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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80)法律字第 10430 號
要旨
一 按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一條規定:「股東會決議之內容,違反法令或章程者無效。」又按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五十七條係有關歸入權之規定,目的在保護投資人及維持市場紀律,屬公益性質,為強制規定。從而股東會違反該條第一項、第三項之規定決議不行使歸入請求權並免除董事、監察人應負之連帶賠償責任,依公司法首揭規定,應屬無效。二 按股東對於會議之事項,有自身利害關係致有害於公司利益之虞時,不得加入表決,並不得代理他股東行使其表決權,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條定有明文。如有違反應屬違法,併此敘明。
全文內容
一 按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一條規定:「股東會決議之內容,違反法令或章程者無效。」又按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五十七條係有關歸入權之規定,目的在保護投資人及維持市場紀律,屬公益性質,為強制規定。從而股東會違反該條第一項、第三項之規定決議不行使歸入請求權並免除董事、監察人應負之連帶賠償責任,依公司法首揭規定,應屬無效。二 按股東對於會議之事項,有自身利害關係致有害於公司利益之虞時,不得加入表決,並不得代理他股東行使其表決權,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條定有明文。如有違反應屬違法,併此敘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