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6 分鐘6 分鐘6 分

公司法191決議之無效

快速跳轉

股東會決議之內容,違反法令或章程者無效。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公司法第 191 條規定,股東會決議內容違反法令或章程者,自始無效,不受時效限制,任何利害關係人皆可隨時主張。

Q · 股東會 100% 贊成通過的決議,違法的話還能主張無效嗎?

能。內容違法的決議從頭就是廢紙

依公司法第 191 條,股東會決議內容違反法令或章程者,決議自始無效。此「無效」與第 189 條的「可撤銷」截然不同:撤銷有 30 日除斥期間,逾期即確定有效;無效則無時效限制,十年後發現一樣是無效。實務上若公司依無效決議做了登記,須經法院判決確認無效後始能撤銷登記。

白話解讀

你參加了一場股東會,投票表決通過了一個決議。散會後你才發現,這個決議的內容根本違反公司法或公司章程。大部分人的反應是「既然已經表決通過了,那就算了吧」。錯。這條告訴你一件事:違法的決議,從頭到尾就不存在。不需要有人去告,不需要法院判決,它就是無效的。跟第189條的「可撤銷」完全不同。可撤銷的決議,你不在30天內去法院告,它就變成有效的了;但違反法令或章程的決議,就算過了十年沒人挑戰,它在法律上永遠是一張廢紙。這個區別在實務上的殺傷力巨大:如果公司依照一個無效決議做了一堆事,那些事情可能全部要倒帶重來。

法律定性

公司法第 191 條為股東會決議內容效力規範,明定當決議內容違反法令或公司章程時,該決議自始無效。本條與同法第 189 條「決議方法違反法令或章程之撤銷」形成二元救濟體系:撤銷有 30 日除斥期間,無效則無時效限制,任何利害關係人均得隨時主張,構成公司治理中保護少數股東與商業秩序穩定的硬底線。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決議「無效」跟「可撤銷」到底差在哪?

差很大。無效(公司法第 191 條)是決議內容違反法令或章程,效果是從頭到尾不存在,沒有時間限制。可撤銷(第 189 條)是決議程序有瑕疵(沒通知某個股東、會議地點不對),效果是在 30 天內可以告,過了 30 天不告就確定有效。內行人提示:很多律師打股東會決議案件,第一步就是判斷走 191 還是 189,因為走錯條案子可能直接被程序駁回。

Q2我是小股東只有 1%,我也能主張決議無效嗎?

可以。不同於撤銷之訴有原告適格的爭議,確認無效之訴只要你有確認利益就能提。身為股東,公司做了一個違法決議當然影響你的權益,確認利益成立。更好的消息是:你不用在 30 天內行動,因為無效沒有除斥期間。內行人提示:實務上有些律師會同時主張 191 條無效和 189 條撤銷,用備位聲明的方式確保不管法院認定哪一種,都有救濟機會。

Q3公司已經照著無效決議執行了好幾年,還能翻盤嗎?

法律上可以。無效就是無效,不因為時間經過而變有效。但實務上會遇到兩個問題:第一,善意第三人的保護(如果第三方不知情且已經依據交易取得權利);第二,舉證難度(時間越久證據越難保全)。內行人提示:法院雖然判決決議無效,但對於公司已經依據該決議與善意第三人完成的交易,通常不會溯及影響。所以越早主張,能挽救的範圍越大。

Q4公司法 191 條是什麼?

規範股東會決議內容違反法令或章程時自始無效,是公司治理硬底線,幾乎所有股東會違法決議案件都會引用這條。

Q5股東會決議無效是什麼意思?

決議從表決那一刻起就不存在,不需任何訴訟啟動,也不受時效限制。十年後發現一樣是無效。

Q6什麼叫違反法令或章程?

違反公司法強制規定(如盈餘分配、股東平等、特別決議門檻)或違反公司章程約定的條款,內容違法即觸發本條。

Q7確認決議無效之訴是什麼?

向法院請求確認某股東會決議自始不存在的民事訴訟,依民訴 247 條提起,沒有除斥期間。

Q8股東會決議無效怎麼提告?

1. 確認違反法令或章程 → 2. 蒐證(議事錄、章程、相關法令)→ 3. 寄存證信函(非必要但可固定時點)→ 4. 向公司所在地地院提確認之訴。

Q9怎麼證明決議違反法令?

比對決議內容與公司法強制規定條文 + 公司章程條款,列出違反處。實務上書面比對清楚就能說服法官,難度不高。

Q10提確認無效之訴要花多少錢?

確認之訴裁判費是非財產權訴訟,目前約 3,000 元。律師費 8-15 萬起跳,但本條案件論點清楚,律師費可談。

Q11已執行的無效決議怎麼回復原狀?

判決確定後依第 190 條聲請撤銷登記,已執行的合約可主張不當得利返還,但對善意第三人原則上不溯及。

Q12公司法 191 vs 189 哪個對我有利?

看瑕疵類型:內容違法走 191(無期限、確認之訴),程序瑕疵走 189(30 日內、形成之訴)。實務上律師常同時主張用備位聲明。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項公司法 191(無效)公司法 189(可撤銷)
法律效果自始無效,從頭不存在在被撤銷前有效
瑕疵類型決議「內容」違反法令或章程決議「方法(程序)」違反法令或章程
期間限制無除斥期間,永久可主張決議後 30 日內須起訴
訴訟類型確認之訴形成之訴
原告適格任何具確認利益者限決議時之股東
判決效力對世效(任何人皆受拘束)形成判決確定後溯及失效

公司法 191(無效)

法律效果
自始無效,從頭不存在
瑕疵類型
決議「內容」違反法令或章程
期間限制
無除斥期間,永久可主張
訴訟類型
確認之訴
原告適格
任何具確認利益者
判決效力
對世效(任何人皆受拘束)

公司法 189(可撤銷)

法律效果
在被撤銷前有效
瑕疵類型
決議「方法(程序)」違反法令或章程
期間限制
決議後 30 日內須起訴
訴訟類型
形成之訴
原告適格
限決議時之股東
判決效力
形成判決確定後溯及失效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日本会社法 第 830 条(株主総会等の決議の不存在又は無効の確認の訴え)
韓國상법 제380조(결의무효확인의 소)
中國公司法 第 22 条(股东会、董事会决议无效)
德國AktG § 241(Nichtigkeitsgründe für Hauptversammlungsbeschlüsse)
法國Code de commerce article L235-1(nullité des délibérations)
美國Delaware General Corporation Law § 225 / MBCA § 7.41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相關函釋 9

立法沿革 3

(0181207 制定)

公司增加資本時,有以金錢外之財產抵作股款者、其人、其財產之種類、價格,及公司核給之股數,應於決議增加資本時同時議決之。

(0350323 全文修正)

董事之執行業務,除章程另有訂定外,以其過半數之同意行之,關於經理人之選任及解任亦同。

(0550705 全文修正)

股東會決議之內容,違反法令或章程者無效。

  • 法令名詞
(0181207 制定)

公司增加資本時,有以金錢外之財產抵作股款者、其人、其財產之種類、價格,及公司核給之股數,應於決議增加資本時同時議決之。

(0350323 全文修正)

董事之執行業務,除章程另有訂定外,以其過半數之同意行之,關於經理人之選任及解任亦同。

(0550705 全文修正)

股東會決議之內容,違反法令或章程者無效。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公司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公司法第 191 條規定:「股東會決議之內容,違反法令或章程者無效。」(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公司法第 19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公司法第 191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55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