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管機關對於已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之有價證券,發生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而有影響市場秩序或損害公益之虞者,得命令停止其一部或全部之買賣,或對證券自營商、證券經紀商之買賣數量加以限制: 一、發行該有價證券之公司遇有訴訟事件或非訟事件,其結果足使公司解散或變動其組織、資本、業務計畫、財務狀況或停頓生產。 二、發行該有價證券之公司,遇有重大災害,簽訂重要契約,發生特殊事故,改變業務計畫之重要內容或退票,其結果足使公司之財務狀況有顯著重大之變更。 三、發行該有價證券公司之行為,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足以影響其證券價格。 四、該有價證券之市場價格,發生連續暴漲或暴跌情事,並使他種有價證券隨同為非正常之漲跌。 五、發行該有價證券之公司發生重大公害或食品藥物安全事件。 六、其他重大情事。
重點摘要證券交易法第156條授權金管會在六款重大情事(致解散訴訟、重大財務變動、做假帳、連續暴漲暴跌、重大公害或食安、其他重大情事)下,命令上市股票停止買賣,屬暫時措施。
Q · 股票突然不能交易,是誰按下的暫停鍵?
金管會,依證交法156條的緊急喊停權
依證券交易法第156條,主管機關(金管會)對已上市有價證券,於六款情事(訴訟致解散、重大財務變動、做假帳、連續暴漲暴跌、重大公害或食安、其他重大情事)且有影響市場秩序或損害公益之虞時,得命令停止全部或一部買賣,或限制證券商買賣數量。這是暫時性措施,與永久退市的第147條不同。
手機跳出通知:你持有的股票今天停止交易了。你以為券商系統壞掉,其實是金管會剛剛按下了這顆緊急按鈕。這條法律給了主管機關六種場景下的「喊停權」:公司面臨可能解散的訴訟、遇到重大災害或退票、做假帳、股價連續暴漲暴跌、發生食安或重大公害,以及一個兜底的「其他重大情事」。第五款是2015年頂新黑心油事件後特別增訂的,直接針對食安與民生安全。這條不是用來保護你今天的獲利,是用來防止一檔失控的股票把整個市場拖下水。對投資人的意義:當你看到一檔股票突然被停,那不是壞消息的結束,那是主管機關認為「再讓它自由交易會害更多人」的訊號。
證券交易法第156條為證券市場的緊急停止交易授權規範,賦予主管機關在六款重大情事且有影響市場秩序或損害公益之虞時,命令上市有價證券停止全部或一部買賣或限制買賣數量的公權力,性質為暫時性市場干預,而非終止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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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統一答案。食安或重大災害類(第五款)通常要等公司提出復原計畫並經主管機關審查,短則數週長則數月;暴漲暴跌類(第四款)經常幾天就恢復;做假帳類(第三款)視調查進度,有時一停就是半年以上。內行人提示:盯緊公開資訊觀測站的每日重大訊息欄位,公司會被要求持續揭露進度,比追新聞快很多。
集中市場完全不能。但你可以透過私下協議讓與(場外交易),前提是找到願意接手的買家並完成過戶。實務上這種價格通常比停牌前低很多,因為買家承擔不知何時復牌的風險。內行人提示:大股東遇到這種情況會找私募基金做股權協議,一般散戶幾乎沒有這個管道,最務實的做法是做好心理準備等復牌。
停止交易是暫時性,等事件釐清會恢復買賣,股票仍有效存在;下市走第147條或第148條,終止後股票從集中市場永久消失,只能在興櫃或未上市盤流通,流動性極差。很多人看到停止交易就以為下市急著倒貨,結果復牌後反而大漲。內行人提示:區分這兩者第一步是看證交所發出的是暫停還是終止公告,用詞完全不同。
金管會在六款重大情事下命令上市股票停止買賣的法源,是市場的緊急剎車按鈕,屬暫時措施。
致解散訴訟、重大財務變動或退票、做假帳違法、連續暴漲暴跌、重大公害或食安、其他重大情事。
本條所有款別的共通門檻,是比例原則的具體化,確保停牌權不被濫用為打壓工具。
先查公開資訊觀測站重大訊息判斷哪一款 → 追蹤復牌公告 → 評估求償 → 設定復牌停損點。
集中市場不能賣,只能私下場外協議讓與並完成過戶,價格通常較差,散戶多半只能等復牌。
到公開資訊觀測站查最近重大訊息與證交所公告,比對六款情事的特徵即可初判。
停牌本身無救濟期限,若肇因於做假帳可循20條、21條之1求償,留意2年消滅時效並評估投保中心團訴。
停止交易(156條)是暫時可復牌,下市(147條)是永久終止上市,看公告用詞是暫停還是終止。
