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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75)法參字第 6320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75 年 05 月 23 日

要旨

查股東會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由董事會召集之,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一條定有明文。董事會本身之召集程序違反法令時,其決議應屬無效 (本部68.8.10.壹 (66) 函民字第六九五一號函釋參照) 。從而本於該項無效之董事會決議而召集股東會,固難認係合法之召集,股東得依同法第一百八十九條之規定,於股東會決議日起一個月內,訴請法院撤銷其決議。惟董事會之召集未遵守公司法第二百零四條召集期間之規定,是否即為召集程序違反法令?不能一概而論,例如因有同條但書所稱之緊急情事致未遵守召集期間,或全體董事皆已應召集出席董事會,對於召集期間不足並無異議而參與決議,似尚難解為董事會之召集為違反法令。故董事會之召集未遵守公司法第二百零四條召集期間之規定,而依此董事會決議召開之股東會所作決議效力如何,宜視具體情形如何而為判斷。

全文內容

查股東會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由董事會召集之,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一條定有明文。董事會本身之召集程序違反法令時,其決議應屬無效 (本部68.8.10.壹 (66) 函民字第六九五一號函釋參照) 。從而本於該項無效之董事會決議而召集股東會,固難認係合法之召集,股東得依同法第一百八十九條之規定,於股東會決議日起一個月內,訴請法院撤銷其決議。惟董事會之召集未遵守公司法第二百零四條召集期間之規定,是否即為召集程序違反法令?不能一概而論,例如因有同條但書所稱之緊急情事致未遵守召集期間,或全體董事皆已應召集出席董事會,對於召集期間不足並無異議而參與決議,似尚難解為董事會之召集為違反法令。故董事會之召集未遵守公司法第二百零四條召集期間之規定,而依此董事會決議召開之股東會所作決議效力如何,宜視具體情形如何而為判斷。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75)法參字第 6320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75 年 05 月 23 日發布,要旨:查股東會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由董事會召集之,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一…,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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