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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股東會出席之股東不足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之過半數時,祇得為假決議

發文機關 經濟部商業發展署

要旨

股東會出席之股東不足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之過半數時,祇得為假決議

出處

最高法院六十九年度臺上字第一四一五號判決

主管法規

公司法

內文

查本院六三年度臺上字第九六五號判例僅就股東會出席之股東,不足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三分之二以上之情形,而為法律上之判斷。若股東會出席之股東,不足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之過半數時,則依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五條第一項規定,根本已不得為決議,而祇得為假決議,此際,倘竟為所謂「決議」,除能否視作假決議,係另一問題外,要無成為決議之餘地,更無所謂究為決議之方法違法,抑為決議之內容違法之問題。(最高法院六十九年度臺上字第一四一五號判決)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股東會出席之股東不足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之過半數時,祇得為假決議由經濟部商業發展署發布,要旨:股東會出席之股東不足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之過半數時,祇得為假決…,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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