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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董事一經提出辭職無須公司之同意即當然失其董事之身分

發文機關 經濟部商業發展署

要旨

董事一經提出辭職無須公司之同意即當然失其董事之身分

出處

最高法院六二年臺上字第二六二號

主管法規

公司法

內文

公司與董事間之關係,係因選任行為及承諾表示而成立之委任關係,故除公司法另有規定外,應適用民法關於委任之規定,而民法第五百四十九條第一項規定:

「當事人之任何一方,得隨時終止委任契約」,是以本件榮、陸二董事一經提出辭職,無須公司之同意,即當然失其董事之身分。

(最高法院六二年臺上字第二六二號判決)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董事一經提出辭職無須公司之同意即當然失其董事之身分由經濟部商業發展署發布,要旨:董事一經提出辭職無須公司之同意即當然失其董事之身分,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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