決議事項已為登記者,經法院為撤銷決議之判決確定後,主管機關經法院之通知或利害關係人之申請時,應撤銷其登記。
重點摘要公司法第 190 條規定股東會決議經法院撤銷確定後,主管機關應依法院通知或利害關係人申請撤銷登記。
Q · 法院撤銷股東會決議後,公司登記會自動消失嗎?
不會。要主管機關收到通知或申請才撤銷
依公司法第 190 條,法院撤銷股東會決議之判決確定後,登記不會自動失效。主管機關(經濟部商業發展署或地方政府商業登記機關)必須收到法院通知,或利害關係人持確定判決書主動申請,才會撤銷對應登記。實務上判決確定到登記撤銷有空窗期,這段期間第三人查公司登記看到的還是舊資訊,所以最保險是當事人自己即時申請。
股東會決議通過後,公司通常會去主管機關做登記(例如變更董監事、增減資本、修改章程)。登記完成後,這個決議在行政系統裡就是「已生效的事實」。但如果這個決議後來被法院判決撤銷了呢?登記不會自動消失。本條的功能就是在這兩個系統之間架起一座橋:法院撤銷決議後,會通知主管機關,主管機關收到通知就必須撤銷對應的登記。利害關係人也可以自己拿著確定判決去申請。聽起來像行政流水帳?其實這條解決的是一個很現實的問題:如果登記不撤銷,第三人查公司登記時看到的還是被撤銷的舊決議內容。被非法選上的董事名字還掛在經濟部的系統裡,他繼續用這個身分對外簽約,第三人信賴登記跟他交易,權利關係會變得極度混亂。
公司法第 190 條為股東會決議撤銷判決與商業登記變更之程序銜接條款,規範法院撤銷判決確定後,主管機關應依法院通知或利害關係人申請,撤銷對應之公司登記事項,避免被撤銷之決議內容繼續在登記系統產生對外公示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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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法定期限。法院會主動通知主管機關,但行政流程需要時間。利害關係人自己拿判決書去申請通常更快。實務上從判決確定到登記撤銷完成,可能需要數個工作天到數週不等。如果擔心空窗期被利用,可以在訴訟階段就聲請假處分,禁止公司在判決確定前基於該決議做進一步的登記行為,比事後追著撤銷登記有效得多。
這是最複雜的問題。如果第三人是善意且不知情的,他基於信賴登記而做的交易可能受到保護(公司法第 12 條的登記對抗效力)。但如果第三人知道決議正在被訴請撤銷,他的善意就有疑問。如果是提起撤銷之訴的股東,在訴訟期間就把起訴的事實通知公司的主要交易對象(例如銀行),讓他們不能主張不知道。這一步很多律師不會主動做,但它能大幅降低日後處理衍生交易的麻煩。
規範法院撤銷股東會決議確定後,主管機關依通知或申請撤銷登記的程序銜接條款,是判決效力穿透到行政系統的關鍵管道。
包括起訴撤銷決議的股東、公司債權人、被影響的董監事、潛在交易對象等具有法律上利害關係之人,不限於原告股東。
指股東會決議內容(如董監事選任、增減資、章程修改、合併、解散等)已向經濟部商業司或地方商業登記機關完成登記程序。
本條規範如何撤銷登記,登記對抗效力(公司法第 12 條)規範撤銷前已成立交易的效力,兩條配套處理判決效力與交易安全。
備齊判決書正本、判決確定證明書、撤銷登記申請書,向經濟部商業發展署(資本額 5 億以上)或公司所在地商業登記機關提出。
依商業登記法規定繳納變更登記規費,金額視變更項目而定(一般約 1,000-5,000 元),不需另繳裁判費。
訴訟階段聲請假處分禁止公司基於該決議做進一步登記行為;判決確定當日立即備齊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同步通知主要交易對象。
判決書正本、判決確定證明書(向法院聲請)、撤銷登記申請書、視情況附公司章程與股東會議事錄、申請人身分證明。
第 189 條規範撤銷之訴的提起與要件,第 190 條規範勝訴判決確定後的登記撤銷程序,是訴訟前後階段的配套條款。
本條處理「撤銷」決議的登記,第 191 條為決議「無效」。無效之訴無除斥期間限制,但無效決議登記類推適用本條撤銷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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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通知 vs 利害關係人申請:兩條撤銷登記路徑比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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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添募新股時,應先儘舊股東分認。如有餘額,始得另募。
董事缺額達總數三分之一時,應即召集股東臨時會補選之。 董事缺額未及補選而有必要時,得以原選次多數之被選人代行職務。
決議事項已為登記者,經法院為撤銷決議之判決確定後,主管機關經法院之通知或利害關係人之申請時,應撤銷其登記。
公司添募新股時,應先儘舊股東分認。如有餘額,始得另募。
董事缺額達總數三分之一時,應即召集股東臨時會補選之。 董事缺額未及補選而有必要時,得以原選次多數之被選人代行職務。
決議事項已為登記者,經法院為撤銷決議之判決確定後,主管機關經法院之通知或利害關係人之申請時,應撤銷其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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