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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189決議之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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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東會之召集程序或其決議方法,違反法令或章程時,股東得自決議之日起三十日內,訴請法院撤銷其決議。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公司法第 189 條規定,股東會召集程序或決議方法違反法令或章程時,股東得於決議日起 30 日內訴請法院撤銷其決議,逾期不得再為主張。

Q · 股東會程序違法,事後還能挑戰決議嗎?

能。決議日起 30 日內訴請法院撤銷

依公司法第 189 條,股東會之召集程序或決議方法若違反法令或章程,股東可在決議日起 30 日內向法院訴請撤銷該決議。但這是除斥期間,過了 30 日該決議就確定有效,不論程序瑕疵多嚴重都不能再挑戰。此規定僅針對程序瑕疵,內容違法走第 191 條(無效,不受時間限制)。

白話解讀

股東會結束後你覺得哪裡不對勁。通知太晚才寄到、議程上根本沒有這個案子卻被硬塞進來表決、投票時計票方式明顯有問題。你不是無能為力的。這條給你一個直接挑戰股東會決議的管道:向法院訴請撤銷。但它只管「程序瑕疵」,不管「內容違法」(內容違法是第191條的事,效果更強,直接無效)。什麼叫程序瑕疵?開會通知不合法定期間、未通知部分股東、表決方式違反章程、議長違法剝奪股東發言權。你手上的武器是30天:決議日起算,一天都不多。過了就永遠不能再挑戰這個決議。30天的設計是刻意的:公司營運不能因為一個可能有瑕疵的決議無限期被懸著。

法律定性

公司法第 189 條為股東會決議撤銷之核心規範,賦予股東在 30 日除斥期間內就召集程序或決議方法違法之決議,向法院提起撤銷之訴的權利,與第 191 條決議內容違法之無效對照,共同構成公司決議瑕疵的雙軌救濟體系。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股東會程序有問題,我是不是可以一直不承認那個決議?

不行。程序瑕疵的決議是「可撤銷」而非「無效」。在被法院撤銷之前它是有效的,你必須在 30 天內主動提告,法院判決撤銷後它才失效。超過 30 天沒提告,那個決議就永遠確定有效。內行人提示:如果同時發現程序瑕疵和內容違法,可以一併主張第 189 條撤銷和第 191 條無效,讓法院擇一認定。

Q2開會通知只晚了一天,法院會撤銷嗎?

不一定,要看整體影響。第 189 條之 1 規定,若違反事實非屬重大且對決議無影響,法院得駁回。晚一天但所有股東都到齊,法院很可能不撤銷。但若有重要股東因晚通知而缺席,即使只晚一天也可能被撤銷。內行人提示:法院判斷重點不在程序瑕疵的形式嚴重程度,而在它對表決結果有沒有實質影響。

Q3我只有 1% 的股份,也能提撤銷之訴嗎?

可以。本條沒有持股比例門檻,任何股東都可提起。但實務上法院會考量你的持股比例與決議結果的關係。內行人提示:小股東提撤銷之訴的最大價值往往不是勝訴本身,而是訴訟期間的談判籌碼。大股東不想讓決議懸著,可能在其他議題上讓步。

Q4公司法 189 條是什麼?

規範股東會決議撤銷之訴,程序違法時股東得在 30 日除斥期間內訴請法院撤銷。

Q5什麼叫程序瑕疵?

包括召集通知不合法、未通知部分股東、表決方式違反章程、議長違法剝奪股東發言權等。

Q630 日除斥期間是什麼意思?

權利存續的絕對時間,不可中斷、不可延長,過期權利當然消滅。

Q7可撤銷和無效差在哪?

可撤銷需主動提告才失效(189 條),無效則當然無效不需提告(191 條)。

Q8公司法 189 撤銷之訴怎麼提?

蒐證程序瑕疵 → 比對章程與公司法 → 30 日內向公司所在地法院提撤銷之訴 → 同步聲請假處分。

Q9撤銷之訴要多少訴訟費?

屬非財產權訴訟,裁判費約 3,000 元(簡易裁判費),律師費 8-15 萬起跳。

Q10怎麼證明程序有瑕疵?

保留開會通知信封郵戳、議事錄、出席簽到簿、會議錄音錄影、章程對照表。

Q11如何聲請假處分暫停決議執行?

依民訴 §538 同步聲請假處分,提出釋明本案訴訟有理由及保全必要性。

Q12公司法 189 vs 191 哪個用哪個?

程序瑕疵走 189(30 日內可撤銷),內容違法走 191(任何時間當然無效)。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article_189article_191
適用瑕疵程序瑕疵(召集程序或決議方法違法)內容瑕疵(決議內容違反法令)
法律效果可撤銷(須主動提告)當然無效(不需提告)
時間限制30 日除斥期間無時間限制
主張人股東任何利害關係人

article_189

適用瑕疵
程序瑕疵(召集程序或決議方法違法)
法律效果
可撤銷(須主動提告)
時間限制
30 日除斥期間
主張人
股東

article_191

適用瑕疵
內容瑕疵(決議內容違反法令)
法律效果
當然無效(不需提告)
時間限制
無時間限制
主張人
任何利害關係人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日本会社法 第831条(株主総会等の決議の取消しの訴え)
韓國상법 제376조(총회결의취소의 소)
中國公司法 第22条(公司決議撤銷)
德國AktG § 246(Anfechtungsklage)
法國Code de commerce L.235-9(Nullité des délibérations d'assemblée)
美國Delaware General Corporation Law § 225(actions to determine validity of corporate acts)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相關函釋 10

立法沿革 4

(0181207 制定)

公司已發行優先股者,其章程之變更如有損害優先股東之權利時,除股東會之決議外,更應經優先股東會之決議。   優先股東會,準用關股東會之規定。

(0350323 全文修正)

董事得隨時以股東會之決議,將其解任,但定有任期者,如無正當理由而於任滿前將其解任時,董事得向公司請求賠償因此所受之損失。

(0550705 全文修正)

股東會之召集程序或其決議方法,違反法令或章程時,股東得自決議之日起一個月內,訴請法院撤銷其決議。

(0901025 修正)

股東會之召集程序或其決議方法,違反法令或章程時,股東得自決議之日起三十日內,訴請法院撤銷其決議。

立法理由為統一本法有關期間之規定,將「一個月」修正為「三十日」。

  • 法令名詞
  • 撤銷名詞
(0181207 制定)

公司已發行優先股者,其章程之變更如有損害優先股東之權利時,除股東會之決議外,更應經優先股東會之決議。   優先股東會,準用關股東會之規定。

(0350323 全文修正)

董事得隨時以股東會之決議,將其解任,但定有任期者,如無正當理由而於任滿前將其解任時,董事得向公司請求賠償因此所受之損失。

(0550705 全文修正)

股東會之召集程序或其決議方法,違反法令或章程時,股東得自決議之日起一個月內,訴請法院撤銷其決議。

(0901025 修正)

為統一本法有關期間之規定,將「一個月」修正為「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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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公司法第 189 條規定:「股東會之召集程序或其決議方法,違反法令或章程時,股東得自決議之日起三十日內,訴請法院撤銷其決議。」(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公司法第 18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公司法第 189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90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