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第 15-1 條(輔助之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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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法第15條之1輔助宣告,為判斷力顯有不足者設計,不剝奪行為能力,僅借貸、處分不動產等重大行為需輔助人同意。
Q · 家人判斷力變差但還沒失智,可以聲請保護嗎?
可以,這是不剝奪行為能力的半保護機制
依民法第15條之1,對因精神障礙或心智缺陷致判斷力顯有不足者,法院得依本人、配偶、四親等內親屬、檢察官或社福機構聲請為輔助宣告。受輔助宣告人保留行為能力,日常生活照常,僅第15條之2所列重大行為(借貸、處分不動產、訴訟等)需輔助人同意;原因消滅時法院應撤銷,惡化時得變更為監護宣告。
深度解讀
你爸最近記性越來越差,被保險業務員連續推銷了三張高額保單,你看在眼裡急得要命。跟他講不聽,他堅持自己清楚得很。你上網查,只找到「監護宣告」,但那等於宣告他完全沒有行為能力,簽的每張紙都無效,一輩子大小事都要別人代理。對一個只是「判斷力變弱」但還能自己吃飯穿衣的人來說,這太過了。15-1條就是法律為這種灰色地帶設計的安全網。輔助宣告不剝奪行為能力,你爸日常買菜、搭車、看醫生都跟以前一樣。只有在重大決定(借大筆錢、處分不動產、打官司)的時候,需要輔助人同意才生效。更關鍵的是,誰可以聲請的範圍很廣:配偶、四親等內親屬、同居親屬、檢察官、社福機構都可以。你不必是唯一扛這件事的人。而且狀況好轉了可以撤銷,惡化了可以升級為監護宣告。這是法律少見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6 國規定對照
相關函釋 10 則
立法沿革 1 版
- 精神障礙名詞
- 心智缺陷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福利機構名詞
- 宣告名詞
- 撤銷名詞
- 受輔助宣告之人名詞
- 第十四條第一項條文
- 民法 第 14 條條文
本條有 1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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