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第 80 條(相對人之催告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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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法第 80 條規定,與限制行為能力人訂約的相對人,可定一個月以上期限催告法定代理人確答是否承認,期限內不答即視為拒絕承認。
Q · 跟未成年人簽的約,他家長不回覆,能逼出結果嗎?
能。發催告定一個月以上期限,逾期未答視為拒絕承認
依民法第 80 條,與限制行為能力人訂約的相對人,得定一個月以上的期限,催告法定代理人確答是否承認該契約。若期限內法定代理人不為確答,依第二項直接視為拒絕承認,契約自始不生效力。重點在於這裡的沉默被擬制為「拒絕」而非「同意」,相對人因此脫離懸而未決的卡關狀態。
深度解讀
你跟一個 17 歲的人簽了合約、賣了東西、談好了交易。回家才意識到:這份合約有效嗎?答案是「懸著」。民法第 79 條說,限制行為能力人(滿 7 歲未滿 18 歲)簽的合約,要法定代理人點頭才算數。問題來了,法定代理人既不說好也不說不好怎麼辦?你就這樣被晾著,東西不敢賣給別人,錢也收不到。第 80 條給了你一把鑰匙:你可以正式催告法定代理人,限他至少一個月內回答「承不承認」。最精妙的設計在第二項:期限到了還不回答,法律直接當作「拒絕承認」。不是默認同意,是默認拒絕。合約自始不生效力,你拿回自由身。沉默在法律上通常沒有意義,但這裡是例外:沉默等於說不。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5 國規定對照
相關函釋 6 則
立法沿革 1 版
本條有 1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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