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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交易法 第 157 條(歸入權)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發行股票公司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或持有公司股份超過百分之十之股東,對公司之上市股票,於取得後六個月內再行賣出,或於賣出後六個月內再行買進,因而獲得利益者,公司應請求將其利益歸於公司。
  2. 發行股票公司董事會或監察人不為公司行使前項請求權時,股東得以三十日之限期,請求董事或監察人行使之;逾期不行使時,請求之股東得為公司行使前項請求權。
  3. 董事或監察人不行使第一項之請求以致公司受損害時,對公司負連帶賠償之責。
  4. 第一項之請求權,自獲得利益之日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5. 第二十二條之二第三項之規定,於第一項準用之。
  6. 關於公司發行具有股權性質之其他有價證券,準用本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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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xlaw
5 month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I 發行股票公司「🥷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或「🥷持有公司股份超過10%之股東」,對公司之上市股票,於取得後6個月內再行賣出,或於賣出後6個月內再行買進,因而獲得利益者,公司應請求將其利益➡️歸於公司。 短線交易 歸入權 🥣實務: 兩端說,買入「&」賣出時均須具有內部人身分 II 發行股票公司董事會或監察人不為公司行使前項請求權時,股東得以30日之限期,請求董事或監察人行使之;逾期不行使時,請求之股東得為公司行使前項請求權。 III 「董事或監察人」「不行使」第一項之請求「以致公司受損害」時,對公司負➡️連帶賠償之責。 IV 第一項之請求權,自獲得利益之日起2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V 第二十二條之二第三項之規定,於第一項準用之。 VI 關於公司發行具有股權性質之其他有價證券,準用本條規定。
withseals
2 years ago
高普初考人員
一、經理人採實質認定標準 二、 R:兩端說/S:一端說(避免規避) 三、利益計算:最高價配最低價、次高配次低 (虧損不計入;不同種類先轉換;注意時間間隔六個月)
freejason
2 years ago
司法特考
63條第3項,上櫃及興櫃股票準用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