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第 80 條(相對人之催告權)
- 1.前條契約相對人,得定一個月以上之期限,催告法定代理人,確答是否承認。
- 2.於前項期限內,法定代理人不為確答者,視為拒絕承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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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法第 80 條規定,與限制行為能力人訂約的相對人,可定一個月以上期限催告法定代理人確答是否承認,期限內不答即視為拒絕承認。
Q · 跟未成年人簽的約,他家長不回覆,能逼出結果嗎?
依民法第 80 條,與限制行為能力人訂約的相對人,得定一個月以上的期限,催告法定代理人確答是否承認該契約。若期限內法定代理人不為確答,依第二項直接視為拒絕承認,契約自始不生效力。重點在於這裡的沉默被擬制為「拒絕」而非「同意」,相對人因此脫離懸而未決的卡關狀態。
白話解讀
你跟一個 17 歲的人簽了合約、賣了東西、談好了交易。回家才意識到:這份合約有效嗎?答案是「懸著」。民法第 79 條說,限制行為能力人(滿 7 歲未滿 18 歲)簽的合約,要法定代理人點頭才算數。問題來了,法定代理人既不說好也不說不好怎麼辦?你就這樣被晾著,東西不敢賣給別人,錢也收不到。第 80 條給了你一把鑰匙:你可以正式催告法定代理人,限他至少一個月內回答「承不承認」。最精妙的設計在第二項:期限到了還不回答,法律直接當作「拒絕承認」。不是默認同意,是默認拒絕。合約自始不生效力,你拿回自由身。沉默在法律上通常沒有意義,但這裡是例外:沉默等於說不。
法律定性
民法第 80 條為相對人催告權規定:與限制行為能力人訂立契約的相對人,得定一個月以上之期限催告法定代理人確答是否承認,法定代理人於期限內不為確答者,視為拒絕承認。其功能在於賦予相對人終結契約效力未定狀態的主動權,並以「沉默擬制拒絕」保護未成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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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民法 80 條是什麼?▾
賦予相對人催告權,可定一個月以上期限催告法定代理人確答是否承認未成年人簽的契約。
Q2催告法定代理人不回覆會怎樣?▾
依第二項,期限內不確答視為拒絕承認,契約自始不生效力。
Q3催告期限最短多久?▾
至少一個月,由催告人自行設定,可長於一個月但不得短於一個月。
Q4催告一定要用存證信函嗎?▾
法律未限形式,但存證信函有送達回執,是實務上證明催告的標準做法。
Q5視為拒絕承認後合約怎麼辦?▾
契約自始無效,已交付的給付依不當得利(民法 179)返還。
Q6催告權跟撤回權差在哪?▾
催告權是逼對方表態(民法 80),撤回權是相對人自己抽身不要這份契約(民法 82)。
Q7未成年人自己能承認嗎?▾
限制原因消滅(滿 18 歲)後可依民法 81 自行承認,未成年期間不能。
Q8催告對方仍不理,要打官司嗎?▾
不必為「確認效力」打官司,期限屆滿法律自動視為拒絕;後續返還爭執才可能涉訟。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civil_80 | civil_82 |
|---|---|---|
| 發動者 | 契約相對人(催告權) | 契約相對人(撤回權) |
| 目的 | 逼法定代理人表態,終結效力未定 | 相對人自己抽身,不等對方承認 |
| 前提限制 | 隨時可發,無前提 | 限訂約時不知對方為限制行為能力人 |
| 沉默效果 | 逾期不答視為拒絕承認 | 不適用,撤回即生效 |
| 結果 | 契約確定有效或無效 | 契約確定無效(相對人主動消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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