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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秘台廳少家二字第 1020013638 號

會議日期 102 年 05 月 20 日

要旨

法院以電子傳輸方式通報內政部監護及輔助宣告之裁判時,應按最終裁判結果挑選「事件類別」,以維護當事人權益及真實反應裁判結果

主旨

法院以電子傳輸方式通報監護及輔助宣告裁判予內政部時,自文到之日起應以最終裁判結果挑選「事件類別」,請 查照轉知。

說明

一、查法院辦理旨揭通報時,原依當事人主張之事件案由填載「事件類別」,惟於有民法第 14 條第 3 項或第 15 條之 1 第 3 項之情形時,會發生「監護」事件通報「輔助宣告」裁定,或「輔助」事件通報「監護宣告」裁定之情形,導致戶政人員判讀困難甚或影響民眾權益。

二、為維護當事人權益暨真實反應裁判結果,爰請轉知所屬辦理如主旨。本院並已修正旨揭通報系統,於「事件類別」欄後建置警示語(詳附件:書記官系統通報內政部戶政司作業畫面)提請注意。

正本

臺灣高等法院(請轉行查照,不含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福建金門地方法院、福建連江地方法院

副本

資訊管理處(請置於本院網站行政函釋專區)、內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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