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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筆記
raina0619
2 months ago
司法類科
實質問題
rexlaw
a year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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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56在公司法亦有適用
🔵朱德芳師:
民法56 1要求「當場表示異議」📌不見得合理,蓋例如「利害衝突未迴避表決」時,一般股東難以當場察覺,此時建議解釋為公司法191決議「📌內容」瑕疵(例如未事前給充分資訊,股東權侵害),而非單純公司法189「程序」瑕疵
brianwang
3 years ago
法院司法人員
1. 由無召集權人召集之股東會,非合法成立之意思決定機關,不能為有效決議,非屬第191條之無效事由(70年台上2235決),亦非第189條之召集違反法令(107台上1591決意旨:難認合法有效)
2.出席數未達法定門檻乃欠缺法律行為之成立要件,欠缺要件股東會決議即不成立,非單純決議方法違法(103年第11次民庭決議)
cy184
4 years ago
專業證照
按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一條規定股東會決議之內容,違反法令者無效。所謂決議內容違反法令,除違反股東平等原則、股東有限責任原則、股份轉讓自由原則或侵害股東固有權外,尚包括決議違反強行法規或公序良俗在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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