156條是主管機關金管會的命令權,148條是證券交易所自身的停止與恢復買賣機制,層級不同。
| 項目 | 停止交易 | 終止上市(下市) | 證交所暫停買賣 |
|---|---|---|---|
| 法源條文 | 證交法156條 | 證交法147條 | 證交法148條 |
| 性質 | 暫時性 | 永久性 | 暫時性 |
| 發動者 | 主管機關(金管會) | 主管機關命令 | 證券交易所 |
| 股票去向 | 事件釐清後恢復買賣 | 永久離開集中市場 | 處置期滿恢復 |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主管機關對於已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之有價證券,發生左列各款情事時,得命令停止其一部或全部之買賣,或對證券自營商、證券經紀商之買賣數量加以限制: 一、發行該有價證券之公司遇有訴訟事件或非訟事件,其結果足使公司解散或變動其組織、資本、業務計劃、財務狀況或停頓生產,而有影響市場秩序或損害公益之虞者。 二、發行該有價證券之公司,遇有重大災害,簽訂重要契約,發生特殊事故,改變業務計劃之重要內容或巨額退票,其結果足使公司之財務狀況有顯著重大之變更,而有影響市場秩序或損害公益之虞者。 三、發行該有價證券公司之行為,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足以影響其證券價格,而及於市場秩序或損害公益之虞者。 四、該有價證券之市場價格,發生連續暴漲或暴跌情事,並使他種有價證券隨同為非正常之漲跌,而有影響市場秩序或損害公益之虞者。 已上市之有價證券,發生前項各款以外之情事,顯足影響市場秩序或損害公益者,主管機關經呈准經濟部後,準用前項之規定辦理。
主管機關對於已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之有價證券,發生左列各款情事之一時,得命令停止其一部或全部之買賣,或對證券自營商、證券經紀商之買賣數量加以限制: 一、發行該有價證券之公司遇有訴訟事件或非訟事件,其結果足使公司解散或變動其組織、資本、業務計畫、財務狀況或停頓生產,而有影響市場秩序或損害公益之虞者。 二、發行該有價證券之公司,遇有重大災害,簽訂重要契約,發生特殊事故,改變業務計畫之重要內容或退票,其結果足使公司之財務狀況有顯著重大之變更,而有影響市場秩序或損害公益之虞者。 三、發行該有價證券公司之行為,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足以影響其證券價格,而及於市場秩序或損害公益之虞者。 四、該有價證券之市場價格,發生連續暴漲或暴跌情事,並使他種有價證券隨同為非正常之漲跌,而有影響市場秩序或損害公益之虞者。 已上市之有價證券,發生前項各款以外之情事,顯足影響市場秩序或損害公益者,主管機關經報請財政部核准後,準用前項之規定辦理。
立法理由一、本條第一項將第一、二款所定「業務計劃」修正為「業務計畫」。 二、第二項配合證券管理委員會改隸,將「經濟部」修正為「財政部」,並作文字修正。 三、發行有價證券之公司其信用之良窳事涉公眾利益,對其退票不應視之為一般公司行號,應作較嚴格之管理,以促使其信用健全,經營基礎穩固,以保障公眾投資之安全。
主管機關對於已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之有價證券,發生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而有影響市場秩序或損害公益之虞者,得命令停止其一部或全部之買賣,或對證券自營商、證券經紀商之買賣數量加以限制: 一、發行該有價證券之公司遇有訴訟事件或非訟事件,其結果足使公司解散或變動其組織、資本、業務計畫、財務狀況或停頓生產。 二、發行該有價證券之公司,遇有重大災害,簽訂重要契約,發生特殊事故,改變業務計畫之重要內容或退票,其結果足使公司之財務狀況有顯著重大之變更。 三、發行該有價證券公司之行為,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足以影響其證券價格。 四、該有價證券之市場價格,發生連續暴漲或暴跌情事,並使他種有價證券隨同為非正常之漲跌。 五、其他重大情事。
立法理由一、第一項序文酌作文字修正。 二、第二項為第一項各款之概括性規定,爰予修正列為第一項第五款規定,以符合立法體例。
