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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1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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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公司董事會,設置董事不得少於三人,由股東會就有行為能力之人選任之。
  2. 2.公司得依章程規定不設董事會,置董事一人或二人。置董事一人者,以其為董事長,董事會之職權並由該董事行使,不適用本法有關董事會之規定;置董事二人者,準用本法有關董事會之規定。
  3. 3.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依第一項選任之董事,其全體董事合計持股比例,證券主管機關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4. 4.民法第十五條之二及第八十五條之規定,對於第一項行為能力,不適用之。
  5. 5.公司與董事間之關係,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依民法關於委任之規定。
  6. 6.第三十條之規定,對董事準用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公司法第 192 條規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至少三人,由股東會選任;非公開發行公司可依章程置一或二人董事,公司與董事為委任關係。

Q · 公司一定要設三個董事嗎?董事跟公司是僱傭關係嗎?

非公開發行可一或二人;不是僱傭,是委任

依公司法第 192 條,原則上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至少三人,由股東會選任有行為能力之人。2018 年修法後,非公開發行公司可依章程不設董事會,置一人或二人董事(一人即為董事長)。公開發行公司仍須至少三人。公司與董事間為民法上的委任關係(民法第 528 條以下),不適用勞基法的資遣費、預告期間、退休金規定。受監護宣告者不能擔任,但受輔助宣告者不在此限。

白話解讀

開公司最容易踩的第一個坑,不是產品賣不好,是董事會的設置從一開始就搞錯。192條是你設計公司治理結構的基本圖紙。規則其實很彈性:如果你是一般中小企業,不想養三個董事開董事會,2018年修法後你可以在章程裡選擇只設一個或兩個董事。但公開發行公司沒有這個選擇,至少三個董事。這條還藏了一個很多老闆不知道的關鍵字:「委任」。公司跟董事的關係是委任關係,不是僱傭。這意味著董事不適用勞基法、沒有資遣費、公司可以隨時由股東會解任。反過來,董事也可以隨時辭職。很多董事以為自己跟公司簽了三年聘書就穩了,其實法律上你隨時可以被換掉。

法律定性

公司法第 192 條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設置基礎規範,建立三項核心原則:第一,董事會原則上由三人以上組成,由股東會就有行為能力之人選任;第二,2018 年修法後非公開發行公司可依章程置一或二人董事,簡化中小企業治理結構;第三,公司與董事間為民法上委任關係,不適用勞基法,股東會可隨時解任。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一人公司可以不設董事會嗎?

可以。2018 年修法後,非公開發行公司可以依章程規定不設董事會,置一人或兩人董事(公司法第 192 條第二項)。一人公司置一人董事,那個人自動就是董事長,董事會的所有職權由他一人行使。設立時在章程寫清楚就好。

Q2董事被解任可以要資遣費嗎?

不行。公司與董事是委任關係(公司法第 192 條第五項),不適用勞基法。沒有資遣費、沒有預告期間、沒有退休金。但如果同時兼任經理人或其他受僱職位,那個僱傭關係的部分受勞基法保護。

Q3有前科的人可以當董事嗎?

要看什麼前科。公司法第 192 條第六項準用第 30 條,列出了不能當董事的情形:曾犯詐欺、背信、侵占、違反工商管理法令等特定罪行經判刑確定、執行完畢未滿五年者。一般刑事前科(如傷害罪、公共危險罪)不在限制範圍內。

Q4公司法 192 條是什麼?

規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設置的基礎條文,包含人數要求、選任資格、與公司關係定性(委任)、消極資格準用等五項核心規則。

Q5一人董事制是什麼?

2018 年修法新增的彈性制度。非公開發行公司可依章程置一人董事,該董事即為董事長,行使董事會全部職權,不必設董事會。

Q6委任關係跟僱傭關係差在哪?

委任依民法第 528 條雙向自由可隨時終止無資遣費;僱傭依勞基法雇主終止須具法定事由,有預告期間、資遣費、退休金。

Q7什麼叫董事消極資格?

公司法第 30 條規定,曾犯詐欺、背信、侵占等特定罪行經判刑確定執行完畢未滿五年者不得擔任董事,第 192 條第六項準用。

Q8新設公司董事人數怎麼決定?

判斷是否公開發行 → 非公開發行有三選項(一人/二人/三人以上)→ 寫入章程 → 股東會選任 → 簽委任契約 → 15 日內辦變更登記。

Q9怎麼從三人董事改成一人董事?

