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第 80 條(相對人之催告權)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前條契約相對人,得定一個月以上之期限,催告法定代理人,確答是否承認。
- 於前項期限內,法定代理人不為確答者,視為拒絕承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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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筆記
millet0102
4 months ago
司法類科
沈默不得構成意思表示之例外:不為確答(單純沈默)法律擬制「視為拒絕承認」
chingchingmimi
7 month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不為確定之回答視為拒絕承認
juan0813
2 years ago
高普初考
Ⅱ規範化之沉默---擬制為不同意
ctsw
2 years ago
沒事只想學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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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en8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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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普初考
催告:準法律行為(意思通知)
aih871822
4 years ago
公務人員
口訣:
80:催告
81:消滅
82:撤回
83:詐術
84:財產
85:營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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