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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 第 19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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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公司董事會,設置董事不得少於三人,由股東會就有行為能力之人選任之。
  2. 2.公司得依章程規定不設董事會,置董事一人或二人。置董事一人者,以其為董事長,董事會之職權並由該董事行使,不適用本法有關董事會之規定;置董事二人者,準用本法有關董事會之規定。
  3. 3.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依第一項選任之董事,其全體董事合計持股比例,證券主管機關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4. 4.民法第十五條之二及第八十五條之規定,對於第一項行為能力,不適用之。
  5. 5.公司與董事間之關係,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依民法關於委任之規定。
  6. 6.第三十條之規定,對董事準用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公司法第 192 條規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至少三人,由股東會選任;非公開發行公司可依章程置一或二人董事,公司與董事為委任關係。

Q · 公司一定要設三個董事嗎?董事跟公司是僱傭關係嗎?

非公開發行可一或二人;不是僱傭,是委任

依公司法第 192 條,原則上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至少三人,由股東會選任有行為能力之人。2018 年修法後,非公開發行公司可依章程不設董事會,置一人或二人董事(一人即為董事長)。公開發行公司仍須至少三人。公司與董事間為民法上的委任關係(民法第 528 條以下),不適用勞基法的資遣費、預告期間、退休金規定。受監護宣告者不能擔任,但受輔助宣告者不在此限。

深度解讀

開公司最容易踩的第一個坑,不是產品賣不好,是董事會的設置從一開始就搞錯。192條是你設計公司治理結構的基本圖紙。規則其實很彈性:如果你是一般中小企業,不想養三個董事開董事會,2018年修法後你可以在章程裡選擇只設一個或兩個董事。但公開發行公司沒有這個選擇,至少三個董事。這條還藏了一個很多老闆不知道的關鍵字:「委任」。公司跟董事的關係是委任關係,不是僱傭。這意味著董事不適用勞基法、沒有資遣費、公司可以隨時由股東會解任。反過來,董事也可以隨時辭職。很多董事以為自己跟公司簽了三年聘書就穩了,其實法律上你隨時可以被換掉。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6 國規定對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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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5 版

本條有 5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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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公司法第 192 條規定:「公司董事會,設置董事不得少於三人,由股東會就有行為能力之人選任之。公司得依章程規定不設董事會,置…」(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公司法第 19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公司法第 192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07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