律師再告會怎樣?▾
若訴訟標的相同,法院會依第249條駁回;換不同訴訟標的才可能受理。
Q3既判力的時間界線是哪一刻?▾
事實審言詞辯論終結時,這個時點之後的新事實不受既判力遮斷。
Q4和解書跟確定判決一樣有既判力嗎?▾
訴訟上和解(第380條)有;私下簽的和解書只是契約,沒有既判力。
Q5抵銷抗辯輸了會怎樣?▾
依第400條第2項,於主張抵銷之額度內有既判力,該債權在此範圍內永久消失。
Q6判決確定後我才還錢,對方還能執行嗎?▾
清償在判決確定後發生,不受既判力拘束,可提債務人異議之訴(強執第14條)阻止執行。
Q7既判力有沒有時效?▾
既判力本身無時效,判決確定後永久有效;但再審之訴有30天與5年的嚴格時效。
Q8欠薪判決確定後發現少給加班費還能告嗎?▾
可以,加班費是不同訴訟標的,不在前案既判力範圍內。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項目 | 效力依據 | 拘束範圍 | 突破方式 |
|---|---|---|---|
| 既判力 | 民訴第400條 | 主文之訴訟標的 | 再審之訴(第496條) |
| 爭點效 | 實務學說 | 重要爭點之認定 | 個案衡量,非絕對拘束 |
| 一事不再理 | 民訴第253條 | 訴訟繫屬中之同一事件 | 前訴終結後消滅 |
| 訴訟上和解 | 民訴第380條 | 和解內容 | 繼續審判或宣告無效之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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