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 第 189 條(決議之撤銷)
股東會之召集程序或其決議方法,違反法令或章程時,股東得自決議之日起三十日內,訴請法院撤銷其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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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公司法第 189 條規定,股東會召集程序或決議方法違反法令或章程時,股東得於決議日起 30 日內訴請法院撤銷其決議,逾期不得再為主張。
Q · 股東會程序違法,事後還能挑戰決議嗎?
依公司法第 189 條,股東會之召集程序或決議方法若違反法令或章程,股東可在決議日起 30 日內向法院訴請撤銷該決議。但這是除斥期間,過了 30 日該決議就確定有效,不論程序瑕疵多嚴重都不能再挑戰。此規定僅針對程序瑕疵,內容違法走第 191 條(無效,不受時間限制)。
白話解讀
股東會結束後你覺得哪裡不對勁。通知太晚才寄到、議程上根本沒有這個案子卻被硬塞進來表決、投票時計票方式明顯有問題。你不是無能為力的。這條給你一個直接挑戰股東會決議的管道:向法院訴請撤銷。但它只管「程序瑕疵」,不管「內容違法」(內容違法是第191條的事,效果更強,直接無效)。什麼叫程序瑕疵?開會通知不合法定期間、未通知部分股東、表決方式違反章程、議長違法剝奪股東發言權。你手上的武器是30天:決議日起算,一天都不多。過了就永遠不能再挑戰這個決議。30天的設計是刻意的:公司營運不能因為一個可能有瑕疵的決議無限期被懸著。
法律定性
公司法第 189 條為股東會決議撤銷之核心規範,賦予股東在 30 日除斥期間內就召集程序或決議方法違法之決議,向法院提起撤銷之訴的權利,與第 191 條決議內容違法之無效對照,共同構成公司決議瑕疵的雙軌救濟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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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公司法 189 條的撤銷期限是幾天?▾
決議日起 30 日內,為除斥期間,不可中斷或延長。
Q2股東會通知遲到一定能撤銷嗎?▾
不一定。依第 189 條之 1,瑕疵不重大且不影響結果,法院得駁回。
Q3撤銷之訴和決議無效之訴差在哪?▾
前者管程序瑕疵限 30 日,後者管內容違法不限時間。
Q4持股比例多少才能告?▾
無持股門檻,任何股東皆可。但小股東須注意是否影響表決結果。
Q5撤銷之訴判決後決議效力如何?▾
撤銷判決確定後決議自始無效,主管機關依第 190 條撤銷登記。
Q6可以在訴訟期間暫停決議執行嗎?▾
可同時聲請假處分(民訴 538),請求法院暫停執行該決議。
Q7若公司在訴訟中重開股東會補正能化解嗎?▾
公司方可重新召集合法股東會通過同議案,主動化解訴訟風險。
Q8我錯過 30 天還有救濟管道嗎?▾
程序瑕疵已無救濟,但若決議內容違法可改走第 191 條無效之訴。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article_189 | article_191 |
|---|---|---|
| 適用瑕疵 | 程序瑕疵(召集程序或決議方法違法) | 內容瑕疵(決議內容違反法令) |
| 法律效果 | 可撤銷(須主動提告) | 當然無效(不需提告) |
| 時間限制 | 30 日除斥期間 | 無時間限制 |
| 主張人 | 股東 | 任何利害關係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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