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第 15-2 條(受輔助宣告之人應經輔助人同意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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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受輔助宣告之人為下列行為時,應經輔助人同意。但純獲法律上利益,或依其年齡及身分、日常生活所必需者,不在此限: 一、為獨資、合夥營業或為法人之負責人。 二、為消費借貸、消費寄託、保證、贈與或信託。 三、為訴訟行為。 四、為和解、調解、調處或簽訂仲裁契約。 五、為不動產、船舶、航空器、汽車或其他重要財產之處分、設定負擔、買賣、租賃或借貸。 六、為遺產分割、遺贈、拋棄繼承權或其他相關權利。 七、法院依前條聲請權人或輔助人之聲請,所指定之其他行為。
- 2.第七十八條至第八十三條規定,於未依前項規定得輔助人同意之情形,準用之。
- 3.第八十五條規定,於輔助人同意受輔助宣告之人為第一項第一款行為時,準用之。
- 4.第一項所列應經同意之行為,無損害受輔助宣告之人利益之虞,而輔助人仍不為同意時,受輔助宣告之人得逕行聲請法院許可後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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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法第15條之2規定,受輔助宣告之人從事借貸保證、訴訟、不動產處分、遺產分割等七類重大行為,須經輔助人同意才生效,日常生活行為則不受限。
Q · 被輔助宣告後,是不是什麼事都要別人同意?
不是。只有七類重大行為要輔助人同意
依民法第15條之2第一項,受輔助宣告之人僅在七類重大行為(獨資合夥營業、消費借貸保證贈與信託、訴訟、和解調解仲裁、不動產等重要財產處分、遺產分割拋棄繼承、法院指定行為)須經輔助人同意;日常生活所必需或純獲法律上利益者不在此限。未經同意之行為依準用第78至83條,效力未定。若輔助人無正當理由不同意,本人可逕行聲請法院許可後為之。
深度解讀
你媽最近記性越來越差,上個月被保險業務員約到咖啡廳簽了三張儲蓄險,加起來年繳保費超過她退休金的一半。你氣到發抖,但她笑著說「人家講得很清楚啊」。你怎麼辦?法院有一種制度叫「輔助宣告」,專門為這種情況設計:它不會剝奪你媽的行為能力(她還是可以自己買菜、搭公車、領錢吃飯),但在七種重大決定上,必須經過你(輔助人)同意才有效。哪七種?開公司、借大錢、當保證人、打官司、和解、處分房子車子、分遺產。沒經過你同意就簽的合約,效力直接懸在半空中,你可以事後拒絕承認,那張合約就等於廢紙。但這裡有一個精巧的設計:如果輔助人自己不講理、擋著不同意,受輔助的人可以直接請法院許可,跳過你。法律保護的是她,不是你的控制欲。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6 國規定對照
相關函釋 10 則
立法沿革 1 版
- 受輔助宣告之人名詞
- 輔助人名詞
- 法人名詞
- 贈與名詞
- 訴訟行為名詞
- 和解名詞
- 調處名詞
- 不動產名詞
- 遺贈名詞
- 拋棄繼承名詞
- 第七十八條至第八十三條條文
- 第八十五條條文
- 民法 第 15-1 條條文
- 民法 第 78 條條文
- 民法 第 79 條條文
- 民法 第 80 條條文
- 民法 第 81 條條文
- 民法 第 82 條條文
- 民法 第 83 條條文
- 民法 第 85 條條文
本條有 1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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