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 第 192 條
- 1.公司董事會,設置董事不得少於三人,由股東會就有行為能力之人選任之。
- 2.公司得依章程規定不設董事會,置董事一人或二人。置董事一人者,以其為董事長,董事會之職權並由該董事行使,不適用本法有關董事會之規定;置董事二人者,準用本法有關董事會之規定。
- 3.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依第一項選任之董事,其全體董事合計持股比例,證券主管機關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 4.民法第十五條之二及第八十五條之規定,對於第一項行為能力,不適用之。
- 5.公司與董事間之關係,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依民法關於委任之規定。
- 6.第三十條之規定,對董事準用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公司法第 192 條規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至少三人,由股東會選任;非公開發行公司可依章程置一或二人董事,公司與董事為委任關係。
Q · 公司一定要設三個董事嗎?董事跟公司是僱傭關係嗎?
依公司法第 192 條,原則上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至少三人,由股東會選任有行為能力之人。2018 年修法後,非公開發行公司可依章程不設董事會,置一人或二人董事(一人即為董事長)。公開發行公司仍須至少三人。公司與董事間為民法上的委任關係(民法第 528 條以下),不適用勞基法的資遣費、預告期間、退休金規定。受監護宣告者不能擔任,但受輔助宣告者不在此限。
白話解讀
開公司最容易踩的第一個坑,不是產品賣不好,是董事會的設置從一開始就搞錯。192條是你設計公司治理結構的基本圖紙。規則其實很彈性:如果你是一般中小企業,不想養三個董事開董事會,2018年修法後你可以在章程裡選擇只設一個或兩個董事。但公開發行公司沒有這個選擇,至少三個董事。這條還藏了一個很多老闆不知道的關鍵字:「委任」。公司跟董事的關係是委任關係,不是僱傭。這意味著董事不適用勞基法、沒有資遣費、公司可以隨時由股東會解任。反過來,董事也可以隨時辭職。很多董事以為自己跟公司簽了三年聘書就穩了,其實法律上你隨時可以被換掉。
法律定性
公司法第 192 條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設置基礎規範,建立三項核心原則:第一,董事會原則上由三人以上組成,由股東會就有行為能力之人選任;第二,2018 年修法後非公開發行公司可依章程置一或二人董事,簡化中小企業治理結構;第三,公司與董事間為民法上委任關係,不適用勞基法,股東會可隨時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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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一人公司可以不設董事會嗎?▾
可以。2018 年修法後,非公開發行公司可以依章程規定不設董事會,置一人或兩人董事(公司法第 192 條第二項)。一人公司置一人董事,那個人自動就是董事長,董事會的所有職權由他一人行使。設立時在章程寫清楚就好。
Q2董事被解任可以要資遣費嗎?▾
不行。公司與董事是委任關係(公司法第 192 條第五項),不適用勞基法。沒有資遣費、沒有預告期間、沒有退休金。但如果同時兼任經理人或其他受僱職位,那個僱傭關係的部分受勞基法保護。
Q3有前科的人可以當董事嗎?▾
要看什麼前科。公司法第 192 條第六項準用第 30 條,列出了不能當董事的情形:曾犯詐欺、背信、侵占、違反工商管理法令等特定罪行經判刑確定、執行完畢未滿五年者。一般刑事前科(如傷害罪、公共危險罪)不在限制範圍內。
Q4公司法 192 條是什麼?▾
規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設置的基礎條文,包含人數要求、選任資格、與公司關係定性(委任)、消極資格準用等五項核心規則。
Q5一人董事制是什麼?▾
2018 年修法新增的彈性制度。非公開發行公司可依章程置一人董事,該董事即為董事長,行使董事會全部職權,不必設董事會。
Q6委任關係跟僱傭關係差在哪?▾
委任依民法第 528 條雙向自由可隨時終止無資遣費;僱傭依勞基法雇主終止須具法定事由,有預告期間、資遣費、退休金。
Q7什麼叫董事消極資格?▾
公司法第 30 條規定,曾犯詐欺、背信、侵占等特定罪行經判刑確定執行完畢未滿五年者不得擔任董事,第 192 條第六項準用。
Q8新設公司董事人數怎麼決定?▾
判斷是否公開發行 → 非公開發行有三選項(一人/二人/三人以上)→ 寫入章程 → 股東會選任 → 簽委任契約 → 15 日內辦變更登記。
Q9怎麼從三人董事改成一人董事?▾
召開股東會修改章程(特別決議: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出席過半數同意)→ 辦理變更登記 → 通知未續任董事終止委任契約。
Q10董事辭職要怎麼辦?▾
依民法第 549 條委任契約得隨時終止,書面通知公司即生效。公司應於 15 日內辦變更登記(公司法第 12 條)。不利於公司時可能負損害賠償。
Q11怎麼證明董事違反委任義務?▾
蒐集董事會議事錄、決議內容、公司財務報表異常記錄、董事個人利益衝突證據。可委請會計師查核或聲請法院選派檢查人。
Q12公司法 192 vs 證交法 26-3 差在哪?▾
192 條規範非公開發行公司董事最低三人(或一/二人),26-3 條對上市櫃公司要求至少五人董事且兩席以上獨立董事,更嚴格。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委任(董事) | 僱傭(員工) |
|---|---|---|
| 適用法源 | 民法第 528 條以下、公司法第 192 條第五項 | 勞基法、民法第 482 條以下 |
| 終止方式 | 股東會可隨時解任,董事可隨時辭職 | 雇主須有勞基法第 11 條或第 12 條法定事由 |
| 資遣費 | 無 | 依勞基法第 17 條或勞退條例計算 |
| 預告期間 | 無 | 依勞基法第 16 條 |
| 退休金 | 無(除契約另有約定) | 勞退新制 6% 強制提撥 |
| 勞健保 | 可投保但身分為「事業負責人或專門職業技術人員」 | 強制加保受雇者身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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