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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第 80 條(相對人之催告權)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前條契約相對人,得定一個月以上之期限,催告法定代理人,確答是否承認。
  2. 於前項期限內,法定代理人不為確答者,視為拒絕承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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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tsw
a month ago
沒事只想學法律
不為確答者:既不表示承認,又不表示拒絕承認。
anny
7 months ago
司法類科
所定的期限未滿一個月:自動視為延長到一個月
wen8525
2 years ago
高普初考
催告:準法律行為(意思通知)
aih871822
3 years ago
公務人員
口訣: 80:催告 81:消滅 82:撤回 83:詐術 84:財產 85:營業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