召開股東會修改章程(特別決議: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出席過半數同意)→ 辦理變更登記 → 通知未續任董事終止委任契約。

Q10董事辭職要怎麼辦?

依民法第 549 條委任契約得隨時終止,書面通知公司即生效。公司應於 15 日內辦變更登記(公司法第 12 條)。不利於公司時可能負損害賠償。

Q11怎麼證明董事違反委任義務?

蒐集董事會議事錄、決議內容、公司財務報表異常記錄、董事個人利益衝突證據。可委請會計師查核或聲請法院選派檢查人。

Q12公司法 192 vs 證交法 26-3 差在哪?

192 條規範非公開發行公司董事最低三人(或一/二人),26-3 條對上市櫃公司要求至少五人董事且兩席以上獨立董事,更嚴格。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委任(董事)僱傭(員工)
適用法源民法第 528 條以下、公司法第 192 條第五項勞基法、民法第 482 條以下
終止方式股東會可隨時解任,董事可隨時辭職雇主須有勞基法第 11 條或第 12 條法定事由
資遣費依勞基法第 17 條或勞退條例計算
預告期間依勞基法第 16 條
退休金無(除契約另有約定)勞退新制 6% 強制提撥
勞健保可投保但身分為「事業負責人或專門職業技術人員」強制加保受雇者身分

委任(董事)

適用法源
民法第 528 條以下、公司法第 192 條第五項
終止方式
股東會可隨時解任,董事可隨時辭職
資遣費
預告期間
退休金
無(除契約另有約定)
勞健保
可投保但身分為「事業負責人或專門職業技術人員」

僱傭(員工)

適用法源
勞基法、民法第 482 條以下
終止方式
雇主須有勞基法第 11 條或第 12 條法定事由
資遣費
依勞基法第 17 條或勞退條例計算
預告期間
依勞基法第 16 條
退休金
勞退新制 6% 強制提撥
勞健保
強制加保受雇者身分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日本会社法 第326条(取締役会の設置)+ 第331条(取締役の資格等)
韓國상법 제382조(이사의 선임)+ 제383조(원수, 임기)
中國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108條(董事會設立與組成)+ 第120條(董事資格)
德國AktG § 95(Anzahl der Aufsichtsratsmitglieder)/ GmbHG § 6(Geschäftsführer)
法國Code de commerce L.225-17(Conseil d'administration)/ L.227-5(SAS 簡化股份公司)
美國Delaware General Corporation Law § 141(Board of Directors)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相關函釋 10

立法沿革 5

(0181207 制定)

公司添募新股時,董事應備聯軍式之認股書,載明左列各款事項。由認股人填寫所認股數金額及其住所、簽名、蓋章。   一、第八十八條第一款至第六款、第八十九條及第九十一條第一款之事項。   二、增加資本決議之年、月、日。   三、增加資本之總額及每股金額。   四、第一次繳納之股款。   五、發行優先股時,其種類及各種優先股之總額。   同時發行數種優先股者,認股人應於認股書,填明其所認股份之種類及其數額。

(0350323 全文修正)

董事在職權上須集體行動時,得組織董事會。   董事會之組織及開會、決議方法,以章程定之。

(0550705 全文修正)

公司董事會,設置董事不得少於三人,由股東會就有行為能力之股東中選任之。   民法第八十五條之規定,對於前項行為能力不適用之。   公司與董事間之關係,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依民法關於委任之規定。   第三十條之規定,對董事準用之。

(0901025 修正)

公司董事會,設置董事不得少於三人,由股東會就有行為能力之人選任之。   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依前項選任之董事,其全體董事合計持股比例,證券管理機關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民法第八十五條之規定,對於前項行為能力不適用之。   公司與董事間之關係,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依民法關於委任之規定。   第三十條之規定,對董事準用之。

立法理由一、按現行規定以股東充任董事,並不能與企業所有與企業經營分離之世界潮流相契合,且公司之獲利率與公司董事由股東選任無特殊關聯,故董事不以具有股東身分為必要,修正第一項。   二、為配合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六條規定對董監持股須達一定成數之規定,增訂第二項。   三、原條文第二項至第四項移列為第三項至第五項。

(1070706 修正)

