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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特別決議之出席股東不足法定股份數額為決議方法之違法

發文機關 經濟部商業發展署

要旨

特別決議之出席股東不足法定股份數額為決議方法之違法

出處

最高法院六三年臺上字九六五號

主管法規

公司法

內文

公司為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五條第一項所列之行為,而召開股東會為決定時,出席之股東,不足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三分之二以上,乃違反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五條第一項之規定,而為股東會之決議方法之違法,依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條規定,僅股東得於決議之日起一個月內,訴請法院撤銷之,而不屬於同法第一百九十一條決議內容違法為無效之範圍。(最高法院六三年臺上字九六五號)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特別決議之出席股東不足法定股份數額為決議方法之違法由經濟部商業發展署發布,要旨:特別決議之出席股東不足法定股份數額為決議方法之違法,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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