主管機關對於已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之有價證券,發生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而有影響市場秩序或損害公益之虞者,得命令停止其一部或全部之買賣,或對證券自營商、證券經紀商之買賣數量加以限制: 一、發行該有價證券之公司遇有訴訟事件或非訟事件,其結果足使公司解散或變動其組織、資本、業務計畫、財務狀況或停頓生產。 二、發行該有價證券之公司,遇有重大災害,簽訂重要契約,發生特殊事故,改變業務計畫之重要內容或退票,其結果足使公司之財務狀況有顯著重大之變更。 三、發行該有價證券公司之行為,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足以影響其證券價格。 四、該有價證券之市場價格,發生連續暴漲或暴跌情事,並使他種有價證券隨同為非正常之漲跌。 五、發行該有價證券之公司發生重大公害或食品藥物安全事件。 六、其他重大情事。
立法理由一、增訂第一項第五款。 二、企業的營運方式達到或超越道德、法律及公眾要求的標準,而進行商業活動時亦考慮到對各相關利益者造成的影響,企業社會責任的概念是基於商業運作必須符合可持續發展的想法,企業除了考慮自身的財政和經營狀況外,也要加入其對社會和自然環境所造成的影響的考量。 三、以味全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為例,其為黑心油風暴主角頂新國際集團旗下上市公司,而頂新製油涉嫌以低價添購大統黑心原料油,摻入替味全代工的21款油品中,再重新包裝成味全產品販售,2013年10月16日,大統黑心油事件爆發後,頂新味全隱瞞19天才下架。 四、目前金管會正研議強制推動,上市(櫃)食品業、金融業、化學工業及實收資本額100億元以上的公司明年應編製企業社會責任報告書,金管會主委表示,為強化對食品類股的監管,強制食品類股的CSR報告書要經過會計師第三方認證查核後才能公布。 五、為強化上述企業責任報告書之約束力,修法針對發生重大公害或食安事件之上市公司應停止其有價證券一部或全部之買賣。
主管機關對於已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之有價證券,發生左列各款情事時,得命令停止其一部或全部之買賣,或對證券自營商、證券經紀商之買賣數量加以限制: 一、發行該有價證券之公司遇有訴訟事件或非訟事件,其結果足使公司解散或變動其組織、資本、業務計劃、財務狀況或停頓生產,而有影響市場秩序或損害公益之虞者。 二、發行該有價證券之公司,遇有重大災害,簽訂重要契約,發生特殊事故,改變業務計劃之重要內容或巨額退票,其結果足使公司之財務狀況有顯著重大之變更,而有影響市場秩序或損害公益之虞者。 三、發行該有價證券公司之行為,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足以影響其證券價格,而及於市場秩序或損害公益之虞者。 四、該有價證券之市場價格,發生連續暴漲或暴跌情事,並使他種有價證券隨同為非正常之漲跌,而有影響市場秩序或損害公益之虞者。 已上市之有價證券,發生前項各款以外之情事,顯足影響市場秩序或損害公益者,主管機關經呈准經濟部後,準用前項之規定辦理。
一、本條第一項將第一、二款所定「業務計劃」修正為「業務計畫」。 二、第二項配合證券管理委員會改隸,將「經濟部」修正為「財政部」,並作文字修正。 三、發行有價證券之公司其信用之良窳事涉公眾利益,對其退票不應視之為一般公司行號,應作較嚴格之管理,以促使其信用健全,經營基礎穩固,以保障公眾投資之安全。
一、第一項序文酌作文字修正。 二、第二項為第一項各款之概括性規定,爰予修正列為第一項第五款規定,以符合立法體例。
一、增訂第一項第五款。 二、企業的營運方式達到或超越道德、法律及公眾要求的標準,而進行商業活動時亦考慮到對各相關利益者造成的影響,企業社會責任的概念是基於商業運作必須符合可持續發展的想法,企業除了考慮自身的財政和經營狀況外,也要加入其對社會和自然環境所造成的影響的考量。 三、以味全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為例,其為黑心油風暴主角頂新國際集團旗下上市公司,而頂新製油涉嫌以低價添購大統黑心原料油,摻入替味全代工的21款油品中,再重新包裝成味全產品販售,2013年10月16日,大統黑心油事件爆發後,頂新味全隱瞞19天才下架。 四、目前金管會正研議強制推動,上市(櫃)食品業、金融業、化學工業及實收資本額100億元以上的公司明年應編製企業社會責任報告書,金管會主委表示,為強化對食品類股的監管,強制食品類股的CSR報告書要經過會計師第三方認證查核後才能公布。 五、為強化上述企業責任報告書之約束力,修法針對發生重大公害或食安事件之上市公司應停止其有價證券一部或全部之買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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