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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75)法參字第 6320 號
要旨
查股東會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由董事會召集之,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一條定有明文。董事會本身之召集程序違反法令時,其決議應屬無效 (本部68.8.10.壹 (66) 函民字第六九五一號函釋參照) 。從而本於該項無效之董事會決議而召集股東會,固難認係合法之召集,股東得依同法第一百八十九條之規定,於股東會決議日起一個月內,訴請法院撤銷其決議。惟董事會之召集未遵守公司法第二百零四條召集期間之規定,是否即為召集程序違反法令?不能一概而論,例如因有同條但書所稱之緊急情事致未遵守召集期間,或全體董事皆已應召集出席董事會,對於召集期間不足並無異議而參與決議,似尚難解為董事會之召集為違反法令。故董事會之召集未遵守公司法第二百零四條召集期間之規定,而依此董事會決議召開之股東會所作決議效力如何,宜視具體情形如何而為判斷。
全文內容
查股東會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由董事會召集之,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一條定有明文。董事會本身之召集程序違反法令時,其決議應屬無效 (本部68.8.10.壹 (66) 函民字第六九五一號函釋參照) 。從而本於該項無效之董事會決議而召集股東會,固難認係合法之召集,股東得依同法第一百八十九條之規定,於股東會決議日起一個月內,訴請法院撤銷其決議。惟董事會之召集未遵守公司法第二百零四條召集期間之規定,是否即為召集程序違反法令?不能一概而論,例如因有同條但書所稱之緊急情事致未遵守召集期間,或全體董事皆已應召集出席董事會,對於召集期間不足並無異議而參與決議,似尚難解為董事會之召集為違反法令。故董事會之召集未遵守公司法第二百零四條召集期間之規定,而依此董事會決議召開之股東會所作決議效力如何,宜視具體情形如何而為判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