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公司法一百六十七條第一項之規定為禁止規定,故股東會關於股東資格喪失之決議違反法令,應屬無效
要旨
公司法一百六十七條第一項之規定為禁止規定,故股東會關於股東資格喪失之決議違反法令,應屬無效
出處
最高法院七十一年度台上字第一九一二號
主管法規
公司法
內文
公司除依公司法第一百五十八條、第一百八十六條、及第三百十七條規定,或於股東清算或受破產之宣告時,得按市價收回其股份,抵償其於清算或破產宣告前,結欠公司之債務外,不得自將股份收回,觀諸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七條第一項規定甚明,此為禁止規定,不得違反,是上訴人○○公司之上開臨時股東會關於股東資格喪失之決議,其內容顯然違法,依同法第一百九十一條規定,應屬無效。
(最高法院七十一年度台上字第一九一二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