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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董事一經提出辭職無須公司之同意即當然失其董事之身分
要旨
董事一經提出辭職無須公司之同意即當然失其董事之身分
出處
最高法院六二年臺上字第二六二號
主管法規
公司法
內文
公司與董事間之關係,係因選任行為及承諾表示而成立之委任關係,故除公司法另有規定外,應適用民法關於委任之規定,而民法第五百四十九條第一項規定:
「當事人之任何一方,得隨時終止委任契約」,是以本件榮、陸二董事一經提出辭職,無須公司之同意,即當然失其董事之身分。
(最高法院六二年臺上字第二六二號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