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 第 400 條(既判力之客觀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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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400條規定確定終局判決就經裁判之訴訟標的有既判力,只鎖主文不鎖理由。
Q · 同一件事敗訴確定後,換個說法還能再告嗎?
不能告同一訴訟標的,但換不同訴訟標的可以
依民事訴訟法第400條,確定終局判決就「經裁判之訴訟標的」有既判力,同一訴訟標的不得再起訴,否則法院依第249條駁回。但既判力只鎖主文裡的訴訟標的,不鎖判決理由,因此換一個不同的訴訟標的(不同請求權基礎或不同事實),仍可能另開新訴。第二項另就抵銷抗辯設特別規定:主張抵銷之請求成立與否,於抵銷額度內有既判力。
深度解讀
你贏了一場官司,對方不服氣說要換個說法再告一次。你有沒有權利叫法院直接把他的起訴狀丟回去?有,就是這條。反過來,你輸了官司很不甘心,想用新的角度再提告,法院會不會受理?不會,也是這條。400 條的威力在於,它不只是一條規則,它是一個門禁系統:同一個訴訟標的,經過確定判決之後,這扇門永遠鎖上。但門有多大?鎖到哪裡?這才是真正的戰場。法律把這扇門的大小叫做「既判力的客觀範圍」,只鎖住判決主文裡的那個「訴訟標的」,不鎖判決理由。所以「我這次告的是不同的法律關係」有時候可以另開一扇新門。律師的功力在於看清門的邊界,把案子放進鎖不到的地方,或把對方鎖進他爬不出來的房間。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6 國規定對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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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4 版
- 裁判名詞
- 既判力名詞
- 民法 第 275 條條文
- 民法 第 287 條條文
- 民法 第 334 條條文
- 民法 第 738 條條文
- 民法 第 750 條條文
- 民事訴訟法 第 197 條條文
- 民事訴訟法 第 244 條條文
- 民事訴訟法 第 249 條條文
- 民事訴訟法 第 253 條條文
- 民事訴訟法 第 380 條條文
- 民事訴訟法 第 381 條條文
- 民事訴訟法 第 382 條條文
- 民事訴訟法 第 398 條條文
- 民事訴訟法 第 496 條條文
- 民事訴訟法 第 521 條條文
- 民事訴訟法 第 582 條條文
- 強制執行法 第 43 條條文
- 鄉鎮市調解條例 第 24 條條文
- 公司法 第 190 條條文
- 公司法 第 215 條條文
- 公司法 第 299 條條文
本條有 4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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