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交易法 第 157-1 條(內線交易行為之規範)
- 1.下列各款之人,實際知悉發行股票公司有重大影響其股票價格之消息時,在該消息明確後,未公開前或公開後十八小時內,不得對該公司之上市或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股票或其他具有股權性質之有價證券,自行或以他人名義買入或賣出: 一、該公司之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及依公司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規定受指定代表行使職務之自然人。 二、持有該公司之股份超過百分之十之股東。 三、基於職業或控制關係獲悉消息之人。 四、喪失前三款身分後,未滿六個月者。 五、從前四款所列之人獲悉消息之人。
- 2.前項各款所定之人,實際知悉發行股票公司有重大影響其支付本息能力之消息時,在該消息明確後,未公開前或公開後十八小時內,不得對該公司之上市或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非股權性質之公司債,自行或以他人名義賣出。
- 3.違反第一項或前項規定者,對於當日善意從事相反買賣之人買入或賣出該證券之價格,與消息公開後十個營業日收盤平均價格之差額,負損害賠償責任;其情節重大者,法院得依善意從事相反買賣之人之請求,將賠償額提高至三倍;其情節輕微者,法院得減輕賠償金額。
- 4.第一項第五款之人,對於前項損害賠償,應與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提供消息之人,負連帶賠償責任。但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提供消息之人有正當理由相信消息已公開者,不負賠償責任。
- 5.第一項所稱有重大影響其股票價格之消息,指涉及公司之財務、業務或該證券之市場供求、公開收購,其具體內容對其股票價格有重大影響,或對正當投資人之投資決定有重要影響之消息;其範圍及公開方式等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 6.第二項所定有重大影響其支付本息能力之消息,其範圍及公開方式等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 7.第二十二條之二第三項規定,於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準用之;其於身分喪失後未滿六個月者,亦同。第二十條第四項規定,於第三項從事相反買賣之人準用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證券交易法第157條之1禁止五類內部人在重大消息明確後、公開未滿18小時前買賣該公司股票,違者須民事賠償並依第171條負刑責。
Q · 聽到內線消息買股票,沒身分的人也會中嗎?
依證券交易法第157條之1第1項第5款,「從前四款所列之人獲悉消息之人」也是規範對象。你不必是董監事或大股東,只要從內部人口中得知明確的重大消息並據此交易,即構成內線交易,須對當日善意相反買賣者負賠償責任,並可能依第171條負3年以上刑責。
白話解讀
朋友在飯局上壓低聲音跟你說:「我有內線消息,某家公司下週要被併購,明天就進場。」你心跳加速,腦海裡浮現輕鬆賺一筆的畫面。這個瞬間就是踩上這條電網的起點。五種人不能在消息明確後、公開前或公開後18小時內交易該公司股票:公司內部人(董監經理人)、大股東、因職業知道的人(律師、會計師、承銷商、銀行員)、喪失身分6個月內的人、以及最關鍵的第五款「從前四款獲悉消息的人」。那個飯局上聽到消息的你,就是第五款。民事上你要賠「當日反向交易善意投資人」的價差,情節重大可提高至三倍;刑事上依第171條要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犯罪所得超過一億加重到7年以上。這條的恐怖不在刑度,在於它的傳染力:消息從一個內部人傳到你、你傳到你老婆、你老婆傳到她同事,每一層只要有人交易,整條鏈子都可能連帶成立。
法律定性
證券交易法第157條之1為內線交易禁止規範,列舉五類「內部人」(董監經理人、逾10%大股東、職業關係知情者、喪失身分未滿6個月者、消息受領人),於重大消息明確後至公開滿18小時前,禁止買賣該公司股票或股權性質有價證券,違反者負民事賠償並依第171條負刑事責任。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結果僅供參考
🧮 本條試算
試算結果僅供參考,實際期間受法定中斷/不完成等事由影響,個案請洽專業人士。
🗺 判斷流程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證交法 157-1 條的內線交易範圍?▾
證券交易法第 157 條之 1 規定下列各款之人,實際知悉發行股票公司有重大影響其股票價格之消息時,在該消息明確後,未公開前或公開後 18 小時內,不得對該公司之上市或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股票或其他具有股權性質之有價證券,自行或以他人名義買入或賣出:(1) 該公司之董監事、經理人 (2) 持有該公司股份超過 10% 之股東 (3) 基於職業或控制關係獲悉消息之人 (4) 喪失前三款身分後未滿 6 個月之人 (5) 從前四款所列之人獲悉消息之人。完整條文見 lawplayer.com/article/securities-157-1。
Q2公司內部人連親戚都受限嗎?▾
視是否「獲悉消息」而定。157-1 第 5 款規定從內部人獲悉消息者亦受規範。實務認定只要親戚、朋友或他人從內部人得知重大消息後買賣,即構成。即使該人非公司職員,仍會被起訴。近年法官見解見 lawplayer.com/article/securities-157-1。
Q3什麼叫做「重大影響股價消息」?▾
依「證券交易法第 157 條之 1 第 5 項及第 6 項重大消息範圍及其公開方式管理辦法」,重大消息包括:(1) 併購、分割、上下市 (2) 財務預測大幅變動 (3) 重大訴訟 (4) 重要契約簽訂或終止 (5) 重大財務異常。清單繁多。完整清單見 lawplayer.com/article/securities-157-1。
Q4無罪抗辯可能成立嗎?▾
內線交易為客觀歸責(嚴格責任),抗辯空間小。可能的抗辯:(1) 未實際知悉(非主觀知悉) (2) 非重大消息 (3) 已公開逾 18 小時。但需有具體證據支持。實務成功案例極少。抗辯策略見 lawplayer.com/article/securities-157-1。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civil | criminal |
|---|---|---|
| 責任性質 | 損害賠償(賠錢) | 國家追訴(有期徒刑) |
| 法條依據 | 證交法第157條之1第3項 | 證交法第171條 |
| 效果 | 賠價差,情節重大可至3倍 | 3年以上10年以下,所得逾1億加重至7年以上 |
| 請求/追訴主體 | 善意相反買賣投資人、投保中心 | 檢察官 |
| 時效 | 知有賠償原因起2年或交易日起5年 | 依刑法第80條最高20年 |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還有 2 題問答 · 易混淆概念對照 · 6 國規定比較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