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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交易法 第 15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對於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之有價證券,不得有下列各款之行為: 一、在集中交易市場委託買賣或申報買賣,業經成交而不履行交割,足以影響市場秩序。 二、(刪除) 三、意圖抬高或壓低集中交易市場某種有價證券之交易價格,與他人通謀,以約定價格於自己出售,或購買有價證券時,使約定人同時為購買或出售之相對行為。 四、意圖抬高或壓低集中交易市場某種有價證券之交易價格,自行或以他人名義,對該有價證券,連續以高價買入或以低價賣出,而有影響市場價格或市場秩序之虞。 五、意圖造成集中交易市場某種有價證券交易活絡之表象,自行或以他人名義,連續委託買賣或申報買賣而相對成交。 六、意圖影響集中交易市場有價證券交易價格,而散布流言或不實資料。 七、直接或間接從事其他影響集中交易市場有價證券交易價格之操縱行為。
  2. 前項規定,於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準用之。
  3. 違反前二項規定者,對於善意買入或賣出有價證券之人所受之損害,應負賠償責任。
  4. 第二十條第四項規定,於前項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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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month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 🥣112台上509號刑事判決(特殊見解): 155條第1項第5款 依客觀交易情形,倘成交結果具有同時或先後之時間序,而於此一時間序內同時或先後掛單不斷向上堆高成交量,且買賣實際係在同一人身上成交者,即可認定行為人有相對成交之概括犯意,並📌不以其須於相同時間以相同價格掛單買賣為必要;所謂「同時」、「接近之時間」,乃一無從量化之時間概念,本無絕對之判斷基準,而僅係一相對性之概念,且股票交易在「價格優先、時間優先」之原則進行撮合,除委託時間外,委託賣出或買進之價格,亦會對相對成交與否產生影響 況從事沖洗買賣(相對成交)之行為人,通常是「股市交易老手」,對於電腦撮合制度及其運作方式均知之甚詳,知悉下單時間即使尚有差距,在「價格優先」及「時間優先」原則下,縱使未能相對成交,但委託買賣已達刺激交易活絡之目的,況仍然有相對成交可能,且此相對成交結果亦不違反行為人主觀意願,就此若不予以規範,反使最應受規範制裁的操盤老手,逸脫本罪的處罰
chemin
7 months ago
1項第4款 不以行為人主觀認為之高低價為斷
rexlaw
a year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I 對於「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之有價證券」,❌不得有下列各款之行為: 一、在集中交易市場委託買賣或申報買賣,「業經成交而不履行交割」,「足以影響市場秩序」。 違約不交割 三、意圖抬高或壓低集中交易市場某種有價證券之交易(價格製造交易活絡假象),「與他人通謀,以約定價格於自己出售,或購買有價證券時,使約定人同時為購買或出售之相對行為」。 相對委託 四、意圖抬高或壓低集中交易市場某種有價證券之交易價格,自行或以他人名義,對該有價證券,「連續以高價買入或以低價賣出」,而有影響市場價格或市場秩序之虞。 ⚠️⚠️連續交易 🔵黃朝琮師:常用於經營權爭奪烏賊戰術 五、意圖造成集中交易市場某種有價證券交易活絡之表象(製造交易活絡假象),「自行或以他人名義,連續委託買賣或申報買賣而相對成交」。 沖洗買賣 六、意圖影響集中交易市場有價證券交易價格,而「散布流言或不實資料」。 ⚠️⚠️散布流言與不實資訊 🔵黃朝琮師:常用於經營權爭奪烏賊戰術 🥣實務98年台上4431刑事判決: 必要查證 所稱「散布流言」或「散布不實資料」,應以行為人於散布當時是否明知為流言或不實消息 而仍予以散布為斷,若行為人已就消息來源為必要之查證,且有相當理由足信其所發布之消 息為真實,縱該消息於事後證實有所誇張或虛偽,仍難遽以違反證券交易法罪責相繩。 被告從事經濟新聞之採訪與報導,除就股票上市公司所發布之訊息加以整理外,難免會對未 來發展之趨勢加以分析與判斷。此種預測性之新聞報導,本即由記者依據現有之訊息資料作合理之分析與推估,現行法令既無禁止之規定,亦未課以必須與事後之客觀發展吻合之義務, 故預測性之報導應屬經濟新聞之常態,並未違反新聞報導之專業規則 🥣實務台北地方法院88訴1734刑事判決: 善意分析 證券投資營業人員非出諸善意散布足以影響市場行情之不實資料,自為法所不允。因之,若係依據事實所為之報導而提供相關研究分析意見或建議,或所依 據之分析建議事項雖未見諸報載,惟經其合理查證,確信非屬無端,亦應認為 符合善意分析之意涵 反之,若有意圖影響市場行情,而為某種無據之錯誤分析誤導,並有誘人集中 力量買或賣某股之陳述散布行為,自應以違反證券交易法論處 🥣實務高等法院刑事 103金上重訴38刑事判決: 軟性資訊 「財務預測」或「營運計畫」等「軟性資訊」,決不能因其並非有客觀事實可資 比對查考之歷史事件,即一概認為不屬於本罪規範範圍,否則有意操縱股價之行 為人均可利用一般投資大眾對於自己身分地位之信任,對外信口開河甚或惡意欺 瞞而恣意發布「軟性資訊」,藉以達成自己操縱股價之目的,最終卻能以「只是 針對該公司未來潛力及發展所為之預估」為藉口而脫免於本法禁止操縱股價規範 外,此與本罪之構成要件及預設之立法目的顯然相違。 進言之,行為人所散布之「財務預測」或「營運計畫」等「軟性資訊」,縱然不 能以「事後諸葛」之態度而單以「事後經證明為不實」即予科責,但倘行為人於 散布時主觀上即有故意誇大、掩飾客觀事實、甚且故意憑空捏造預估數據等行為 者,所散布之「軟性資訊」亦在本罪「流言」或「不實資料」之射程範圍內,不 因該等資訊本質上係具有「預測」、「或有」之不確定性質而有異 七、「直接或間接從事其他影響集中交易市場有價證券交易價格之📌操縱行為」。 II 前項規定,於「證券商營業處所」(櫃買中心;Taipei Exchange)買賣有價證券準用之。 III 違反前二項規定者,對於善意買入或賣出有價證券之人所受之損害,應負➡️賠償責任。 IV 第二十條第四項規定,於前項準用之。 操縱市場
withseals
2 years ago
高普初考人員
1 違約不交割 3 相對委託:2人以上通謀交易,製造交易活絡假象 4 連續交易:連續高價買入或低價賣出,影響市場價格 5 沖洗買賣:單獨創造交易活絡假象 6 散布流言與不實資訊 7 概括條款:其他操縱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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