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交易法 第 155 條
- 1.對於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之有價證券,不得有下列各款之行為: 一、在集中交易市場委託買賣或申報買賣,業經成交而不履行交割,足以影響市場秩序。 二、(刪除) 三、意圖抬高或壓低集中交易市場某種有價證券之交易價格,與他人通謀,以約定價格於自己出售,或購買有價證券時,使約定人同時為購買或出售之相對行為。 四、意圖抬高或壓低集中交易市場某種有價證券之交易價格,自行或以他人名義,對該有價證券,連續以高價買入或以低價賣出,而有影響市場價格或市場秩序之虞。 五、意圖造成集中交易市場某種有價證券交易活絡之表象,自行或以他人名義,連續委託買賣或申報買賣而相對成交。 六、意圖影響集中交易市場有價證券交易價格,而散布流言或不實資料。 七、直接或間接從事其他影響集中交易市場有價證券交易價格之操縱行為。
- 2.前項規定,於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準用之。
- 3.違反前二項規定者,對於善意買入或賣出有價證券之人所受之損害,應負賠償責任。
- 4.第二十條第四項規定,於前項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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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證券交易法第155條禁止違約交割、通謀對敲、連續高低價買賣、沖洗買賣、散布流言等七款操縱股市行為,受害善意投資人得依第3項民事求償。
Q · 被主力操縱股價坑了,只能認賠嗎?
依證券交易法第155條第3項,違反操縱市場禁止規定者,對於善意買入或賣出有價證券因而受損的投資人應負損害賠償責任。換言之,你不是只能認賠:若能證明在被操縱的時間點買賣並因此受損,就有求償權。實務上由於散戶無調閱對手交易明細的權力,通常先向金管會或交易所檢舉,待裁處或檢方起訴後,再以官方調查報告作為民事求償的證據基礎。
白話解讀
台股每天有幾十萬筆交易在跑,表面上看是一群人在買賣股票,但其中一部分是精心設計的演出:主力用多個帳戶互相買賣製造成交量(叫沖洗買賣)、故意連續以漲停價掃入拉抬價格、或在 LINE 群散布假消息騙你跟單。這條法律就是列出這七種「演戲手法」,宣告哪些行為犯法。但真正值錢的資訊在第三項:只要你是「善意買賣人」,在那個被操縱的時間點買入或賣出因此受損,你可以直接向操縱者民事求償。散戶通常以為被主力坑了只能認賠,其實法律給了你一條回擊路線。刑罰部分藏在本法第 171 條:違反這條要判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 1,000 萬到 2 億的罰金。
法律定性
證券交易法第155條為操縱市場禁止規範,明文列舉違約交割、通謀對敲(約定相對成交)、連續高價買入或低價賣出、沖洗買賣(製造交易活絡假象)、散布流言或不實資料等七款禁止行為,並於第3項賦予善意買賣受損投資人民事損害賠償請求權,刑事處罰則規定於同法第17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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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我跟著LINE群的明牌進場結果被套牢,能告那個報明牌的人嗎?▾
能不能告取決於能否證明對方意圖影響市場價格而散布流言或不實資料。你需要對方推薦時的原始訊息、對方當下是否同時出貨、群組規模是否構成散布等證據。這些散戶難以自行調閱,建議先向金管會證期局檢舉,檢舉書時間線越完整,立案機率越高,立案查出的資料才告得贏。
Q2違約交割真的會坐牢嗎?我只是剛好那天錢不夠而已▾
法條以「足以影響市場秩序」為要件,重點不在欠多少錢,而在金額與手法是否足以影響市場。小額違約通常由券商強制平倉並罰違約金,不會立刻進刑事;但大單或連續違約被認定為炒作手法,就會觸發本法第171條的3年以上10年以下重罪。內行人提示:違約紀錄會被集保與聯徵記錄,未來3到5年開新戶或申請融資幾乎都被拒,影響遠大於違約金本身。
Q3什麼叫沖洗買賣?自己賣給自己怎麼會違法?▾
第155條第5款的沖洗買賣,是以自己或他人名義連續委託買賣並相對成交,製造交易熱絡假象引誘他人跟進。違法點不在賣給自己,而在製造虛假交易量影響他人判斷。內行人提示:連夫妻、父子帳戶間對敲都可能成立,只要能證明是同一決策人操作;2005年修法正是為把這種型態明確入法。
Q4證券交易法第155條是什麼?▾
操縱市場禁止規定,列舉違約交割、對敲、連續拉抬、沖洗買賣、散布流言等七款行為,並給善意受損投資人民事求償權。
Q5什麼是沖洗買賣?▾
以自己或他人名義連續委託買賣並相對成交,製造交易活絡假象引誘他人跟進,即第5款的沖洗買賣,連夫妻父子對敲都可能成立。
Q6什麼叫違約交割?▾
於集中交易市場成交後不履行交割、足以影響市場秩序的行為,達一定規模即觸第171條刑責。
Q7散布明牌違法嗎?▾
若意圖影響交易價格而散布流言或不實資料,即第6款操縱行為,免責聲明擋不住刑責與民事求償。
Q8被操縱股價受害怎麼求償?▾
保全成交明細與交易紀錄 → 向金管會證期局檢舉 → 取得官方調查報告 → 依第3項提民事求償,可加入投保中心團體訴訟。
Q9操縱市場求償金額怎麼算?▾
以善意買賣人在操縱期間因價格扭曲所受的實際損害計算,常以操縱期間買賣價與真實價值差額為基礎,由鑑定協助認定。
Q10向金管會檢舉操縱市場要準備什麼?▾
操縱時段的成交明細、分時走勢、公開資訊,加上自己的委託紀錄與時間線,越具體立案機率越高。
Q11怎麼證明對方有操縱意圖?▾
意圖難直接證明,實務從連續、相對成交、異常價量等客觀型態反推;散戶宜靠金管會調閱權取得對手交易明細。
Q12操縱市場 vs 內線交易差在哪?▾
操縱市場(155條)是扭曲價格的交易型態,內線交易(157-1條)是利用未公開重大消息買賣,兩者並列市場犯罪但要件不同。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criminal | civil | administrative |
|---|---|---|---|
| 責任類型 | 刑事責任(第171條) | 民事賠償(第155條第3項) | 行政裁處(金管會) |
| 效果 | 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1000萬至2億罰金 | 賠償善意買賣受損投資人之損害 | 罰鍰、停止買賣(第156條) |
| 發動者 | 檢察官起訴 | 受害投資人/投保中心 | 金管會證期局、證交所 |
| 時效 | 追訴時效20年 | 2年/5年(第21條) | 裁處時效5年(行政罰法第27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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