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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aina0619
2 months ago
司法類科
程序問題
rexlaw
a year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股東會之「1️⃣召集程序」(例如公司報到流程緩慢,股東進場時已經要散會)或其「2️⃣決議方法」(例如小股東要發言時被拉出會場,主張被剝奪參與議案的股東權,而小股東本來可能藉由參與議案影響別人),「違反法令或章程」時,股東得自決議之日起⏰30日內,訴請法院➡️撤銷其決議。
🥣實務73台上595:
仍適用⚠️⚠️民法56條「當場表示異議」要件(禁反言原則)
189-1
*
🔵朱德芳師:
民法56 1要求「當場表示異議」📌不見得合理,蓋例如「利害衝突未迴避表決」時,一般股東難以當場察覺,此時建議解釋為公司法191決議「📌內容」瑕疵(例如未事前給充分資訊,股東權侵害),而非單純公司法189「程序」瑕疵
*
🥣實務105台上1073:
股東會發言權、資訊權不得隨意剝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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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務:
即便是無表決權股東,仍有參與議案討論的權利
zlin0816
a year ago
司法類科
73 年台上字第 595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73 年 02 月 23 日
要旨:
依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條規定訴請法院撤銷股東會決議之股東,應受民法
第五十六條第一項之限制。此綜觀公司法與民法關於股東得訴請法院撤銷
股東會決議之規定,始終一致。除其提起撤銷之訴,所應遵守之法定期間
不同外,其餘要件,應無何不同。若謂出席而對股東會召集程序或決議方
法,原無異議之股東,事後得轉而主張召集程序或決議方法為違反法令或
章程,而得訴請法院撤銷該決議,不啻許股東任意翻覆,影響公司之安定
甚鉅,法律秩序,亦不容許任意干擾。故應解為依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條
規定訴請法院撤銷股東會決議之股東,仍應受民法第五十六條第一項但書
之限制。
gregoryhsieh02
2 years ago
司法類科
72年度第9次民事庭會議決議:「鑑於出席而對股東會召集程序或決議方法原無異議之股東,若事後得轉而主張召集程序或決議方法為違反法令或章程,訴請法院撤銷該項決議,不啻許股東任意翻覆,影響公司之安定甚鉅,法律秩序,亦不容許任意干擾,決議依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條規定,訴請法院撤銷股東會決議之股東,應解為仍受民法第五十六條第一項但書之限制。」
jswang0188
4 years ago
法院司法人員
103年第11次民庭決議,股東會出席人數不足定足數,其股東會不成立。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