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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73)法律字第 3597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73 年 04 月 04 日

要旨

本國公司之董事、監察人在外國另組公司與匪通商圖利,而有公司法第三十條第一款、第二款情事之一者,本部同意 貴部 (經濟部) 意見,依同法第一百九十二條第四項、第二百十六條第三項之準用規定由主管機關撤銷其登記;此外,於執行職務中如發現他人有觸犯刑法或其他刑事特別法之嫌疑者,主管機關並應逕予予告發。

全文內容

本國公司之董事、監察人在外國另組公司與匪通商圖利,而有公司法第三十條第一款、第二款情事之一者,本部同意 貴部 (經濟部) 意見,依同法第一百九十二條第四項、第二百十六條第三項之準用規定由主管機關撤銷其登記;此外,於執行職務中如發現他人有觸犯刑法或其他刑事特別法之嫌疑者,主管機關並應逕予予告發。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73)法律字第 3597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73 年 04 月 04 日發布,要旨:本國公司之董事、監察人在外國另組公司與匪通商圖利,而有公司法…,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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