公司董事會,設置董事不得少於三人,由股東會就有行為能力之人選任之。   公司得依章程規定不設董事會,置董事一人或二人。置董事一人者,以其為董事長,董事會之職權並由該董事行使,不適用本法有關董事會之規定;置董事二人者,準用本法有關董事會之規定。   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依第一項選任之董事,其全體董事合計持股比例,證券主管機關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民法第十五條之二及第八十五條之規定,對於第一項行為能力,不適用之。   公司與董事間之關係,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依民法關於委任之規定。   第三十條之規定,對董事準用之。

立法理由一、第一項未修正。   二、增訂第二項。為回歸企業自治,開放非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得不設董事會,而僅置董事一人或二人,惟應於章程中明定。至於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則應依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六條之三第一項「已依本法發行股票之公司董事會,設置董事不得少於五人。」之規定辦理。另因適用本條規定者,為非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而其股東結構有一人者,亦有二人以上者,為保障股東權益,爰本條未開放股東有二人以上之公司得以章程排除置監察人之義務。至股東僅有一人之公司,則依修正條文第一百二十八條之一辦理,自屬當然,併予敘明。   三、配合第二項增訂,原第二項移列第三項。「依前項」修正為「依第一項」;又配合證券交易法第三條「主管機關」一詞,將「證券管理機關」修正為「證券主管機關」。   四、原第三項修正移列第四項。依民法第十五條之二第一項第一款規定,受輔助宣告之人為獨資、合夥營業或為法人之負責人時,應經輔助人同意;經該同意者,同條第三項規定準用該法第八十五條,受輔助宣告之人,關於該營業,有行為能力。惟原第三項已明文排除民法第八十五條之適用,本於同一事理,宜一併排除民法第十五條之二之適用,爰予修正。   五、原第四項及第五項分別移列第五項及第六項,內容未修正。

(0181207 制定)

公司添募新股時,董事應備聯軍式之認股書,載明左列各款事項。由認股人填寫所認股數金額及其住所、簽名、蓋章。   一、第八十八條第一款至第六款、第八十九條及第九十一條第一款之事項。   二、增加資本決議之年、月、日。   三、增加資本之總額及每股金額。   四、第一次繳納之股款。   五、發行優先股時,其種類及各種優先股之總額。   同時發行數種優先股者,認股人應於認股書,填明其所認股份之種類及其數額。

(0350323 全文修正)

董事在職權上須集體行動時,得組織董事會。   董事會之組織及開會、決議方法,以章程定之。

(0550705 全文修正)

公司董事會,設置董事不得少於三人,由股東會就有行為能力之股東中選任之。   民法第八十五條之規定,對於前項行為能力不適用之。   公司與董事間之關係,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依民法關於委任之規定。   第三十條之規定,對董事準用之。

(0901025 修正)

一、按現行規定以股東充任董事,並不能與企業所有與企業經營分離之世界潮流相契合,且公司之獲利率與公司董事由股東選任無特殊關聯,故董事不以具有股東身分為必要,修正第一項。   二、為配合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六條規定對董監持股須達一定成數之規定,增訂第二項。   三、原條文第二項至第四項移列為第三項至第五項。

(1070706 修正)

一、第一項未修正。   二、增訂第二項。為回歸企業自治,開放非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得不設董事會,而僅置董事一人或二人,惟應於章程中明定。至於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則應依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六條之三第一項「已依本法發行股票之公司董事會,設置董事不得少於五人。」之規定辦理。另因適用本條規定者,為非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而其股東結構有一人者,亦有二人以上者,為保障股東權益,爰本條未開放股東有二人以上之公司得以章程排除置監察人之義務。至股東僅有一人之公司,則依修正條文第一百二十八條之一辦理,自屬當然,併予敘明。   三、配合第二項增訂,原第二項移列第三項。「依前項」修正為「依第一項」;又配合證券交易法第三條「主管機關」一詞,將「證券管理機關」修正為「證券主管機關」。   四、原第三項修正移列第四項。依民法第十五條之二第一項第一款規定,受輔助宣告之人為獨資、合夥營業或為法人之負責人時,應經輔助人同意;經該同意者,同條第三項規定準用該法第八十五條,受輔助宣告之人,關於該營業,有行為能力。惟原第三項已明文排除民法第八十五條之適用,本於同一事理,宜一併排除民法第十五條之二之適用,爰予修正。   五、原第四項及第五項分別移列第五項及第六項,內容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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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公司法第 192 條規定:「公司董事會,設置董事不得少於三人,由股東會就有行為能力之人選任之。公司得依章程規定不設董事會,置…」(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公司法第 19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公司法第 192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07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