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東會之召集程序或其決議方法,違反法令或章程時,股東得自決議之日起三十日內,訴請法院撤銷其決議。
重點摘要公司法第 189 條規定,股東會召集程序或決議方法違反法令或章程時,股東得於決議日起 30 日內訴請法院撤銷其決議,逾期不得再為主張。
Q · 股東會程序違法,事後還能挑戰決議嗎?
能。決議日起 30 日內訴請法院撤銷
依公司法第 189 條,股東會之召集程序或決議方法若違反法令或章程,股東可在決議日起 30 日內向法院訴請撤銷該決議。但這是除斥期間,過了 30 日該決議就確定有效,不論程序瑕疵多嚴重都不能再挑戰。此規定僅針對程序瑕疵,內容違法走第 191 條(無效,不受時間限制)。
股東會結束後你覺得哪裡不對勁。通知太晚才寄到、議程上根本沒有這個案子卻被硬塞進來表決、投票時計票方式明顯有問題。你不是無能為力的。這條給你一個直接挑戰股東會決議的管道:向法院訴請撤銷。但它只管「程序瑕疵」,不管「內容違法」(內容違法是第191條的事,效果更強,直接無效)。什麼叫程序瑕疵?開會通知不合法定期間、未通知部分股東、表決方式違反章程、議長違法剝奪股東發言權。你手上的武器是30天:決議日起算,一天都不多。過了就永遠不能再挑戰這個決議。30天的設計是刻意的:公司營運不能因為一個可能有瑕疵的決議無限期被懸著。
公司法第 189 條為股東會決議撤銷之核心規範,賦予股東在 30 日除斥期間內就召集程序或決議方法違法之決議,向法院提起撤銷之訴的權利,與第 191 條決議內容違法之無效對照,共同構成公司決議瑕疵的雙軌救濟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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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行。程序瑕疵的決議是「可撤銷」而非「無效」。在被法院撤銷之前它是有效的,你必須在 30 天內主動提告,法院判決撤銷後它才失效。超過 30 天沒提告,那個決議就永遠確定有效。內行人提示:如果同時發現程序瑕疵和內容違法,可以一併主張第 189 條撤銷和第 191 條無效,讓法院擇一認定。
不一定,要看整體影響。第 189 條之 1 規定,若違反事實非屬重大且對決議無影響,法院得駁回。晚一天但所有股東都到齊,法院很可能不撤銷。但若有重要股東因晚通知而缺席,即使只晚一天也可能被撤銷。內行人提示:法院判斷重點不在程序瑕疵的形式嚴重程度,而在它對表決結果有沒有實質影響。
可以。本條沒有持股比例門檻,任何股東都可提起。但實務上法院會考量你的持股比例與決議結果的關係。內行人提示:小股東提撤銷之訴的最大價值往往不是勝訴本身,而是訴訟期間的談判籌碼。大股東不想讓決議懸著,可能在其他議題上讓步。
規範股東會決議撤銷之訴,程序違法時股東得在 30 日除斥期間內訴請法院撤銷。
包括召集通知不合法、未通知部分股東、表決方式違反章程、議長違法剝奪股東發言權等。
權利存續的絕對時間,不可中斷、不可延長,過期權利當然消滅。
可撤銷需主動提告才失效(189 條),無效則當然無效不需提告(191 條)。
蒐證程序瑕疵 → 比對章程與公司法 → 30 日內向公司所在地法院提撤銷之訴 → 同步聲請假處分。
屬非財產權訴訟,裁判費約 3,000 元(簡易裁判費),律師費 8-15 萬起跳。
保留開會通知信封郵戳、議事錄、出席簽到簿、會議錄音錄影、章程對照表。
依民訴 §538 同步聲請假處分,提出釋明本案訴訟有理由及保全必要性。
程序瑕疵走 189(30 日內可撤銷),內容違法走 191(任何時間當然無效)。
| 比較面向 | article_189 | article_191 |
|---|---|---|
| 適用瑕疵 | 程序瑕疵(召集程序或決議方法違法) | 內容瑕疵(決議內容違反法令) |
| 法律效果 | 可撤銷(須主動提告) | 當然無效(不需提告) |
| 時間限制 | 30 日除斥期間 | 無時間限制 |
| 主張人 | 股東 | 任何利害關係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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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已發行優先股者,其章程之變更如有損害優先股東之權利時,除股東會之決議外,更應經優先股東會之決議。 優先股東會,準用關股東會之規定。
董事得隨時以股東會之決議,將其解任,但定有任期者,如無正當理由而於任滿前將其解任時,董事得向公司請求賠償因此所受之損失。
股東會之召集程序或其決議方法,違反法令或章程時,股東得自決議之日起一個月內,訴請法院撤銷其決議。
股東會之召集程序或其決議方法,違反法令或章程時,股東得自決議之日起三十日內,訴請法院撤銷其決議。
立法理由為統一本法有關期間之規定,將「一個月」修正為「三十日」。
公司已發行優先股者,其章程之變更如有損害優先股東之權利時,除股東會之決議外,更應經優先股東會之決議。 優先股東會,準用關股東會之規定。
董事得隨時以股東會之決議,將其解任,但定有任期者,如無正當理由而於任滿前將其解任時,董事得向公司請求賠償因此所受之損失。
股東會之召集程序或其決議方法,違反法令或章程時,股東得自決議之日起一個月內,訴請法院撤銷其決議。
為統一本法有關期間之規定,將「一個月」修正為「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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