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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特別決議之出席股東不足法定股份數額為決議方法之違法

要旨

特別決議之出席股東不足法定股份數額為決議方法之違法

出處

最高法院六三年臺上字九六五號

主管法規

公司法

內文

公司為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五條第一項所列之行為,而召開股東會為決定時,出席之股東,不足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三分之二以上,乃違反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五條第一項之規定,而為股東會之決議方法之違法,依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條規定,僅股東得於決議之日起一個月內,訴請法院撤銷之,而不屬於同法第一百九十一條決議內容違法為無效之範圍。(最高法院六三年臺上字九六五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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