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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7 分鐘7 分鐘7 分

民法 第 15-1 條(輔助之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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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對於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其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辨識其意思表示效果之能力,顯有不足者,法院得因本人、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檢察官、主管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之聲請,為輔助之宣告。
  2. 2.受輔助之原因消滅時,法院應依前項聲請權人之聲請,撤銷其宣告。
  3. 3.受輔助宣告之人有受監護之必要者,法院得依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變更為監護之宣告。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法第15條之1輔助宣告,為判斷力顯有不足者設計,不剝奪行為能力,僅借貸、處分不動產等重大行為需輔助人同意。

Q · 家人判斷力變差但還沒失智,可以聲請保護嗎?

可以,這是不剝奪行為能力的半保護機制

依民法第15條之1,對因精神障礙或心智缺陷致判斷力顯有不足者,法院得依本人、配偶、四親等內親屬、檢察官或社福機構聲請為輔助宣告。受輔助宣告人保留行為能力,日常生活照常,僅第15條之2所列重大行為(借貸、處分不動產、訴訟等)需輔助人同意;原因消滅時法院應撤銷,惡化時得變更為監護宣告。

深度解讀

你爸最近記性越來越差,被保險業務員連續推銷了三張高額保單,你看在眼裡急得要命。跟他講不聽,他堅持自己清楚得很。你上網查,只找到「監護宣告」,但那等於宣告他完全沒有行為能力,簽的每張紙都無效,一輩子大小事都要別人代理。對一個只是「判斷力變弱」但還能自己吃飯穿衣的人來說,這太過了。15-1條就是法律為這種灰色地帶設計的安全網。輔助宣告不剝奪行為能力,你爸日常買菜、搭車、看醫生都跟以前一樣。只有在重大決定(借大筆錢、處分不動產、打官司)的時候,需要輔助人同意才生效。更關鍵的是,誰可以聲請的範圍很廣:配偶、四親等內親屬、同居親屬、檢察官、社福機構都可以。你不必是唯一扛這件事的人。而且狀況好轉了可以撤銷,惡化了可以升級為監護宣告。這是法律少見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6 國規定對照

相關函釋 10 則

立法沿革 1 版

  • 精神障礙名詞
  • 心智缺陷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福利機構名詞
  • 宣告名詞
  • 撤銷名詞
  • 受輔助宣告之人名詞
  • 第十四條第一項條文
  • 民法 第 14 條條文

本條有 1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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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 民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民法第 15-1 條規定:「對於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其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辨識其意思表示效果之能力,顯有不足者…」(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民法第 15-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民法第 15-1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