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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 第 19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公司董事會,設置董事不得少於三人,由股東會就有行為能力之人選任之。
  2. 公司得依章程規定不設董事會,置董事一人或二人。置董事一人者,以其為董事長,董事會之職權並由該董事行使,不適用本法有關董事會之規定;置董事二人者,準用本法有關董事會之規定。
  3. 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依第一項選任之董事,其全體董事合計持股比例,證券主管機關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4. 民法第十五條之二及第八十五條之規定,對於第一項行為能力,不適用之。
  5. 公司與董事間之關係,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依民法關於委任之規定。
  6. 第三十條之規定,對董事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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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最新筆記
rexlaw
a year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I 公司董事會,設置董事不得少於3人,由股東會就有行為能力之「人」選任之。 董事不必是股東,經營所有分離 II 公司得依章程規定✅不設董事會,置董事一人或二人。 置「董事一人」者,以其為董事長,董事會之職權並由該董事行使,不適用本法有關❌董事會之規定;置董事二人者,準用本法有關董事會之規定。 💇立法理由: 回歸企業自治,開放非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得不設董事會,而僅置董事一人或二人,惟應於章程中明定。至於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則應依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六條之三第一項「已依本法發行股票之公司董事會,設置董事不得少於五人。」之規定辦理。另因適用本條規定者,為非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而其股東結構有一人者,亦有二人以上者,為保障股東權益,爰本條未開放股東有二人以上之公司得以章程排除置監察人之義務。至股東僅有一人之公司,則依修正條文第一百二十八條之一辦理,自屬當然,併予敘明 III 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依第一項選任之董事,其全體董事合計持股比例,證券主管機關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IV ❌民法第15條之2及❌第85條之規定,對於第一項行為能力,不適用之。 V 公司與董事間之關係,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依民法關於委任之規定。 VI 第30條之規定,對董事準用之。
dd900085
2 years ago
律師事務所
董事 股有3人 公發5人 獨董:2人(強制設置時) 審計委員會:3人(全體獨董組成) 何時選任?(公發) 最近一次股東會: 董事不滿五人、獨董少了1/5 60天內股東會: 董事缺額達1/3、獨董全體解任
cy184
3 years ago
專業證照
第三項 證第26條之3
cy184
3 years ago
專業證照
§192 V ->民法§535 第535 條 (受任人之依從指示及注意義務) 受任人處理委任事務,應依委任人之指示,並與處理自己事務為同一之注意,其受有報酬者,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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