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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公司法一百六十七條第一項之規定為禁止規定,故股東會關於股東資格喪失之決議違反法令,應屬無效

發文機關 經濟部商業發展署

要旨

公司法一百六十七條第一項之規定為禁止規定,故股東會關於股東資格喪失之決議違反法令,應屬無效

出處

最高法院七十一年度台上字第一九一二號

主管法規

公司法

內文

公司除依公司法第一百五十八條、第一百八十六條、及第三百十七條規定,或於股東清算或受破產之宣告時,得按市價收回其股份,抵償其於清算或破產宣告前,結欠公司之債務外,不得自將股份收回,觀諸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七條第一項規定甚明,此為禁止規定,不得違反,是上訴人○○公司之上開臨時股東會關於股東資格喪失之決議,其內容顯然違法,依同法第一百九十一條規定,應屬無效。

(最高法院七十一年度台上字第一九一二號)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公司法一百六十七條第一項之規定為禁止規定,故股東會關於股東資格喪失之決議違反法令,應屬無效由經濟部商業發展署發布,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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