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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73)法律字第 3597 號
要旨
本國公司之董事、監察人在外國另組公司與匪通商圖利,而有公司法第三十條第一款、第二款情事之一者,本部同意 貴部 (經濟部) 意見,依同法第一百九十二條第四項、第二百十六條第三項之準用規定由主管機關撤銷其登記;此外,於執行職務中如發現他人有觸犯刑法或其他刑事特別法之嫌疑者,主管機關並應逕予予告發。
全文內容
本國公司之董事、監察人在外國另組公司與匪通商圖利,而有公司法第三十條第一款、第二款情事之一者,本部同意 貴部 (經濟部) 意見,依同法第一百九十二條第四項、第二百十六條第三項之準用規定由主管機關撤銷其登記;此外,於執行職務中如發現他人有觸犯刑法或其他刑事特別法之嫌疑者,主管機關並應逕予予告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