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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第 15-2 條(受輔助宣告之人應經輔助人同意之行為)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受輔助宣告之人為下列行為時,應經輔助人同意。但純獲法律上利益,或依其年齡及身分、日常生活所必需者,不在此限: 一、為獨資、合夥營業或為法人之負責人。 二、為消費借貸、消費寄託、保證、贈與或信託。 三、為訴訟行為。 四、為和解、調解、調處或簽訂仲裁契約。 五、為不動產、船舶、航空器、汽車或其他重要財產之處分、設定負擔、買賣、租賃或借貸。 六、為遺產分割、遺贈拋棄繼承權或其他相關權利。 七、法院依前條聲請權人或輔助人之聲請,所指定之其他行為。
  2. 第七十八條至第八十三條規定,於未依前項規定得輔助人同意之情形,準用之。
  3. 第八十五條規定,於輔助人同意受輔助宣告之人為第一項第一款行為時,準用之。
  4. 第一項所列應經同意之行為,無損害受輔助宣告之人利益之虞,而輔助人仍不為同意時,受輔助宣告之人得逕行聲請法院許可後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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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ei1217
2 months ago
司法類科
重要!
kivin
a year ago
司法類科
實在不懂第一項列的那幾款的意義在哪裡?既然第二項準用77-83,那前一項的第一款到第七款都是墜句了。
anny
a year ago
司法類科
結婚:與財產關係無涉,只要受輔助宣告人達到法定年齡事實上能理解結婚之意義,即可自行為之(§15-2第一項各款的反面解釋)
vi7856
a year ago
法院司法人員
📌輔助宣告適用對象為成年人,未成年人無受輔助宣告之實益。 📌受輔助宣告之人原則上仍保有完全行為能力,不因受輔助宣告而成為限制或無行為能力人。 📌第五款:所稱財產,包含物或權利在內,例如債權、物權、無體財產權均屬之。 📌第六款:其他相關權利,係指與繼承相關之權利。 📌輔助人不得逕行代理受輔助宣告之人做成法律行為,依民法1113條之規定,雖原則上準用監護人的相關規定,然並未準用1098第一項有關監護人未受監護人之法定代理人之規定。
cici0324
2 years ago
司法類科
六 不包含辦理遺產繼承登記
wen071
2 years ago
高普初考
第二項: 遺贈為單獨行為無效
rexlaw
2 year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I 「🥷受輔助宣告之人」(必定是成年人)為「下列」(特定事項)行為時,應經🌂輔助人同意。 🔵學說: 參酌日本法,未成年人無受輔助宣告之實益 🔵學說: 輔助人並非法定代理人,不能直接❌代理受輔助宣告之人為法律行為,依1113雖原則準用監護人相關規定 But 未準用1098 1有關監護人未受監護人之法定代理人規定 Exc「純獲法律上利益」,或「依其年齡及身分、日常生活所必需」者,不在此限: 一、為「獨資、合夥(partner with the firm)營業或為法人之📌負責人」。 二、為「消費借貸、消費寄託、保證(vouch for someone)、贈與或信託」。 三、為「📌訴訟行為」。 四、為「和解、調解、調處或簽訂仲裁契約」(紛爭解決處理)。 五、為「不動產、船舶、航空器、汽車或其他📌重要財產之處分、設定負擔、買賣、租賃或借貸」。 六、為「遺產分割、遺贈、拋棄繼承權或其他相關權利」(繼承相關)。 七、法院依「前條聲請權人或輔助人之聲請,所指定之其他行為」。 II 「🌂第78條至第83條」規定,於未依前項規定得輔助人同意之情形,準用之。 限制行為能力人相關規定 III 「🌂第85條」規定,於輔助人同意受輔助宣告之人為第一項第一款行為時,準用之。 獨立營業 IV 第一項所列應經同意之行為,無損害受輔助宣告之人利益之虞,而輔助人仍不為同意時,受輔助宣告之人得逕行聲請法院許可後為之。
alice96
2 years ago
高普初考
第78~83條:限制行為能力人之相關規定
alice96
2 years ago
高普初考
第一項 第一款:當老闆 第二款:跟銀行往來有關 第三/四款:打官司相關 第五款:買重要的東西 第六款:跟繼承有關 第七款:其他
janaijiang
3 years ago
Vs 1186
fireelena
4 years ago
沒事只想學法律
⭐️獨消訴和不宜指
sky1112
4 years ago
沒事只想學法律
受輔助宣告之人原則上不因受輔助宣告而喪失行為能力,僅於特定行為(上述本條文)之行為能力受限制。 第三款、為訴訟行為。➡️為「原告時,需輔助人同意。」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