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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5 分鐘

公司法 第 189-1 條(法院駁回撤銷決議之請求)

法院對於前條撤銷決議之訴,認為其違反之事實屬重大且於決議無影響者,得駁回其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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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公司法第 189-1 條規定,法院對股東會決議撤銷之訴,若認違反之事實非屬重大且於決議無影響者,得駁回請求。

Q · 股東會決議有瑕疵就一定能撤銷嗎?

依公司法第 189-1 條,即使股東會決議有程序瑕疵,法院仍可裁量駁回撤銷之訴的請求,但必須同時滿足兩個條件:(1) 違反之事實非屬重大、(2) 於決議結果無影響。兩個條件以「且」連接,缺一不可。本條為民國 90 年增訂,目的是防止少數股東以微小程序瑕疵阻撓多數決,同時保留法院對重大瑕疵的審查權。實務上公司方常援引此條作為核心防禦,原告應預先論述瑕疵之重大性或影響性。

白話解讀

法律給了股東挑戰股東會決議的權利(第189條),但同時裝了一個安全閥,防止這個權利被濫用。安全閥的運作邏輯是:法官看完全部證據後,如果發現程序瑕疵確實存在但不嚴重,而且就算程序完全正確,投票結果也不會改變,法官可以說「瑕疵我認了,但不值得推翻整個決議」然後駁回。這條保護的對象不是被告的公司,而是沒有參加訴訟的其他多數股東。一場有500個股東參加的會議,程序上犯了一個小錯,讓3個股東把全部500個人通過的決議翻盤,對其他497個人公平嗎?法院在回答的就是這個問題。但「非屬重大且於決議無影響」這兩個條件必須同時滿足,缺一不可。瑕疵不重大但改變了結果?不行,該撤銷。瑕疵很重大但不影響結果?也不行,該撤銷。只有兩者都成立的情況下,法院才會動用這個條文。

法律定性

公司法第 189-1 條係股東會決議撤銷之訴的裁量駁回規定,立法者於民國 90 年增訂,賦予法院在程序瑕疵存在但「非屬重大」且「於決議無影響」雙重條件同時成立時,得駁回原告請求之權限。本條為第 189 條撤銷之訴的例外規範,採大陸法系「裁量駁回」立法例,平衡個別股東程序權與多數決安定性。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公司法 189-1 條是什麼?

股東會決議撤銷之訴的裁量駁回規定,瑕疵不重大且不影響結果時法院得駁回。

Q2「非屬重大」怎麼認定?

看瑕疵是否涉及股東基本權利(出席權、表決權、知情權)、是否具普遍性、是否可事後補正。漏通知大股東通常被認定重大。

Q3「於決議無影響」怎麼判斷?

看即使瑕疵不存在,原告及可能受影響股東的票數是否足以改變決議結果。要看具體出席率與贊成比例。

Q4189-1 條兩個條件可以擇一適用嗎?

不行。條文用「且」字,必須同時滿足。重大瑕疵即使不影響結果仍須撤銷。

Q5公司方怎麼引用 189-1 抗辯?

答辯狀同時主張瑕疵不重大+不影響結果,並提出出席名冊、表決票數等客觀數據。

Q6原告怎麼預防被 189-1 駁回?

起訴狀預先論述瑕疵之重大性,或計算自身票數加可能改投股東足以翻轉結果。

Q7189-1 跟民法 56 一般決議撤銷差在哪?

189-1 是公司法針對股東會決議的特別規定,民法 56 適用一般社團法人決議撤銷。

Q8189-1 適用董事會決議嗎?

不適用。本條明文限於股東會決議,董事會決議瑕疵另循民法委任、董事責任等規定處理。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art_189_1art_189art_191civil_56
適用對象股東會決議瑕疵的程序問題股東會決議瑕疵的撤銷請求權基礎股東會決議內容違法(當然無效)一般社團法人決議撤銷
法院裁量空間得駁回(保留裁量)符合要件即撤銷當然無效,無裁量空間符合要件即撤銷
雙重條件非屬重大「且」於決議無影響違反法令章程之程序決議內容違法違反法令章程之程序
立法時間民國 90 年增訂民國 35 年立法民國 35 年立法民國 18 年立法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2 國

🇯🇵 日本会社法第 831 条第 2 項(株主総会決議取消の訴え・裁量棄却)
🇰🇷 韓國상법 제 379 조(주주총회 결의취소소송의 재량기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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